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知名女藝人
鞠婧禕以「肖像權被侵犯」為由,
將一家廈門公司告上法庭。
廈門海滄區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
事件:女藝人起訴維權
被告王某經營的
一家「官方旗艦店」
在未經原告鞠婧禕許可的情況下,
以盈利為目的,
使用鞠婧禕肖像對商品進行宣傳推廣,
銷售帶有鞠婧禕肖像的商品。
原告鞠婧禕方認為
被告惡意攀附了原告通過多年努力建立的社會知名度,誤導消費者認為原告與其出售的商品之間存在廣告代言關係,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等權利,對原告的事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要求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撫慰金共計60000元。
被告王某答辯稱
侵權產品實際銷售金額僅100多元,即使按照京東假一賠十,最多就賠償1000多元。王某認為,侵權產品已經及時下架,未造成重大影響,原告索賠60000元太多了。他願意賠償3000元解決問題。
結局:被告賠錢原告撤訴
最終,經過多輪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方案:
被告同意分期向原告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在內的部分損失,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和解當天,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首筆賠償款。
同時,
原告撤回了對被告的起訴。
法官說法:
藝人肖像權如何保護?
經辦法官表示,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彰顯了我國社會對人的尊重與保護。該編對於肖像權保護規範進行了極大的充實與豐富,首次針對肖像權的客體、內容、財產利益及合理使用等進行了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導,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藝人作為公眾人物,由於職業特殊性需要有一定的曝光度,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製作並使用明星的肖像。但作者不能隨意進行醜化、也不能以此作為職業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使用。公眾人物抗辯應限制於涉及公共利益及輿論監督的肖像製作、使用或公開行為。藝人可以針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肖像權侵權行為進行合理維權。
來源:海峽導報、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來源: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