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稱「修正案」),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處罰力度,強化對控股股東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並明確將保薦人作為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後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
來看本次修正案涉及資本市場的5大要點:
1、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
2、對於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3、強化「關鍵少數」刑事追責。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4、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5、借鑑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證監會指出,本次刑法修改,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後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表明了國家「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堅定決心,對於切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推進註冊制改革、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大幅提高證券期貨犯罪刑事懲戒力度
圖 / 圖蟲
證監會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以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為目標,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改革相適應,和證券法修改相銜接,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強化了對上述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對於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強化了對這類主體的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其勤勉盡責對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一方面,將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範圍,為將來打擊欺詐發行存託憑證和其他證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借鑑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60萬頂格處罰將終結
圖 / 圖蟲
近年來,監管在打擊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但囿於立法等因素,我國對財務造假案頂格60萬元行政處罰,在很多數十上百億的造假面前顯得「微不足道」,略有爭議。
比如,今年,康美藥業造物造假案中,涉及虛增營收、虛增利息收入以及虛增營業利潤等規模高達300億元左右,但被處60萬元頂格處罰;同時期引發市場關注的瑞幸咖啡財務造假22億元案件,美國證監會與之和解的金額為1.8億美元(將近12億元人民幣)。
隨著刑法修正案的落地,60萬頂格處罰將步入歷史。
時值周末,刑法修訂案的審議通過依然立刻在市場引發激烈反響。
據券商中國報導,記者採訪了數位投行人士、律師,解讀修訂案對資本市場發展的影響。
證券投資併購資深人士陳美興表示,刑法修正案對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法制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起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對於市場參與主體而言,提高違法成本將大大減少主觀故意造假或協助造假的可能;另一方面,對於監管部門而言,以刑法修正案為上位法通過完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實現有法可依,將加大執法處罰力度。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向記者表示,刑法修訂案對主犯的處罰力度大幅提高,不設上限,對市場主體的震懾力明顯增強。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向記者表示,本次刑法修正案對證券犯罪的刑事制裁的步伐邁得很大。可歸納為四句話:
一是拓寬範圍。即將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規制範圍,也規定了操縱市場的新情形。
二是提升力度。從刑期到罰款,都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
三是突出對象。即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的刑事責任追究。
四是追責中介。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不勤勉盡勉的刑事後果。
壓實保薦機構「看門人」職責
再來說保薦機構,刑法修正案對保薦機構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犯罪行為,由最高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最高10年有期徒刑。
王驥躍認為,這意味著保薦機構及個人的風險大幅提高了,機構和個人都會更加謹慎執業,有利於機構提高執業水平。他也指出,其實保薦機構和人員故意協助造假已經很罕見了,更多是執業不到位未能發現造假。
有投行業務排名靠前的券商負責人表示,「修正案確實讓投行壓力山大,越小的項目壓力越大。」
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監管對投行在IPO或者財務顧問項目中沒有勤勉盡責的行為處罰力度非常高,通常是沒收保薦或財務顧問收入並處2至3倍罰金,同時,一旦同行項目出現違規行為,對券商的分類評級分數影響非常大。
投資者賠償問題值得關注
值得關注的是,投行人士王驥躍和證券維權律師宋一欣都特別提到了投資者賠償問題。
王驥躍特別提到了投資者賠償問題。他表示,相對於對違法主體的處罰,對投資者的賠償問題更加重要。罰是一方面,受騙的投資者能得到賠償也很重要,賠償到位,投資者就可以支持重罰。否則罰款還可能落到投資者頭上,違規公司可以綁架投資者換取較輕處罰。
宋一欣認為,刑法修正案所提及的刑事訴訟產生的罰沒款項及刑事罰金,理應收繳及上繳。但這兒有一個現象值得關注,即這些款項實際上是市場受害者的損失款,如何補償給受害者,回歸市場,或者優先使用於民事賠償中,是值得研究的。最好的辦法是建立罰沒款項、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向投資者損失補償基金,將這些款項最終通過財政的轉移支付回到市場及受害者手中。同時,也應定期公布罰沒款項、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的執行信息。
來 源丨央視財經、證監會發布、證券時報·券商中國(作者:張婷婷)、21世紀經濟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