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0 18:3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生態環境被破壞,誰來賠?賠多少?怎麼賠?
記者9月9日從生態環境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今年6月,我省出臺了一整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配套辦法,明確了開展損害賠償工作的相關流程和要求,為省市兩級開展損害賠償提供了依據和遵循。
其中,《遼寧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損害賠償磋商全過程進行了規範,主要明確了磋商主體、磋商程序和終止、訴訟、減免等情形。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綜合處(政策法規處)處長李國軍對《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誰和誰磋商?
辦法定義了權利人和義務人。
省政府和設區市政府為我省行政區域內損害賠償權利人。
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是賠償義務人。
省和設區市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相關部門代表本級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開展磋商。
如何磋商?有流程
第一步啟動調查。可以採取委託損害鑑定評估機構進行鑑定評估,形成結論報告;或者委託專家評估,出具專家意見;通過評估提出是否進入磋商環節的建議。
第二步編制磋商意見書。即權利人及其指定部門送達義務人的告知書,需要明確磋商案由、損害調查情況、履行賠償責任方式和期限等。
第三步告知義務人。將磋商意見書送達義務人,如同意磋商,進入下一步。
第四步成立磋商小組開展磋商。磋商小組一般由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鑑定評估機構等人員組成,同級檢察院派人參加。一次不成可以再次磋商,原則上不超過2次,最長期限不超過2個月。
第五步,磋商成功後籤定賠償協議。
第六步,到同級人民法院對賠償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第七步,履行賠償協議,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談不攏」怎麼辦?
終止!以下6種情形可以終止磋商程序:
1.義務人未在規定時間提交是否同意磋商意見的;
2.不同意賠償或磋商賠償的;
3.義務人不按規定參加磋商會議;
4.經二次磋商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
5.一次磋商後未達成一致並無意願作進一步磋商的;
6.磋商雙方任一方當事人終止磋商的其他情形。
訴訟!經磋商未達成賠償協議的,由權利人指定部門或機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這些情況可「減免」!
值得一提的是,損害賠償也有減免情況: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積極參與損害賠償磋商、積極履行賠償協議的義務人,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將協議履行情況提供給司法機關,作為量罰參考。
來源 | 遼寧日報《北國》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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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環境損害怎麼賠?流程Cue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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