劉英在重慶建華製藥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從事製藥工作。2020年國慶節期間,公司安排劉英加班,但是在十月份的工資裡沒有支付其國慶期間的加班工資,劉英找到車間主任要求支付其在國慶期間的加班工資,卻被告知她可以調休衝抵加班,但不同意支付國慶節加班期間的三倍工資。劉英不願意調休,劉英能要求工資支付加班工資嗎,又應該怎樣計算呢?
我們來看下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由此可見,10月1日至3日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10月4日至7日為勞動者法定休息日。
接下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節假日加班的相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可知,國慶7天長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並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而10月4日至7日為勞動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且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本案中10月1日至7日中,4日至7日的加班,公司安排劉英進行了補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但1日至3日的加班工資是必須要支付給劉英的。具體的計算方法為: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x 8小時)。即為劉英的國慶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x 8)x300%x加班小時數。
綜上所述,延時加點和節假日加班兩種情形不能以安排補休的方式衝抵加班費;休息日加班,原則上先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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