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見習記者丁波 記者蔡新華
日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發出司法確認書,裁定申請人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與申請人朱某、上海某五金廠經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主持調解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
據本案負責人介紹,這是青浦區也是上海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件。
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屬的生產廢水
2019年11月起,在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未建立水汙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上海某五金廠出資人朱某在其承租的廠房內進行鋁製品加工,並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有重金屬的生產廢水,部分排放至市政汙水管網內,部分通過廠外東南側滲坑滲漏至土壤,嚴重汙染環境。經檢測,上述場所外滲坑中廢水總鎳含量超過上海市《汙水綜合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的十倍以上。
針對朱某上述非法排汙行為,青浦區人民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對朱某判處了刑事處罰。
同時,在上海市鐵路運輸法院的協調下,青浦區生態環境局針對排放含重金屬的廢水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與上海某五金廠、朱某就非法排汙行為,展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最終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協議明確,上海某五金廠、朱某支付環境整治費用10萬元及專家評審意見費6000元,專項用於本案的環境整治、修復等費用。
法院裁定確認賠償協議有效
此後,青浦區人民法院依法將青浦區生態環境局與上海某五金廠、朱某達成的賠償協議內容在人民法院公告網及法院公告欄上予以30日的公告,以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公告期滿後,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裁定確認協議有效。
青浦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案是民法典規定的新型案件類型,是恢復性司法理念在環境資源審判過程中的貫徹落實。將以此案為例,與青浦區生態環境局聯合協作,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行的常態化,為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示範區青浦片區的生態文明建設添磚加瓦。
深一度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有何特殊性?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具有很強的特殊性。」法律界相關人士評析稱。
司法確認制度大多運用於人民調解組織組織下的人民調解協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雖然屬於民事性質的行為,但不能完全等同於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主要運用於平等主體之間法律關係相對簡單、金額小、爭議少的糾紛,並且雙方當事人在不侵害他人和集體利益的前提下,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因此,對於此類司法確認審查的重點是當事人是否自願、內容是否合法,大多是形式審查。
而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權利人只是國家的代表、社會公益的代表,不能僅以自己的意志自由處分向賠償義務人索賠的權利,並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最終目的是使遭受損害的生態環境資源變回原來未受損的狀態,即使恢復不到原來的狀態,也要把損失降低到最小,這就決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與民事訴訟法中的司法確認在審查標準上應當有所不同。
審查賠償協議的程序、內容是否合法是必要的但並不充分,法院應將審查的重點放在實質性上,即實質性地介入司法監督,審查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於磋商最終目標的實現。法院對於程序合法、內容有利於防止環境要素不利改變、有利於修復生態目標實現的賠償協議予以確認,否則不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