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屍案件深度分析

2021-02-10 行業報告研究院

近期杭州殺妻碎屍案鬧的沸沸揚揚,這一起案件也迅速登上了熱點新聞,媒體追熱點無可厚非,本來就是做這個的,但是我們公眾號一向是事實和數據說話,真實的碎屍案件有什麼共性?背後有沒有什麼是我們不得而知的?下面我們將通過數據分析,理性討論的方式來說一下!

首先,掩蓋罪行的行為有很多,埋屍拋屍等方式並不比【碎屍】少,如下兩圖:

佔比研究

從這個圖我們可以看出:

——在五十起殺人案中,碎屍案14起,佔比不到三成,也就是說,每十起殺人案,碎屍案還不到三起。

佔比研究

從這個圖我們可以看出:

——在每十起有掩蓋事實真相行為的殺人案中,碎屍案約兩起

這個數據樣本選取缺點在於少了一點,但還能說明一些道理的,那就是:

——所謂的【殺人犯通常採用碎屍的方式掩蓋罪行】是完完全全的印象流,是看小說看電影看多了的產物,只是因為碎屍行為比較血腥,在人們看來比較【刺激】,犯罪類文化才會常把它選作寫作對象。

首先你要知道,所謂【殺人碎屍案】,是:

——犯罪人實施殺人行為後,再對屍體進行分屍或毀屍的行為

目的有掩蓋罪行,毀滅證據,便於隱匿拋屍的自保性動機,也有出於報復洩憤情緒性動機。

不要說我槓,我最看不起那些寫動機寫半邊案例看得少還自以為是的。

①碎屍的自保性動機

出於這一動機的碎屍,佔到大多數(後面會有數據)

而【碎屍】常伴隨著【移屍】,這是為什麼呢?

這是因為犯罪人與第一犯罪現場存在非常密切的關聯,他要通過這個行為去斬斷這種關聯,從而達到心理舒適點。

反過來,碎屍,是為了解除和被害人之間的某種關係,斬斷這種關聯,加大被害人身份確定的難度,從而達到心理舒適點。

也就是說:

殺人碎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層面有分屍轉移案發現場的不得已性。

②情緒性動機

部分案例的犯罪人,在碎屍時帶有明顯的洩憤心理。

因變態心理而殺人碎屍,佔比少但是容易出現連環殺手,表現為在同一地區、同一段時間內接連作案,而且受害人特點、作案手段類似,分類言之,主要有兩種:

——代償式殺人碎屍

——針對性報複式殺人碎屍

這兩種的共同特點在於碎屍行為不以逃避法律制裁為主要動機,碎屍充當了一種【標記行為】——碎屍雖然費時費力,在兇手看來卻是非做不可的

因為通過將受害人碎屍,兇手可以獲得情緒上最大化的滿足感,代償式的殺人碎屍,更是部分連環殺手的主要行為模式。

最後,上數據分析一下廣義上的【殺人碎屍案】案例研究成果

數據選擇為我國某三省已查破的50例殺人碎屍案件資料.

先來看看被害人的統計情況:

受害人性別、年齡分布

所選擇50起案件中,被害人58名,男性22人,女性36名,呈現出受害人女性偏多的特點。

受害人職業分布

從受害者分布情況來看,值得注意的是三陪和暗娼佔比不少受教育的程度低下讓她們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很容易受騙成為刀下亡魂。

再來看看犯罪人的統計情況:

罪犯性別、年齡分布

50起殺人碎屍案中,共有犯罪人72人,其中男犯62名,單獨作案者33名,女犯10名,單獨作案者3名。

罪犯職業分布

①殺人行為多數是因為情感、經濟糾紛引起,另外,單純謀財性的搶劫綁架案件及強姦等性犯罪案件遇阻礙或殺人滅口、毀屍滅跡也易導致殺人碎屍行為。

②受害者多為年輕女性,犯罪人通常與之有較為密切的關係,但暗娼等職業的受害人通常和犯罪人關聯性不大。

③犯罪人多為青年男子,女性受限於體力很少單獨作案,作案也以投毒或輔助殺人為主,作案人的社會階級通常不高,受教育程度低。

③犯罪人和犯罪現場一般具有密切關係。

最後是一點題外話,瞥見有人說碎屍【需要很強的心理素質】

首先要指正並不是很多碎屍案都會出現烹屍的行為,煮熟也並不是什麼碎屍案最常見的處理方法。

在上一個部分裡介紹了——每十起殺人案,碎屍案還不到三起。

這個問題在好奇心的驅使下我又去翻了一翻這些故意殺人案中有多少是有烹屍這個行為的,結果是當時隨機抽樣到的50起案件中連一起肢解烹屍案都沒有。

也就是說:

——每50起故意殺人案,同時出現肢解和烹屍兩個行為的案件幾乎沒有。

那麼是不是說,烹屍這個行為在現實中不會出現呢?

