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現】
王小姐認識了海防軍人高鷹,兩個人相戀一年多,決定結婚。王小姐的爸爸媽媽認為海防軍人長期在外,不會很好盡到丈夫的責任,堅決反對女兒的婚事。王小姐開始還試圖說服,後來看到父母意志堅決,就生氣地說:「他剛回來休假,明天我就和他去登記。"王小姐的爸爸和媽媽一驚,母親氣得昏倒。她爸爸見狀恨女兒不聽話,舉起棍子就打。王小姐被打得遍體鱗傷,還要衝出門去找高鷹。王小姐的哥哥見狀覺得妹妹太不懂父母心,於是把王小姐關進臥室,手腳綁在床上,反鎖門,還對王小姐說:「你給我好好反省一下,想結婚,沒門。」事情過去1個多月,大家心情都平靜很多,父母見女兒和高鷹感情篤深,想想婚姻還是孩子的事,於是就同意了這門婚事。王小姐和高鷹婚後一年的時間還是比較快樂幸福的,但第二年高鷹在海防任務中的一個失誤被軍隊處分,高鷹很委屈,回家時常把氣撒在王小姐身上,兩人關係漸冷。王小姐的同事張寅迪一直喜歡王小姐,此期間他常關心王小姐,漸漸地兩人產生了感情,兩人在高鷹不在家時一起同居生活。王小姐和高鷹的婚姻終於不可挽回,決定在高鷹半年後回家時辦理離婚手續。王小姐和張寅迪開始在張的家裡大膽地生活了,鄰居們都以為他們是夫妻,兩個人還常在張寅迪的單位裡以夫妻名義出雙入對。
這些行為都觸犯了什麼法律,構成什麼罪?
【案例點評】
這個案例裡,王小姐和相關的幾個人先後有「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的嫌疑。
首先,婚姻自由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論是父母、兄弟,還是領導、上級,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幹涉形成合法婚姻關係的自由。如果用「暴力行為」進行幹涉,就觸及了刑事犯罪的限度。王小姐的父親毆打她,哥哥捆綁囚禁她,這些都是暴力幹涉的行為,有犯罪嫌疑。但是本罪有一個重要要件,就是必須被害人自己去控訴,國家司法機關才會作為刑事犯罪來管理,這被刑法理論稱為「親告罪」,不「親自告」,則不啟動偵查、起訴和懲罰犯罪的程序。
其次,張寅迪和身為軍人配偶的王小姐發生關係並同居,構成了「破壞軍婚罪」的嫌疑。軍人承擔著用生命保衛國家的義務,他們是特別的群體,也需要。
受到特別保護,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穩定方面的保護。但是本罪也對犯罪人有主觀方面的要求,就是必須是「明知」自己同居對象或者結婚對象是現役軍人的配偶。
再次,在沒有和高鷹離婚的狀態下,王小姐和張寅迪以夫妻名義出雙入對,王小姐具有「重婚罪」的嫌疑。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明知」才可能犯罪。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主要調整的是婚姻家庭關係,因此有特殊性,比如前面說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必須被害人親自控告,才能定罪。婚姻是家庭關係中的重頭戲,也是調整的重點。婚姻關係的穩定可以給家庭帶來幸福,所以保持良好的婚姻關係是保證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在處理婚姻關係時,父母和家人應該關心,提出意見或看法,但不能過多幹涉。因為婚姻畢竟是涉及人身的自我感受,別人是無法體會的。尊重他人的權利,也是家庭成員之間關心愛護的體現,也是應盡的義務。
【法律條文】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本文選自董克仁編著的《公民法律實用寶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