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發布發布的《關於涉網圖片類著作權案件的調研報告》顯示,近兩年來受理的涉圖片類著作權案件,佔到全院所有受理案件的近40%。在部分案件中,權利人將訴訟索賠作為經營或者獲利的方式之一。有原告僅就一幅圖片提起訴訟,再促使被告打包購買其他圖片,或籤約購買相關圖片庫產品。個別圖片公司或者律師甚至專門從事圖片維權訴訟獲得不正當利益。法院表示,可探索運用區塊鏈等技術,從根源上減少訴訟發生。
圖片類案件數量巨大,排名前五位圖片公司佔比高
據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副院長姜穎介紹,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來,集中審理北京市轄區內涉網著作權案件。其中,圖片類著作權案件佔比最大。數據顯示,近兩年,該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權案件49855件,佔比77%,涉圖片類著作權案件在所有著作權案件中的佔比超過一半以上。
這些案件呈現高度類型化,已經形成較為明確的裁判規則和標準。據介紹,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於國內圖片公司和個別個人權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圖片公司的案件數量佔全部圖片類案件的43%。原告主張的權利和訴訟請求、證據組合方式等在不同案件中呈現出高度一致性,類型化特點明顯。而通過長期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法律問題已經形成較為明確的裁判規則和標準。
在圖片類型方面,涉訴圖片原始載體多為電子形式,新型創作成果不斷出現。攝影作品多為用數位相機、智慧型手機等設備拍攝,原始載體多為電子形式,極少數以傳統膠片相機拍攝。美術作品也大多利用繪圖軟體繪製,極少數採用傳統創作方式創作完成後再進行電子化。比如,利用計算機軟體合成製作形成的延時攝影、電子相冊、動態圖片等。
各圖片使用人使用圖片也具有不同的目的。使用方式主要包括在文章中作為配圖使用、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在電子商務網站中展示商品信息、單純展示圖片或圖片集等,其中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在文章中作為配圖使用,佔比94%。從使用場景上看,既有在自有網站上使用,還有在公眾號、微博、電商平臺等第三方平臺上使用。圖片使用方所在行業不限於網際網路產業,包括需要使用網際網路經營或者發展的所有產業主體。
有人專門從事相關維權訴訟,起訴一張圖片再促使籤約圖片庫
姜穎指出,在案件審理中發現,部分圖片權利人將維權訴訟作為經營方式之一,通過訴訟獲取商業利益、促進版權交易的目的較為明顯。
大量案件中,原告採用統一格式的起訴狀和證據組合方式,有明確的訴訟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權利人並不注重通過正常渠道對外進行版權許可,而是將訴訟索賠作為經營或者獲利的方式之一。
例如,針對同一被告,多數原告往往僅就一幅圖片提起訴訟。在進入訴訟調解程序時,原告又請求將其他未提起訴訟的所有圖片一併打包調解,或者促使被告與其籤約購買相關圖片庫產品,試圖利用司法力量同時達成解決其版權爭議及促成版權交易的目的。
甚至,個別圖片公司或者律師甚至專門從事圖片維權訴訟,主動鎖定圖片權利人,利用專業軟體檢索到侵權行為後再向圖片權利人尋求授權,以提起訴訟的方式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這種維權方式已經成為這些圖片公司的主要經營方式和部分律師開發客戶和案源的主要渠道。
姜穎說,圖片版權交易本應是市場行為,交易價格也應在市場中形成,由市場進行定價。但目前,利用司法程序進行事後救濟的現象嚴重,司法定價替代了正常的市場行為,說明圖片版權市場的功能目前未能有效發揮。
法院表示,針對商業化維權日益增多的現象,在確保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保護的同時,避免權利人通過訴訟獲得額外的利益,讓當事人明確意識到,訴訟只是侵權的事後救濟手段,不應成為獲取商業利益的主要渠道。
圖片使用人願出200元,權利人則開價2000元
報告顯示,絕大部分案件中,原被告均未針對如何確定損害賠償進行舉證,法院判決多使用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目前,單幅攝影作品的最低損害賠償額為300元,最高為4000元,中位數為800元,平均值為867元;單幅美術作品的最低損害賠償額為440元,最高為25000元,中位數為800元,平均值為5670元。
不過,對於「一張圖片值多錢?」雙方也有不同看法。調查中,63%的圖片使用人認為單幅圖片的損害賠償金額低於200元是合理的;而51%的權利人則認為單幅圖片判決2000元以上是合理的。
其實,法官也希望雙方積極舉證。姜穎說,雙方當事人未能就損害賠償積極舉證,使法官在個案中無法確切了解相關圖片的市場交易價格,可能導致司法定價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脫節。權利人大量通過訴訟以司法定價代替市場定價,亦會進一步擾亂圖片版權市場的秩序,影響市場調節作用的正常發揮。
法院表示,將進一步加大損害賠償的梯度化和差異化,鼓勵原被告進行舉證或說明理由。在審判中注重區分不同情況,損害賠償數額應「有升有降」。對原告以訴訟索賠為主要經營方式,或採取「放水養魚」策略,而不注重作品正常市場傳播的,適當降低賠償額度;加大對獨創性高、市場價值大、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優質圖片的保護力度,提高賠償標準;對重複侵權、主觀故意明顯的被告,酌情加重賠償;對於過錯程度較小或者無過錯的被告,適當降低賠償標準或者僅判令停止侵權。鼓勵原被告在訴訟中針對損害賠償提交參考證據或者充分陳述理由,使司法定價與圖片的市場價值更相適應。
