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調解是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訴訟程序。調解貫穿民事訴訟始終,它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做到案結事了,備受法官和當事人的親賴。
訴訟中的調解分為庭前調解和庭後調解。庭前調解是在法院正式開庭之前雙方當事人就該案進行協商的過程。庭後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開庭之後就相關案件進行協商的過程。
庭前調解和庭後調解的實質是一致,都是在法官的支持下,雙方自願協商。但是程序上會有差別。開庭前調解,如果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法院就不再製作開庭筆錄,而是直接製作調解筆錄,詳細記載雙方的調解意見。
到底是庭前調解好還是庭後調解好呢?這個不能一概而論。一般情況下,庭前調解雙,案件的相關事實還沒有查清。雙方當事人是根據自己對案情的了解和對法律的把握進行協商。庭後調解,經過庭審雙方當事人有什麼證據,手裡有什麼底牌,都已經相互知悉,摸清了雙方的底細,調解的時候就有的放矢了。所以庭前調解或者是庭後調解沒有好壞之分,作為當事人你得根據自己情況選擇哪種方式更加適合你。
訴訟中,當事人如果協商一致達成調解意見,可以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書同法院的判決書一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的是調解書已經作出送達當事人後就立即生效不存在上訴的機會。所以已經調解書確定調解意見雙方當事人是不同反悔的。當然,在訴訟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私下自己達成和解協議,同時由另一方申請撤訴。
一方不履行調解書規定的義務該怎麼辦?同判決書一樣,一方不履行義務,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調解書規定了還款期限,而且還是分期還款。所以在執行的時候也只能一期一期進行執行。為了防止這種麻煩的情況發生,可以在調解協議中約定,如果有一期不按時履行,就可以就剩下幾期未履行的義務進行強制執行。
調解書出具後反悔該怎麼辦?調解書作出後就生效了,當事人不能反悔。如果真的覺得自己有冤屈的,可以申請再審。但是再審分為再審審查再審審查階段。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該調解書存在問題或者案件有問題的話你的再審申請是無法通過審查。所以說調解書要想申請再審是很困難的。我國的訴訟案件在審理率不到1%。
調解是訴訟中化解糾的利器,也是法官比較喜歡的法寶。如果法官手裡哪個案件尤其棘手的長期未結案件調解了,估計法官本人比過年還要高興。所以不光當事人喜歡調解,法官也喜歡調解。確實,調解是個皆大歡喜的好事。但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能依賴於調解,對於那些調解不成的案件應噹噹判則判不能以調壓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