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恐嚇證監會調查人員 安裝竊聽器!這家公司上演現實版竊聽風雲】日前,證監會網站一次性掛出3份行政文書,全部針對奔騰集團及其高管人員進行。其中,奔騰集團因信披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等,被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董事長、董秘分別被處以30萬元、10萬元罰款。另外,董事長夫婦被採取頂格處罰,除違法所得「沒一罰五」外,更被開出終身禁入的「紅牌」。(券商中國)
恐嚇證監會調查人員,安裝竊聽器!這家公司上演現實版竊聽風雲,董事長帶頭操縱股價,證監會罰單來了。
藐視法律、操縱市場,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日前,證監會網站一次性掛出3份行政文書,全部針對奔騰集團及其高管人員進行。其中,奔騰集團因信披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等,被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董事長、董秘分別被處以30萬元、10萬元罰款。另外,董事長夫婦被採取頂格處罰,除違法所得「沒一罰五」外,更被開出終身禁入的「紅牌」。
在決定書中,證監會多次強調,當事人「行為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態度蠻橫,多次威脅恐嚇調查人員;在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的場所內安裝錄音設備進行竊聽;藐視執法權威,對詢問過程的嚴肅性毫不在意,信口雌黃,頻頻編造謊言以求自圓其說,並向調查組提供虛假證據材料。
這家新三板公司和董事長夫婦,究竟發生了什麼情況?
信披存在誤導性陳述
早在2017年10月,奔騰集團公告就曾透露公司遭證監會調查的消息。時隔兩年後,證監會一次性下發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市場禁入決定書。而這一切的起源,是來自一次未遂的「蛇吞象」交易。
公開信息顯示,奔騰集團成立於1997年,主營業務為各類家用電器和消費性電子產品的批發、零售。奔騰集團於2015年6月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大通證券;2019年上半年實現營收8.85億元,歸母淨利潤0.57億元,當前總市值為1.26億元。
2016年12月6日,上市公司英力特發布國有控股股東擬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公告,其控股股東英力特集團擬一次性整體協議轉讓其持有的1.55億股(51.25%)上市公司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市價「九折」後的19.25元/股,合計金額接近30億元。另外,受讓方還需同時受讓英力特煤業100%股權及相關債權。
彼時,公告要求受讓方在當月19日前攜帶「資格預審材料」到英力特集團現場報名。而在公告次日,奔騰集團董事會即形成會議決議,擬參與上述交易,並在16日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對於這兩份決議,奔騰集團均未進行披露。
在議案獲得批准後,2016年12月19日,奔騰集團法定代表人張某達委託行業專業人士雷某華攜帶資料到英力特集團申請報名參加調研。不過,據奔騰集團提供材料顯示,在12月22日,雷某華經考察後建議放棄參與英力特集團的股權公開轉讓,聽其建議後,奔騰集團決定不再參加英力特集團的股權公開轉讓,之後未再與英力特集團有過任何聯繫。
而在2017年1月3日,已經「放棄參與」的奔騰集團董事會卻公布了這樣一份議案:審議通過《擬在A股市場收購上市公司的議案》,公司管理層正在積極推進,尋找與公司戰略契合的標的。
如果說擬收購A股上市公司的內容屬於「誤導性陳述」,那麼面對股轉系統的問詢函信口開河,則被監管認定為是「虛假記載」。在奔騰集團股價出現異常波動後,股轉系統於1月6日問詢收購情況。2月21日,奔騰集團聲稱,公司已收到英力特集團《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而根據英力特集團出具說明,奔騰集團未參加盡調,且後續就此次股權轉讓事項再未有任何聯繫。
基於此,證監會責令奔騰集團進行改正,給予警告,並處於60萬元的罰款;對時任董事長張某達、董秘田某林分別給出30萬元、10萬元的處罰。
醉翁之意在操縱市場
「蛇吞象」或許是一筆高不可攀的商業交易,但更直接的作用是利用「似是而非」的利好消息操縱股價。
