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係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諮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那麼勞動爭議調解的基本程序是什麼,勞動爭議怎麼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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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的基本程序是什麼,勞動爭議怎麼調解?
浙江威亞律師事務所李佳飛律師解答:
程序如下:
1.申請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2.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開展調解。
4.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5.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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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威亞律師事務所李佳飛律師解析: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籤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本單位內部設立的機構,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2、用人單位代表(由廠長或經理指定);
3、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組成(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