圖片到底屬於誰?網際網路法院嚴格審查權屬證據
鑑於一些非權利人通過訴訟獲取不正當利益,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也加強嚴格審查原告的權屬證據,防止「渾水摸魚」。
比如,在漢華易美公司訴廈門蓓蕾公司一案中,攝影作品上既有攝影師署名,又有原告商號和官方網址的水印,同時原告網站中又有原告的版權聲明,原告據此主張其已在涉案攝影作品上署名,應當認定為著作權人。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作品已載明攝影師姓名,應推定攝影師為作者,原告僅以版權聲明、企業商號和官方網址的數字水印主張著作權的根據不足。
在劉某訴北京華網公司案中,原告雖然提交了作品署名等初步證據,但涉案攝影作品含有原告本人的遠景側面、背影及就餐照。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無法說明涉案作品是否由其本人拍攝以及如何拍攝,且難以認定為自拍,並據此認定原告並非作者,不享有著作權。
在搜狐公司訴甬派傳媒公司一案中,原告主張涉案作品由其員工創作,其依約享有著作權。但被告提供了發表時間早於原告的相同圖片,原告未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權屬,且原告員工經通知後未到庭說明圖片拍攝情況。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提交的證據構成相反證據,原告主張權屬的依據不足。
「微信紅包」一案騰訊被賠償10萬基於怎樣的考慮?
姜穎表示,損害賠償具有彌補權利人損失,預防侵權違法行為的功能。加大損害賠償力度有利於加強版權保護,促進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但加強保護的同時,也要注重各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不應不合理地加重圖片使用人的經濟負擔。
比如在騰訊公司訴青曙網絡公司「微信紅包」一案中,網際網路法院考慮到微信紅包是原告專用於自身社交軟體而創作的美術作品,與大多數美術作品希望得到更多使用從而獲得更多收益的目的不同,並綜合考慮了作品的獨創性、用戶數量、知名度、市場價值、被告主觀過錯等因素,最終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單幅美術作品的賠償額達2.5萬元。
類似地,在黃某訴崑山汽車公司侵害美術作品系列案件中,原告在後案中主張的美術作品雖與先案不同,但創作元素具有較大重合。網際網路法院考慮到後案美術作品使用了較多先案美術作品中的元素,創作難度已大為降低等情況,酌情降低了被告在後案中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將加強版權糾紛的協同治理
報告認為,從圖片類著作權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來看,案件多發的原因較為多元,要從源頭上避免或者減少爭議的發生,需要司法機關、版權管理機關、權利人、圖片使用人和網絡服務平臺等各方主體的共同努力和協作,從圖片的創作、管理、許可、傳播、爭議解決等各個環節入手,共同推進圖片版權保護和治理的法治化進程。
法院建議,建立專門的集約化線上圖片交易市場,推動版權公示和交易機制的變革。要轉變目前通過訴訟獲取商業利益的現狀,實現圖片交易回歸市場的目的,需要建立圖片檢索和預警功能強大、權利狀態和許可條件公開透明、交易方式便捷、爭議解決方式多元的線上圖片交易市場。
同時,改革作品登記和交易公示制度。區塊鏈等網絡技術的創新和應用使版權登記和交易公示的成本顯著下降,有利於完善版權的管理機制。版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充分利用新技術,改革作品登記和交易公示制度,建立更為集中、便捷、透明、證明力更強的著作權登記體系,探索將區塊鏈技術運用到版權登記、權屬公示、交易備案、許可費提存等各環節,形成完整、透明的公示制度。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糾紛,從根源上減少訴訟發生。
對於網絡服務平臺來說,則應重新定位角色,承擔版權保護的社會責任。由於很多圖片類侵權行為發生在網絡服務平臺上,網絡服務平臺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平臺用戶提供圖片版權使用許可或便利的許可使用方式,這既有利於加強圖片版權保護,亦為網絡用戶提供了更為優質的網絡服務,更有助於防範平臺侵權風險。
目前,已經有部分網絡服務平臺在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圖片版權保護。比如,有的網絡服務平臺聯合版權方提供正版圖片,供平臺內用戶使用,平臺從用戶的內容收益中扣除相應比例,作為圖片的許可費支付給權利人;還有網絡服務平臺從權利人處購買圖片庫,供平臺用戶免費使用。這兩種模式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平臺用戶的使用需求,也有利於促進圖片的正版化利用。因此,網絡服務平臺的積極作為,對解決圖片爭議具有重大作用。建議各平臺根據各自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圖片使用人和權利人授權機制的新模式,以實現多贏局面。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溫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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