控制大量帳戶,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交易操縱價格和交易量,短時間內快進快出,堪稱操縱市場的模板案例。短短一周內,奔騰集團董事長張某達及其夫人(時任副董事長)張某敏將公司約3元/股的股價提升近一倍。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張某達、張某敏合計利用9個證券帳戶,在操縱期內(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6日)共買入奔騰集團股票344.3萬股,賣出66.7萬股。在股票停牌後,剩餘持倉277.6萬股,持股市值1679.48萬元。
由於新三板股票流動性本就不高,在操縱期間,帳戶組成交量佔比在50%以上;持有非限售流動股最高比例達到71.84%,而12家做市商所持股份最低僅佔1.41%。在5個交易日內,奔騰集團股價被迅速推高,2017年1月6日股價甚至在76分鐘內提高了24.49%。
整體來看,此次夫婦二人聯手操縱共獲得實際盈利70.37萬元,期間奔騰集團股價從3.05元上漲至6.05元,5個交易日漲幅達到98.36%,而同期股轉系統成分指數下跌0.55%,做市成分指數上漲1.4%,均有大幅背離。
就二人操縱股價的行為,證監會開出「沒一罰五」的頂格處罰罰單:沒收違法所得70.37萬元,並處以351.85萬元的處罰,合計罰沒逾400萬元。而更為嚴厲的處罰是,二人雙雙被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奔騰集團半年報,因換屆選舉,張某達已不再任職公司董事長,董事長一職由張某敏接任,副董事長則由田某林接任,田某林同時還兼任公司董秘、副總經理。而在市場禁入決定生效後,張某達、張某敏將不得奔騰集團或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股轉系統並非法外之地
在每一起證監會行政處罰案例中,從當事人及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及監管回覆中,均看出雙方對於案件的爭議點所在。而在此次3份文書中,「性質特別惡劣」的字樣隨處可見。
在奔騰集團及董事長張某達、董秘田某林的處罰決定中,當事人及代理人懇請酌情減輕處罰幅度,被證監會嚴詞拒絕。證監會認為,處罰幅度與當事人對股份轉讓系統市場的危害程度相適應。當事人以特別惡劣的手段,阻礙、抗拒證監會調查人員行使調查職權,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同樣,在操縱市場的處罰決定中,當事人及代理人認為該案行政處罰金額巨大,應採用接近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處罰結果過重,應考慮過罰相當及罰教結合。
對此,證監會指出,該案量罰幅度合理,並給出了「頂格」處罰的原因:當事人態度蠻橫,多次威脅恐嚇調查人員;在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的場所內安裝錄音設備進行竊聽;藐視執法權威,對詢問過程的嚴肅性毫不在意,信口雌黃,頻頻編造謊言以求自圓其說,並向調查組提供虛假證據材料,行為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予以嚴懲。
此外,對於當事人申辯的未對公司及個人資金進行區分問題,證監會則直指奔騰集團存在問題:奔騰集團內部治理、財務帳目混亂,張某達、張某敏、張某銀行帳戶與奔騰集團銀行帳戶之間頻繁往來,張某達、張某敏和奔騰集團的資金無法進行嚴格劃分,張某達、張某敏能夠以個人名義調動奔騰集團的資金。而張某達、張某敏在調查期間虛構帳戶下單交易場所、唆使相關人員出具虛假證言等拒不配合調查行為,同樣被監管所識別。
即使是在申辯中,當事人及代理人對於2017年1月6日的停牌仍與證監會看法不同。當事人稱,「在發現股價出現增長後,奔騰集團主動於2017年1月6日申請停牌」。這一點被證監會予以否認:「2017年1月6日,奔騰集團因股價異動和信息披露問題被股份轉讓系統要求停牌,而非奔騰集團『主動停牌』」。
另外,當事人提出,《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中法律責任部分未對市場操縱行為進行規定,應由股份轉讓系統實施自律監管。在「比照」《證券法》進行行政處罰時,應考慮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特殊性及掛牌規則同監管規則的一致性,「過高的監管規則會限制股份轉讓系統的創新性和包容性」。
對此,證監會明確指出,股份轉讓系統市場是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證券法》對於該市場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市場操縱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符合證監會一貫執法實踐。股份轉讓系統市場並非法外之地,股份轉讓系統市場的包容性並不包容違法行為,對股份轉讓系統市場放寬準入限制不等於放鬆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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