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訴訟,為什麼這麼多人寧願把事情拖著也不輕易去打官司呢?一方面是由於訴訟耗時比較久,很多人認為麻煩;而另一方面,則是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絕大多數案件而言,依然是採用「誰請律師誰花錢」的做法,很多人不願意多花費這一筆錢。也就是說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請了律師,就應該支付自己律師費費用;那麼,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律師費的人,難道就不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了嗎?
雖然在一般情況下,誰請律師誰付費,但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仍有一些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將由敗訴方來承擔律師費。
1、勞動爭議案中的律師費由敗訴的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作為勞動關係中的弱勢方,權益常常被侵害,因此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規定了某些由單位保管的資料該由單位來舉證,單位敗訴時也該由單位來承擔律師費。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律師費由債務人負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26條相關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若案件中涉及的第三人對案件有明顯過錯行為的,第三人應當適當分擔費用。
3、著作權糾紛案及侵權案(比如商標侵權)等可將律師費作為賠償範圍,也就是說,律師費算在賠償金裡由敗訴方來支付。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顯然,原告支付的律師費屬於由案件造成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還包括因此產生的調查費等。
4、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案可索賠律師費,比如說當債務人已經還錢但借條未收回時,債權人拿著借條提起訴訟的,屬於虛假訴訟;被告債務人(已還完債務)的律師費就應該算在賠償金裡由敗訴方來支付。
5、債務糾紛案可要求賠償實現債權的費用,簡單的說,就是債務人到了應還債的時候沒有如約還債,債權人為了討債提起了訴訟,債權人所花費的律師費就應該依法由債務人來承擔。
6、不正當競爭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的調查費用及律師費,這是商場上應用比較多,不正當競爭包括但不限於安排「臥底」竊取對手單位的商業機密等行為。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7、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費用
8、其他合法的應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況,比如說雙方籤訂有協議,如果由於某一方的毀約而產生糾紛打官司的,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