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民商事裁判規則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耿昊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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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青林 李舒 耿昊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作者導讀:司法實踐對被害人在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中能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一次性徹底解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大問題,例如,裴國良侵犯商業秘密罪案、婁斌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案等案例。但是多數觀點認為,由於侵犯商業秘密罪既不涉及人身權利遭受侵犯,也不涉及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情況,所以被害人在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中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於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即使權利人因侵權行為受到實際損失,但受損狀態終究不同於「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因此,我們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能通過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裁判要旨
被害人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案情簡介
一、2002年被告人婁斌到奧傑公司工作,與奧傑公司籤訂了「保密與風險責任協議書」,承諾不擅自披露、使用公司商業秘密。
二、2012年8月,婁斌從奧傑公司辭職後,利用奧傑公司工作期間獲取的生產圖紙和客戶名冊、信息等資料,生產網帶式保護氣氛連續釺焊爐及備件,並利用從奧傑公司獲取的客戶名冊、信息等經營信息向上述客戶名冊內42家客戶及其他買家進行銷售。經鑑定,共給奧傑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0餘萬元。
三、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婁斌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婁斌有期徒刑二年,並判決被告人婁斌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奧傑公司170萬元。
四、宣判後,被告人婁斌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奧傑公司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五、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案刑事裁定書的「本院認為」部分就上述爭議焦點進行如下論述:
對於婁斌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原審判決對婁斌從重處罰沒有法律依據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及司法解釋規定,被害人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來源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婁斌犯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17)陝刑終29號】
延伸閱讀
本書作者分析研究了大量的侵犯商業秘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發現在有些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權利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有些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法院判決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些法院甚至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被法院支持。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中,權利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案例一: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某某某民事其他一案【(2014)紅刑附民字第71—1號】認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務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大炭素公司的起訴不屬上述範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對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案例二: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蘇東嶺等侵犯商業秘密罪案【(2007)沈刑二終字第259號】認為,上訴人蘇東嶺、陳忠政、何紅旭和原審被告人蔡雲良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予懲處。但原審在刑事判決中作出民事賠償和財產處分的裁判,沒有法律依據,應予糾正。首先,本案的權利人沒有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判決書中沒有民事訴訟主體,且本案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範疇。
案例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年鋒電纜(蘇州)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罪案【(2014)蘇知刑終字第00007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案中,鵬瑋公司指控年鋒蘇州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犯罪,既不屬於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也不屬於其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同時,根據現有證據亦無法認定鵬瑋公司主張的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故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一審法院據此駁回其起訴亦無不當。
二、有些法院判決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案例四: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裴國良侵犯商業秘密罪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6年第12期(總:122期)】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被告人裴國良受聘於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公司,是項目技術負責人。裴國良為完成中冶公司交付的設計任務,將竊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西安重研所的技術秘密上傳到中冶公司區域網,供中冶公司的設計人員在為川威公司、泰山公司設計、製造板坯連鑄機時使用。裴國良是為履行公職而直接侵權,其行為屬於單位侵權,應當由其所在單位中冶公司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客觀上,中冶公司也是靠裴國良上傳的圖紙,才能在短時間內為川威公司、泰山公司完成板坯連鑄機的設計、製造工作,從而謀取了巨額利潤。中冶公司的行為與裴國良的行為共同導致侵犯西安重研所合法民事權益的損害結果發生,均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單從民事角度講,中冶公司也應對西安重研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將中冶公司列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僅合法,而且合理。
