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凌晨,臺灣演員高以翔
在參加浙江衛視《追我吧》節目時突逝,
隨後,節目組發聲明稱,
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此事引發輿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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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藝人高以翔錄節目時不幸突逝!
高以翔經濟公司發聲:
錄製節目時暈厥,搶救近三小時不幸離世
11月27日上午,臺灣藝人高以翔的經紀公司@傑星傳播有限公司 就高以翔去世一事發布官方聲明,稱高以翔在11月27日凌晨,與節目錄製過程中突然暈厥,經近三小時急救後,不幸離開。
並表示經紀人及團隊人員一直陪伴在側,家人已緊急趕往當地,公司會陪同家人低調處理相關後事。
下午,浙江衛視《追我吧》官方微博@追我吧也在微博發布聲明:
《追我吧》以拼體力著稱,
節目的模式與定位就是在「你追我逃」的氛圍中
突破體能極限,
錄製時間一般都在深夜。
過往幾期節目,專業運動員李小鵬和鄒市明都曾在節目中直呼「我不行了」。
於一個專業運動員而言都有難度的遊戲設置,一般人肯定不能輕易勝任,也正因為此,邀請演藝圈的嘉賓來參加,肯定有其觀賞性和娛樂性,但同時也有危險性。
截圖自騰訊視頻
近年來,隨著運動類真人秀節目越來越多的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由此也出現了一些嘉賓受傷甚至意外身亡的新聞。
有網友曾梳理過近幾年出過的類似事件:
2013年4月,錄製「中國星跳躍」,釋小龍助理在節目非錄製時段意外溺水身亡;
2015年3月,王寶強在拍攝「真正男子漢」時骨折;
2016年1月,吳莫愁錄製「王牌對王牌」遊戲環節時,不小心摔倒頭部先著地;
2016年5月,陳楚河錄製「非凡搭檔」時,其護具脫落膝蓋直接著地;
2016年10月,張繼科錄製「看你往哪跑」時崴腳受傷;
2018年3月,張杰錄製「王牌對王牌」時暈倒,連續錄了7個小時,缺氧暈倒撞到凳子,面部擦傷;
2018年4月,李晨錄製「奔跑吧兄弟」頭部被學士帽砸傷……
航空界關於飛行安全的「海恩法則」有借鑑意義: 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從網友梳理的結果來看,多個節目都曾出現嘉賓受傷的情況,也許因為每次都是「小傷」,也許因為有些可怕的後果被幸運地躲過了,以至於讓人覺得再難的任務都可以完成,再危險的節目都可以製作。
據媒體報導,高以翔參加的那期節目
從26日晚間8點半左右開始錄製,
事件發生時,
節目嘉賓已經參與了5個小時左右。
根據網友透露的情況,高以翔是在和一名素人比拼跑步時突然身體不適。隨後,隨行的醫護人員現場進行了搶救。有現場觀眾透露,當時和高以翔比拼的素人速度比較快,兩人的比拼比較激烈。
節目總導演陸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節目主要有3大板塊,即時間爭奪戰、賽道追逐戰以及最終爬樓速降。因為這些挑戰難度較高,對藝人的體能要求特別高,而且需要藝人具有拼搏精神,敢拼才能完成任務。
對於節目的安全性,節目負責安全工作的製片主任崔彥凱曾表示,節目一切以安全至上為宗旨。比如《追我吧》在設置上有爬樓速降的環節,參與藝人需要吊威亞爬樓登頂,然後從高樓速降下來。
北京天霜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萬欣律師認為,從公司和劇組發布的《聲明》來看,高以翔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這個死亡原因屬於症狀性診斷,並非病因性診斷。還不能就此準確判斷高以翔的準確死亡原因。
但是可以排除在錄製過程中因為場地、器械或其他原因導致的傷害致死。臨床多見自身可能存在一些潛在的基礎性病變,在劇烈運動刺激下,導致心臟突發衰竭死亡。
華中科技大學內科學博士趙可心告訴記者,節目錄製於凌晨,凌晨時分屬於人體迷走神經活動為主,而如果此時極度的情緒變化導致交感神經異常興奮,迷走神經受到抑制,那麼就可能導致原發性心臟驟停。這也是心臟病在晚間的發病率比平時高的原因之一。
人體夜間激素水平偏低,在此情況下如果必須強迫調動身體興奮和激素水平的話,身體會無法適應。「像高以翔參加的這檔節目,由於過程中的緊張和興奮,會強烈刺激其分泌腎上腺激素,極易造成身體調節失衡。」趙博士還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此前身體就已處於疲憊狀態的話,換做是專業運動員也是難以承受的。
近年,競技類節目越來越多,對此趙博士建議,這類活動強度比較大的節目需要做好應急預案,配備完善的急救措施,「像AED心臟除顫儀,這個設備價格不高,但是效果非常好,它可以顯著提高復甦的成功率。」趙博士稱,節目現場有了救護車以及救援藥物和設備,發生意外時可以立即實施搶救。
那麼,在高以翔事件中
《追我吧》節目組
究竟有無法律責任呢?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範辰律師、
上海茸誠偉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高佳文
這樣說.
範辰律師介紹,一般演藝公司在與節目組籤訂合同時,都會考慮到一些意外情況,尤其是野外節目,因此此事主要看高以翔所屬公司與《追我吧》節目組的相關合同條例。高佳文律師表示,如果高以翔確實是在這次節目的錄製中因為太高強度的活動量導致猝死的話,(節目組)肯定有一部分責任不可避免,因為活動是節目組組織的,理應考慮到參加錄製藝人的體力。雖然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但會產生民事賠償。高佳文補充道,這其實是兩個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很多時候這個關係取決於哪個主體更加大牌、更加強勢,往往強勢的一方會把責任推給對方,(節目組)會有一定的免責條約。範辰律師還提及,如果節目組與演藝公司的相關合同中沒有考慮到意外發生的情況,就應該去認定這是否可以構成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第十五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認定成工傷,
演藝公司或家屬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進行索賠。
如果不能認定工傷,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高佳文律師認為,家屬有權去起訴經紀公司以及《追我吧》節目組,這是家屬可以追究的兩個主體。「死因報告也很重要,但是死因報告牽扯到解剖的問題,家屬方面不一定願意解剖。如果家屬不同意解剖的話,就只能出一個簡單的死因說明。」
在錄製節目過程中,藝人發生意外這並不是第一次。
律師建議,藝人在錄製節目之前,應該和經紀公司聯繫好,購買意外保險,「即使節目方比較強勢,有免責條款,但是安全條款一定要寫好。在傷亡這種不可避免的結果出現後,我們只能做好後續的賠償,作為藝人,哪怕節目組不給買保險,也一定要讓經紀公司買。」
來源丨綜合觀察者網(記者 郭肖 嚴珊珊)、紅星新聞等點亮珍惜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