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5萬,賠付律師費5千,首個非誠信訴訟律師費轉付機制上線

2020-11-17 瀟湘晨報

6月11日下午,鄞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意隱瞞公司已註銷事實導致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當庭宣判,依法判令法定代表人黃某一承擔原告方再審律師費5000元,並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

2020年6月9日,鄞州法院出臺《關於對非誠信訴訟行為適用律師費轉付機制的若干規定》,在全省率先推出非誠信訴訟律師費轉付機制,旨在通過增加非誠信訴訟行為的侵權成本,懲戒和規制虛假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保障法院依法高效審判案件,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案情簡介寧波的俞先生因為想從事汽車環保尾氣治理工作,經人介紹找到了被告鄞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要求俞先生先接受培訓,並要求俞先生在培訓結束後購買公司的治理清洗設備一臺。俞先生向該公司轉帳支付了培訓費5000元、設備押金5萬元。

俞先生曾派人前往該公司培訓,但最終未購買清洗設備,俞先生要求公司退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一在向俞先生退還了設備款1萬元後,未再退款。俞先生遂起訴至鄞州區人民法院。

俞先生訴稱:培訓期間,其發現該公司的設備沒有生產許可證和發票,多次要求公司提供合格設備,但公司遲遲未能提供,這才要求公司退款。

2019年11月

鄞州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鄞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原告設備押金4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

2020年1月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發現鄞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判決前已經註銷,案件無法執行。

2020年4月

鄞州法院對該案啟動再審程序。原審原告俞先生再審請求判令公司股東黃某一、黃某二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法定代表人黃某一故意隱瞞公司註銷的情況,導致本案再審,應承擔原告再審聘請律師的費用5000元。

經審查,該案在原審過程中於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開庭時,被告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胡某(法定代表人黃某一的妻子)參與了庭審,當時被告公司尚未註銷。

2019年3月19日,被告公司在報紙上刊登了註銷公告,並於2019年5月7日辦理了註銷登記,清算報告載明:公司註銷後,公司的一切債務均由公司股東黃某一、黃某二承擔;清算小組成員為黃某一、黃某二、胡某。

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一、委託訴訟代理人胡某在此後均未向法院如實陳述註銷事宜,也未通知原告。

2019年9月25日第二次庭審時,胡某仍以公司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

2019年9月26日,法院向黃某一調查了解案情時,黃某一甚至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居,故意隱瞞公司註銷事宜。

罰款5萬+律師費轉付5000元鄞州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認定被告公司應當返還設備押金4萬元事實清楚,於法有據,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黃某一、黃某二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故應由黃某一、黃某二承擔清償責任。公司股東兼原法定代表人黃某一故意隱瞞真相,未向法院如實陳述註銷情況,導致本案啟動再審程序,其不誠信的訴訟行為,浪費了司法資源,增加了原告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故對原告俞先生要求判令黃某一承擔再審增加的律師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6月11日下午,鄞州法院經再審審理後依法判決撤銷原審民事判決,判令被告黃某一、黃某二返還原審原告設備押金4萬元,原告再審律師費5000元,由黃某一負擔。

同時,因黃某一故意隱瞞公司註銷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導致原審判決主體錯誤,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浪費司法資源,鄞州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

法官說法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陳述與案件相關的事實。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在原審訴訟過程中進行了註銷,公司股東兼法定代表人黃某一應如實向法院陳述相關註銷事宜,法定代表人黃某一作為公司債務的承受人,與公司債務有直接利害關係,其故意隱瞞註銷情況,在公司註銷後繼續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居,並委託共同參與公司註銷事宜的妻子作為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導致原判決主體錯誤,案件無法執行,啟動再審程序。

其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增加了原告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故鄞州法院依據新出臺的《鄞州區人民法院關於對非誠信訴訟行為適用律師費轉付機制的若干規定》,判令黃某一負擔原告方的再審律師費5000元。同時,對其不誠信訴訟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

此外,針對非誠信訴訟行為,鄞州法院規定如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要求非誠信訴訟行為方賠償額外產生或增加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證人出庭作證費費用、鑑定費等其他合理損失的,也同樣適用轉付機制。

律師費轉付機制,是指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以該方當事人實施非誠信訴訟行為導致其額外產生或增加律師費用,要求賠償合理的律師費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律師費用承擔模式主要有當事人自己承擔律師費用模式、律師費用轉付模式,我國普遍採用的是當事人自己承擔的模式。以往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費的轉付一般局限於當事人約定或者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中,如著作權、商標權等具有專業性強、聘請律師需求強烈的案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第3944號(政治法律類409號)提案的答覆》,鄞州法院於2020年6月9日出臺《關於對非誠信訴訟行為適用律師費轉付機制的若干規定》。