案例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智廷侵犯商業秘密案【(2007)北刑終字第101號】認為,鴻雁公司的鵝肥肝生產技術、工藝和經營信息是該公司與法國MIDI進行技術合作後,對鵝肥肝項目投資進行產業化開發形成的,與公知的鵝肥肝生產技術和信息有區別,具有實用性,已為鴻雁公司帶來經濟利益並確定一定的市場競爭優勢,且經鴻雁公司採取保密措施,是商業秘密。上訴人李智廷違反鴻雁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和使用其在鴻雁公司工作期間獲得的上述商業秘密,造成鴻雁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鴻雁公司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清源公司因使用李智廷披露商業秘密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原審法院參照該公司技術合作轉讓費及為引進技術所支出的培訓費用來計算鴻雁公司的經濟損失,也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李智廷的犯罪行為給鴻雁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除依法應給予刑事處罰外,還應賠償鴻雁公司的經濟損失。李智廷於2001年11月應聘到鴻雁公司工作,先後任基地部副經理、畜牧獸醫技術負責人、技術開發部經理等職務。在工作期間接觸、獲取了鴻雁公司的商業秘密。在沒有與鴻雁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李智廷私下與清源公司籤訂技術服務合同,違反鴻雁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披露和使用鴻雁公司的商業秘密,獲取清源公司的技術服務費。李智廷上訴提出鴻雁公司的鵝肥肝生產技術及管理方法已屬公知技術及其在鴻雁公司工作期間無法獲知鴻雁公司鵝肥肝生產技術等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上訴人李智廷犯罪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並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作出適當量刑。李智廷上訴請求改判其無罪並駁回鴻雁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六: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昌達公司、楊吉釗侵犯商業秘密案【(1999)株中刑二終字第46號】認為,同意一審意見。一審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建漢公司IC卡食堂電腦管理系統中存在不為公眾所知,能為建漢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建漢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即商業秘密。該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為建漢公司。被告單位昌達公司、被告人楊吉釗故意利誘和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建漢公司的商業秘密,並使用該商業秘密而給建漢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昌達公司、被告人楊吉釗涉嫌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罪名成立。被告單位昌達公司訴訟代表人劉光華、被告人楊吉釗及其辯護人辯稱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觀點與庭審質證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昌達公司、楊吉釗的犯罪行為給建漢公司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賠償額為昌達公司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損失的計算以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鑑定書株石檢技會字(99)第9號及補充說明為準。由於侵犯商業秘密罪是《刑法》實施後的新罪名,故昌達公司給建漢公司造成的損失以1997年10月1日之後造成的損失2 578 227元計算。辯護人辯稱應對建漢公司利潤予以審計的觀點,法院已予採納。
案例七: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黎國琪侵犯商業秘密案【(1998)甬東刑初字第206號】認為,被告人黎國琪採用賄賂、高薪聘用、安排住房等利誘手段,獲取東方廠有關八音琴產品的關鍵技術,並使用以上述手段獲取的技術,生產和銷售與東方廠同一的八音琴產品,已給商業秘密權利人東方廠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黎國琪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罪名成立。由於被告人黎國琪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單位東方廠遭受了相應的經濟損失,東方廠要求被告人黎國琪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人黎國琪獲取的八音琴產品的關鍵技術來源於東方廠的事實已為法定鑑定機構的科學鑑定所證實,並為人民法院的有關民事判決所確認,其辯護人關於被告人的八音琴技術有其他來源的辯護意見無據可證,不予採信。被告人黎國琪後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通過私營獨資企業新星廠實施,其行為不具有單位犯罪的法律屬性,其辯護人關於被告人的行為是以集體企業名義實施從而應屬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就本案犯罪主體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不受侵犯,嚴肅國法,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第36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黎國琪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罰金於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繳納。二、被告人黎國琪賠償原告寧波市東方機芯總廠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於判決生效後3個月內支付。
三、有些法院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被法院支持
案例八: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姚金生侵犯商業秘密案【(2006)鎮刑二終字第25號】認為,焦化公司自行研製和擁有的生產高純石墨碳材的連續石墨化生產工藝技術,經焦化公司採取保密措施後構成商業秘密而為法律所保護。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金生在職期間和離職後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從中實際獲利100萬元,並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由於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金生的犯罪行為給原審自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金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
(1)焦化公司對其自主研發的連續石墨化生產工藝技術,經鑑定機構依法定程序鑑定,該技術構成了商業秘密;
(2)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金生通過電話指導、修改圖紙或現場指導,對晉陽公司石墨化焦電煅爐的溫控系統提出改進建議,提供了生產方面的技術指標參數,並幫助晉陽公司解決爐內襯材料的選取和採購工作,其行為直接洩露了相關的商業秘密;
(3)晉陽公司研製的高純石墨碳材雖未投產,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金生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致使商業秘密外洩,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該損失數額可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金生的實際獲利所得認定。
據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金生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四、有些案件中,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被告人無罪、但附帶民事訴訟被法院支持
案例九: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郊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呼和浩特市郊區大青山機械加工廠、劉培智、高增雲侵犯商業秘密案【(1999)郊附民初字第34號】認為,被告單位大青山機械加工廠的法定代表人劉培智和高增雲利用高增雲擅自從華歐公司帶走的圖紙和掌握的技術,生產澱粉設備,其中洗薯機、真空吸濾機、離心篩屬商業秘密。大青山機械加工廠生產的設備尚未製造完畢,也未交付訂貨廠家使用,所侵犯的商業秘密沒有向外擴散,其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三被告應賠償因侵犯商業秘密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所造成的一定的經濟損失。
五、一審法院未對權利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二審法院亦未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進行評判
案例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林鋒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2016)粵12刑終268號】認為,對於權利人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經查,權利人鼎湖儀表廠在原審法院重審時沒有堅持其附帶民事訴訟的主張,原判亦未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而是依法判處上訴人林鋒退賠權利人的經濟損失。故辯護人提出本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錯誤、違法的意見本院不予評判。
六、由於刑事自訴不予受理,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請求未被支持
案例十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柳江縣盛生工藝品加工廠、柴永虎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2015)桂市立刑終字第17號】認為,自訴人沒有提供被告人盜竊《客戶通訊錄》的直接證據,即沒有提供認定被告人在何時、何地、用何種手段盜竊《客戶通訊錄》的證據,故本案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缺乏罪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證的;」的規定,一審裁定對上訴人的起訴不予受理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由於刑事自訴不予受理,對於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請,本院在此不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