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收到一份判決書,原告向我方主張的律師費沒有得到法院支持,即便在這一訴訟中,原告可以說是勝訴了,那為何主張的律師費沒有得到支持?什麼情況下原告向敗訴被告主張的律師費能夠得到支持?筆者通過本文梳理相關要件,並舉例分析敗訴被告承擔原告律師費的理論與實務,理清這一問題。
一、原告律師費由敗訴被告承擔的一般情形:合同約定
筆者遇到很多當事人作為原告起訴會對兩筆費用有疑問,第一,關於訴訟費,支出的訴訟費用最後由誰承擔?第二,關於律師費,能不能向被告主張支付律師費。尤其是在一些侵權糾紛涉及相鄰權案件中,樓上漏水給樓下造成損失,除了裝修損失、租金損失,是否還可以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的律師費?一般原告都會認為這屬於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如果沒有漏水就不會產生訴訟,沒有訴訟就不會有律師費,所以被告應當予以賠償。但事實並非如此,在相鄰權侵權訴訟中,律師費的轉付並無明確法律依據,一般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無需在此多花精力。
(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其律師費,因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那麼,大家聽說過的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規定又是什麼呢?是否有這樣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情況看,並沒有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直接支持所有案件中原告律師費轉付,但是一般大家所說的敗訴方承擔原告律師費的情況確實存在,即在合同糾紛中,經過雙方明確約定律師費的承擔問題。
(一)最高院裁判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的某銀行與甲公司、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109號,關於律師費的問題,最高院認為:首先,律師費屬於某銀行實現案件債權的合理支出項目,某銀行主張的律師費金額亦符合《某省律師收費標準》的相關規定,在案涉貸款合同、擔保合同已明確約定實現債權的費用由甲公司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亦屬於約定擔保範圍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判決律師費由甲公司承擔,乙公司對律師費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並無不當。其次,根據二審查明事實,某銀行主張的律師費已經實際支付,甲公司、乙公司認為律師費未實際支付的觀點亦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構成要件及相關表述
根據上述裁判觀點,為避免無謂的爭議,增加勝訴的概率,原告律師費由被告承擔必須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合同中有明確約定
相鄰權糾紛不同於合同糾紛,原告律師費主張沒有法理依據,無法得到支持,但即便是合同糾紛中的律師費也不是一律可以得到支持,必須是雙方已經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參考如下表述:「因訴訟產生的相關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鑑定費、律師費、交通費用)均由敗訴方承擔。」
2、律師費金額應符合當地律師收費標準相關規定
在最高院的案件中提到:「某銀行主張的律師費金額亦符合《某省律師收費標準》的相關規定」,這提醒我們律師費的金額需要符合當地律師收費標準相關規定,作為代理人應當提交當地相關收費標準及本次律師費收費的計算方法,以免律師費金額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主張方需要提供實際支付的憑證
在筆者代理的一些銀行案件中,起訴時有些銀行並未實際支付律師費,只是通過合同和票據證明律師費的金額,那麼,即便已經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法院仍然會要求主張方出具實際支付律師費的憑證,這裡指的並不是合同和發票,而是付款憑證,包括但不僅限於主張方付款的憑據或者律所到帳的回單。如果不能提供,對於主張方而言存在風險,法院有可能要求主張方待實際發生之後另案訴訟。
二、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情形
(一)合同糾紛案件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根據《合同法》第74條第2款:「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也就是說,在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無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的負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律師費轉付有直接法律依據,即明確了由債務人負擔,如果第三人有過錯,也應當適當分擔,該規定對債權人行使權利有利,也是律師費轉付比較特殊的一種情形。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案件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第2款:「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雖然沒有明確必要費用的範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必要費用是包含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的。
(二)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案件
1、一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法發[2007]1號)第13條規定:「依法加大侵權賠償和民事制裁力度。嚴格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適用規則,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努力降低維權成本,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懾力度。依法適當減輕權利人的賠償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侵權人在不同時間多次實施侵權行為的,推定其存在持續侵權行為,相應確認其賠償範圍;作為自然人的原告因侵權行為受到精神損害的,可以根據其請求依法確定合理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當事人為訴訟支付的符合規定的律師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其必要性、全部訴訟請求的支持程度、請求賠償額和實際判賠額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確定,並計入賠償範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法運用民事制裁懲處侵權人。」侵權訴訟有很多情形,包括生命健康權、婚姻自主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智慧財產權等等,但不是所有侵權訴訟的律師費都有明確規定承擔方式,智慧財產權比較特殊,既有一般規定,也有特殊規定,應當綜合考慮律師費的必要性、全部訴訟請求的支持程度、請求賠償額和實際判賠額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確定,並計入賠償範圍。
2、著作權侵權案件
根據《著作權法》第49條第1款:「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3、商標權侵權案件
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1款:「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商標法第56條第1款(2001《商標法》)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4、專利權侵權案件
根據《專利法》第65條第1款:「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65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三)擔保權訴訟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第1款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律師費可以被理解為這裡提及的實現債權的費用,從而原告可以主張律師費由被告承擔。
(四)商事仲裁案件
根據《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55條:「(四)仲裁庭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裁決書中裁決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已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告費、查檔費、差旅費、律師費等。仲裁庭在確定上述費用時,應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當事人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有關因素。」除此之外,還有很多仲裁委員會有相應的規定,如果考慮律師費轉付問題,建議選擇商事仲裁。
(五)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第22條:「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槓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案件中,必定有一方無過錯,但由於對方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合理的律師費,這種情形並不完全等同於轉付律師費,而是作為賠償無過錯方的一種形式。
三、結語
就目前情況而言,除了合同案件中約定律師費承擔的情形之外,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律師費可以作為必要費用、合理開支或包括在賠償範圍的情況下,原告律師費要求被告承擔的主張才會被法院支持。筆者注意到,近日全國人大代表肖勝方提交議案:「建議民事訴訟中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也就是說,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律師費轉付有關條款,敗訴方既承擔自身律師費,還承擔勝訴方律師費,加大敗訴方訴訟成本來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減少審級、選擇調解和解等,達到減少訟累、定分止爭目的。
筆者認為,從目前情況看,不論原告或是被告均有較強的律師費轉付意識,尤其是在合同案件中,越來越多的合同中會加入律師費轉付條款,由此可以判斷未來律師費轉付將會成為一種趨勢。
(作者:莫燕雯,江蘇中慮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劉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