【適用原則】

規定適用的律師費轉付機制實行雙向轉付原則、實際代理原則和公平分配原則。

【主張】

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要求非誠信訴訟行為方賠償律師費用損失的,一般應在本案中作為訴訟請求提出。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本案中提出的,可另案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釋明】

對非誠信訴訟行為,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未提出賠償律師費用損失主張的,人民法院應及時行使釋明權,告知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有請求賠償律師費用損失的權利。

【舉證責任】

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律師費用損失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認定標準】

人民法院在審查律師費用主張時,應注意審查律師費用的金額是否符合市場收費標準或政府指導價,並應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非誠信訴訟行為程度、過錯程度、案件難易程度、代理律師工作量等有關因素,綜合認定律師費的轉付比例及金額。

【其他損失】

訴訟相對方或第三人要求非誠信訴訟行為方賠償額外產生或增加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證人出庭作證費費用、鑑定費等其他合理損失的,可參照適用本規定。

【來源:都市快報】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相關焦點

  • 被告賠付對方律師費5000元
    近日,鄞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意隱瞞公司已經註銷事實,導致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作出判決,該法定代表人承擔對方因再審產生的律師費5000元,此外,法院還依法對其罰款5萬元。據了解,這是浙江省首例對不誠信訴訟行為適用律師費轉付機制的案件。俞先生因想經營汽車環保尾氣治理業務,與鄞州某環保科技公司進行聯繫。
  • 全國人大代表肖勝方:建議民事訴訟中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
    肖勝方表示,律師費轉付制度旨在通過加大敗訴方訴訟成本來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減少審級、選擇調解和解等,達到減少訟累、定分止爭的一種制度設計,是司法改革的配套協同機制,符合高效、節約、科學的司法理念。根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13至2017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896.7萬件,審結、執結8598.4萬件,分別比前五年上升58.6%、55.6%。《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18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萬件,審結、執結2516.8萬件,同比分別上升8.8%、10.6%。
  • 打官司律師費太貴?如何讓「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根據答覆可以看出,最高院對於律師費的承擔問題,目前還是秉持以當事人自己承擔律師費為主的觀念。實踐中,絕大部分案例也踐行了這一理念。不過這種做法會產生相應的問題,當事人在考慮通過訴訟方式來維權的過程中,首先擔心的是不熟悉訴訟流程、法律文書以及證據等等。這一點可以通過委託律師,律師經授權後,代為準備這些事宜。
  • 敗訴被告承擔原告律師費的理論與實務分析
    (二)構成要件及相關表述根據上述裁判觀點,為避免無謂的爭議,增加勝訴的概率,原告律師費由被告承擔必須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1、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相鄰權糾紛不同於合同糾紛,原告律師費主張沒有法理依據,無法得到支持,但即便是合同糾紛中的律師費也不是一律可以得到支持,必須是雙方已經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參考如下表述
  • 「行政訴訟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這種話真的很不嚴謹,是不對的!
    原來是最高法在2016年9月12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文號:法發[2016]21號,實施日期2016年9月12日,以下稱「21號文」)第22條規定:「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槓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
  • 律師費什麼情況下可由敗訴方承擔嗎?
    背景最近有朋友諮詢委託律師費應訴產生的代理費能否讓敗訴方承擔?為了回答這個疑問,我來帶大家一起聊聊律師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的相關法律知識。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槓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 長沙推出訴訟融資增值服務,打贏官司再付律師費
    長沙推出訴訟融資增值服務,打贏官司再付律師費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4月26日訊(記者 王文)在維權打官司時,人們常常為找不到好律師而發愁,還有人因為沒錢請不起律師。今天下午,長沙「LEX法律科技」和「盛訴無憂」籤訂「訴訟融資增值服務」戰略合作協議,並為首批30位律師進行了授信。
