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者開篇分析之前,筆者先舉一個舶來案例。國外一對夫妻經營一家股份制莊園並僱傭了數十個園丁,其中兩個園丁還因忠實獲得了莊園的少許股份。可好景不長,因為誤會,這對夫妻產生爭吵,丈夫因名義持股較多而取得了莊園經營權,老婆被迫退出了莊園管理。
事情本已告段落,可老婆退出後左思右想,憑什麼啊?丈夫之所以所持股份較多那都是婚姻期間基於婚姻關係存在的暫時安排,丈夫所持股份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啊!於是,老婆又聯合了那幾個持股的園丁殺了一個回馬槍,以股份多數決名義強奪了老公的莊園經營權,實際佔據了莊園。老公當然不服,於是求助公裁,以其名下持股居多為由,要求裁決老妻的奪權行為無效。
沒想到一向拖沓的公裁官這次裁決的效率極高,在得知莊園多數股份為其夫妻持有時,沒有理會二者誰持有的莊園股份多,第二日就以家事糾紛在其析產之前無法處理為由通知老公不予裁處,要求其與老妻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起家庭析產之訴,待莊園股份判定歸屬後再向其提起莊園控制權公裁。老公服裁,撤銷申請。
噹噹的控制權之爭與上述案例有共通的地方。噹噹本質上是一家夫妻店(少數股東不影響夫妻店性質),對夫妻店而言,除非有相反明確約定,一紙結婚證書在法律上基本就可判定夫妻雙方為夫妻店的共同控制方或一致行動人,與二者名義股權多寡沒有多少必然聯繫,糾結於夫妻雙方誰持有的股份數多,對於婚姻存在期間成立的公司等諸多情形,是沒有太多實際意義的。
在內部關係處理上,避開婚姻法談公司法都是耍流氓。事實上,就夫妻共同持股而言,夫妻雙方所持股權比例僅對外有宣示意義,對內並不能當然對抗婚姻相對方的權利主張,這是夫妻的法定忠實義務所決定的,也是社會穩定、家庭穩定的基石。在夫妻析產前,夫妻店的控制權表現為夫妻共同控制,儘管其表現形式可能表現為夫妻一方單獨控制的表面樣態,譬如一方為法定代表人,而另一方表面上並不參與企業經營。
家庭糾紛「和」為先,噹噹控制權之爭雖然也牽動了社會,可囿於其夫妻店的性質,終歸是一場家事,只不過是以一種企業控制權糾紛的形式展現。作為旁觀者,既可以以公司法的名義暢言,也可以以婚姻法的名義暢言,或者以二者的名義共同暢言,所不同的只是吃瓜的姿勢。但對當事夫妻而言,夫妻是緣分,也是責任,辜負了,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