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圓桌:畢業生20年後控訴班主任體罰,追責還在追訴期嗎

2020-12-24 澎湃新聞

4月28日,福州市臺江區教育局發布《關於網傳福州市光明小學老師陸某有關問題的情況通報》稱:近日,有網友發微博稱「福州市光明小學老師陸某二十多年前存在體罰猥褻學生行為」。該局獲悉相關信息後,高度重視,目前已成立調查組,將本著「尊重事實、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4月27日,上遊新聞刊發一文,報導了福州市臺江區第二中心小學(簡稱福州臺二小)97級二班學生舉報班主任陸某,控訴其暴力體罰學生、猥褻女生。

4月28日,上遊新聞記者邀請知名律師徐昕,廣州市政協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未保委主任鄭子殷,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兆成律師團主任周兆成,雲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博士劉文華,就該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做探討。

▲學生微博曝光陸某,指控其暴力體罰和猥褻女生。微博截圖

上遊新聞:就這個事件來說,如果學生想走法律途徑解決,是否還在追訴期內?

徐昕:根據新聞報導,陸某可能涉嫌的罪名有,故意傷害罪,虐待罪,侮辱罪,強制猥褻罪。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便過了追訴期,何況這些罪名均為輕罪,且虐待罪、侮辱罪都是自訴罪名;同時,刑法也規定,追訴期內又犯罪的話,追訴時效中斷,因此如果查實陸某在追訴期內有其他犯罪事實,對97年二班的犯罪也可以追訴。

周兆成:我國《刑法》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過了20年,認為必須追溯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如果涉及民事訴訟,我國《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最長保護時效為20年。

劉文華:民事追責,訴訟時效為學生成年後3年內。行政處罰時效是行為發生後2年內。刑事處罰時效是所涉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不足五年的以五年計,最高院批准可以不受時效限制。目前教師可能涉嫌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猥褻兒童罪、強姦罪。強姦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追訴時效為二十年,可能還在時效範圍內。即便已過時效,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不受時效限制予以追究。值得注意的是,基於師德對教師所進行的管理性調整,因不涉及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問題,並不受時效限制。

上遊新聞:沒有物證的情況下,學生的言證能否被司法機關採納?

鄭子殷:由於時間久遠,物理證據已經滅失,難以完全客觀複製出當年事發經過,是否能單憑言辭證據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律規定,被害人的陳述是一種直接證據,具有比較強的證明力,對查清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同學間的證詞也可以起到相互印證的作用。此外,還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當時所處的地位和身份的特殊性,由司法機關作出判斷。罪刑法定,我們不能放過一個壞人,當然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徐昕:當事人的陳述均為單方說法,雖有多人陳述指向陸某,但並未就單一事實相互印證,雖然第三人、公眾傾向認為他們的說法屬實,但證據遠遠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

劉文華:法律只規定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案,沒說所有案件都要有物證才能證明。被告人之外的言辭證據,如果相互印證,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在某些案件中僅有言辭證據也是可以定案的。本案同學的言辭證據受到交叉感染,不再是完全獨立的情況下做出的,難以獨立完成刑事證明。對於故意傷害罪,必須要有傷情檢查作為配套,時過境遷,證據缺失,無法定案。但對於猥褻兒童罪和強姦罪,如有學生當年的日記記錄在,因日記是當時記下的,具有不可偽造性,再結合同學證言,則足以認定。如果還有其他成年教師的證言印證,則證據更加充足。多人舉報顯然可以增加整個事件的可信度。但刑事證明上,還是要看他們舉報的是否是同一件事,即同一件事如果多人舉報,必然是可以增加證明力度。

周兆成:關於證據問題,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為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本案老師對學生進行體罰及實施猥褻,如果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能證實老師實施了犯罪行為,老師就可被認定為犯罪。在民事訴訟中,則為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法院查明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能證實事實的,老師會可被認定為實施了民事侵權行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微信群講述自己被班主任陸某暴力體罰的情況。受訪者供圖

上遊新聞:假如班主任起訴學生侵犯其名譽權或誹謗,是否成立?

周兆成:構成名譽權的侵害及誹謗的前提是學生捏造事實,本案30多名學生均指控老師存在體罰行為及猥褻行為,不屬於捏造事實,不夠成侵害老師名譽權及對老師誹謗。

劉文華:班主任起訴誹謗或侵犯名譽權,幾乎不會勝訴。學生的舉報,刑事上不成立 ,可能民事上成立,因為刑事和民事證明標準不一樣。刑事證明必須排除合理懷疑,但民事證明只需要高度蓋然性。即便刑事和民事都不能證明,也屬於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不能說學生的舉報就是假的。

徐昕:名譽侵權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不同,民事訴訟採高度蓋然性標準,而刑事訴訟則要求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如學生們舉報的事實,一定程度上相互印證,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程度,則名譽侵權較難成立。

鄭子殷:如查明是學生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貶損了該老師的人格以及破壞名譽,情節嚴重的,可以誹謗罪追究學生的刑事責任。如果尚未構成刑事責任,則老師有權追究學生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但是否能認定存在侵權行為,由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予以認定。

上遊新聞:未成年人遭遇暴力體罰、猥褻性侵,往往心理恐懼且缺乏保存物證意識,我國現有法律如何保護?

劉文華:未成年侵害案件,都有隱蔽和證據難以收集的特點。一是要加強小孩的家庭教育,讓孩子敢於告訴家長;二是要搞好教師師德教育,建設防止教師體罰和性侵學生的防火牆;三是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案件中,要體現這類案件的特點,要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不能和成年人案件適用一個標準。

鄭子殷:2013年兩高兩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從辦案程序和要求到各部門如何各司其職,以及如何準確適用法律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暴力體罰,散見於《教師法》《義務教育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虐待被看護人罪,原來虐待罪只處理近親屬之間犯罪,目前已經擴大到了被看護的學生進入到被保護的範圍)。據了解,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正密鑼緊鼓地制定關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證據認定規則。

徐昕:立法層面在不斷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在修改,特別增加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政府保護的內容;近來鮑某明案暴露出我國立法層面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少女的性自主權保護有缺失,應強化立法;司法層面,如果由於證據不足的原因無法追究責任人,則屬無奈,但證據審查一定要慎重,要符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特點,落實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等規定。

來源:上遊新聞記者 王敏

編輯:劉洲

原標題:《上遊法律圓桌:畢業生20年後控訴班主任體罰猥褻,若追責是否還在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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