  • 單筆律師費8680萬!來自破產案件代理費!你還覺得請律師貴嗎?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需支付原告律師費2040萬元,該「天價律師費」案至此告一段落。 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等5人懷疑貪汙案,陪審團經過5天商議後,19日下午作出裁決。許仕仁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等罪名成立。
  • 這些案件,你一定要聘請律師,因為勝訴後律師費可以由被告承擔!
    2、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案件 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案件在民事訴訟中大量存在,對方當事人為了應訴不得不聘請律師
  • 農民工工傷獲賠180萬,其中90萬要付律師費
    可是令楊某家人難以接受的是,這180萬賠償款,竟要拿出90萬元來付給律師做律師費。原來在當初的代理合同中有約定,賠償額在90萬元以上的,甲方只收取90萬元,其餘的全部付給乙方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費。這件事乍一聽,也確實讓人覺得費解。但是仔細看一下這個案子,卻也是可以理解的。
  • 律師費那點事:57萬元的天價是怎麼算出來的
    ;還有一對要離婚的夫妻,來諮詢現在離婚請個律師大概要多少錢。最後,父親說,銀行說的我都認,但是,銀行說他們的律師費也要我來承擔,這個律師費實在太高了呀。  這麼個案子,銀行說律師費為57萬元,那個被告父親是農民,他說,這是我這個農民20多年的收入啊。  後來法院也認為57萬元不妥當,經重新計算為19萬元。  當時報導篇幅不大,但是本報96068熱線接到不少電話。大家說的問題是同一個:這個律師費太離譜了。
  • 工傷農民工獲180萬元賠償款後,支付90萬元律師費,合理嗎?你怎麼看?
    記者從王水香提供的委託代理合同上了解到,2016年8月21日,楊昌茂、楊昌榮、楊昌明作為甲方與乙方廣州某律師事務所籤訂了委託代理合同,其中約定,「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律師費實行事後收費方式,雙方約定前期律師辦案的費用由乙方律師事務所自行墊付,乙方如果與用工單位談判獲得賠償人民幣80萬元到90萬元之間的,甲方同意按5%給乙方提成作律師費。
  • 律師費多少算貴?10億元人民幣的律師費貴嗎?
    (四)律師服務(刑事案件辯護和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包括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提供的下列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其他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 農民工打贏官司討薪16萬 需支付律師費10萬元
    「律師要求我支付10萬元律師費,但我獲得的一次性賠償總共才16萬元,這些還不夠還債和看病呢。」3月23日,李衛明無奈地對《工人日報》記者說。  經律師代理訴訟,李衛明於2014年年底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16萬元,以及每月3000元的傷殘津貼。此前,李衛明與律師口頭約定了風險代理收費,比例為所獲賠償總額的30%。
  • 農民工獲賠180萬元,支付90萬元律師費!合理嗎?|來聽新聞
    記者從王水香提供的委託代理合同上了解到,2016年8月21日,楊昌茂、楊昌榮、楊昌明作為甲方與乙方廣州某律師事務所籤訂了委託代理合同,其中約定: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律師費實行事後收費方式,雙方約定前期律師辦案的費用由乙方律師事務所自行墊付,乙方如果與用工單位談判獲得賠償人民幣80萬元到90萬元之間的,甲方同意按5%給乙方提成作律師費;賠償額在90萬元以上的,甲方只收90萬元
  • 勞動爭議員工勝訴,能要求公司支付律師費嗎?
    公司拿不出勞動合同,仲裁判賠雙倍工資13萬5,法院反轉於某經獵頭公司介紹,通過面試後2018年9月入職某製造公司,擔任資深技術經理一職,工作地點在深圳,月薪27000元,每年13薪。2019年2月,因為於某入職4個多月遲到36次,嚴重違反單位紀律,未盡到守時之義務,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2月末,於某辦理了離職手續,公司向其支付了13500元的補償金。
  • 女士請律師打官司拒付律師費 法院劃扣110萬元
    黃女士在一審官司敗訴後,聘請北京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參與二審訴訟,承諾挽回損失後共支付150萬元律師費。  雙方約定律師費150萬元  去年初,南寧市的黃女士捲入了一場股權轉讓官司,一審敗訴後,她找到北京一所知名律師事務所,聘請該事務所律師為其代理二審訴訟,代理目標是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對手」賠償各項損失8300餘萬元。  雙主約定,黃女士先付40萬元律師費,若能勝訴,她再支付代理費110萬元。
  • 訴訟費律師費誰來承擔呢?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
  • 法律規定:打官司前注意了,這8種情況下,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說到訴訟,為什麼這麼多人寧願把事情拖著也不輕易去打官司呢?一方面是由於訴訟耗時比較久,很多人認為麻煩;而另一方面,則是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絕大多數案件而言,依然是採用「誰請律師誰花錢」的做法,很多人不願意多花費這一筆錢。
  • 律師費到底應該由誰來出?是律師的委託人?還是敗訴方?
    還有一些情況是雙方當事人在之前的合同中有關於律師費的詳細約定,這種情況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除此以外,還有幾種情況是需敗訴方來支付律師費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虛假訴訟造成損失需要承擔律師費如果有人想通過打官司的手段故意擾亂別人,還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