也不是,只不過佔比實在太少了。

在我平時看過的案例中,倒是有一些,在這裡說兩種最常見的。

一般來說,烹屍可以達到的「意圖」,有兩個:

誠然,在95攝氏度以上的溫度下DNA雙鏈中的氫鍵會斷開,會對於DNA起到破壞作用,犯罪人想到了這一點,而且還覺得烹屍後屍塊更加好處理(無血水),於是烹屍。

這個想法的直接目的在於隱瞞碎屍身份、增加偵查難度。

可惜,現實就是那麼殘酷,這不是什麼很聰明的方法,甚至可以說這麼做的犯罪人十分愚蠢。

現實就是:

絕大多數烹屍後的屍塊還是可以檢測出DNA。

一部分原因在於DNA呈現雙鏈反向對稱,只要檢測一條鏈,整條DNA都能檢測出來,即使你全屍進行的烹屍,也一定會有部分DNA可以供給檢驗。

退一步,哪怕是無法檢驗DNA了,也有其他一大堆方法可以確認屍源,只要確認了這個,你做的再多也是徒勞、白費力氣。

舉個例子:

2002年滄州碎屍烹屍案

2002年2月22日,犯罪人楊秀亭和妻子發生劇烈衝突,一氣之下操起菜刀朝妻子頭部連砍七八刀將其殺死。

他是這麼處理屍體的:

把屍體切割得很碎,然後把家裡蒸饅頭的大鍋架起來,生火燒水將碎屍放進去烹屍,這麼足足搞了幾個晚上終於完了。

烹屍完了之後楊秀亭又把碎屍、頭顱、衣服等帶到郊外河裡扔了。
然後,滿頭大汗、身心俱疲的楊秀亭覺得自己很機智,屍體已經什麼都不剩了,於是開始充滿自信的到處放尋人啟事找妻子。

結果呢?

不到幾個周,警方就來到了他的家裡,窗簾一拉魯米諾一噴。

哇塞,何其壯觀的景象,一眼望去到處都是藍的。

稍微提取那麼一點微量血痕,身份還愁確認不下來嗎?

一檢測,就是發尋人啟事那個人的妻子(失蹤者)。

召回來把鑑定結果一給他,再一問,馬上臉色大變,鐵青著臉什麼都招了。

你跟我侃侃,這是什麼聰明的做法嗎?

洛卡德在幾百年前就告訴我們,犯罪行為一旦發生,使用外力去銷毀證據只會造成更多的物質交換,人為再製造更多物證。

你說這不是掩耳盜鈴一般的蠢,還能是什麼?

在變態心理驅使下烹屍的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吃

一般來說烹屍食肉的變態心理具有以下三種情況:

——認為食用人肉和內臟器官可以「滋補身體」類型:多為幻覺和妄想支配型犯罪心理。

經典案例:2003.9~2004.7連續殺害20人,創下韓國歷史上連環殺手作案數之最的柳永哲。

安德烈·齊卡提洛

碎屍後喜歡留一部分烹屍食用,目的是「可以長壽,對身體好」、「非常享受」,也「可以提提神」。

——具有虐待心理導致的殺人食肉:多為性變態人格體,且帶有強烈的性意味與附加對內在自我滿足感的平衡。
經典案例:羅斯託屠夫安德烈·齊卡提洛

喜歡烹飪食肉,當然,他也吃生的人肉。

——單純以追求控制欲和權力感導致的殺人食肉:「吃掉他們,便融為一體了,永遠不會分開了。」
經典案例:德國食人魔阿明·邁韋斯

阿明·邁韋斯

與第二種具有不少內在相關性,比如虐待情緒等,不同點在於這種心理更加偏離於性需求,更加偏向於平衡內在控制感和佔有欲。


綜上:

——「碎屍+烹屍」通常是結合在一起的,但是是比較罕見的,百裡挑一。

——為了破壞證據的烹屍很蠢,調查方向會變得非常明確。

——受到變態心理驅動的烹屍也很少,但也有,可以由犯罪心理不同劃分為三個類型。


殺人碎屍的「共同特點」多數是來自於兇手對偵查的躲避和自我保護,結合我見過的具體案例在這裡總結如下:

「碎屍案當中,十有六七為熟人作案」

之所以有這樣的特點,是因為碎屍具有明顯的「自保性動機」,出於這一動機的碎屍,佔到大多數

而【碎屍】常伴隨著【移屍】,這是為什麼呢?

這是因為犯罪人與第一犯罪現場存在非常密切的關聯,他要通過這個行為去斬斷這種關聯,從而達到心理舒適點。

反過來,碎屍,是為了解除和被害人之間的某種關係,斬斷這種關聯,加大被害人身份確定的難度,從而達到心理舒適點。

也就是說:

殺人碎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層面有分屍轉移案發現場的不得已性。

總結也就是說:

——大多數碎屍行為的本質,是兇手為了隱藏自己和受害人相熟這一事實不得已採取的行為。

碎屍需要一定的私人空間,而且需要的時間還很長,所以行兇者一般選擇沒有人打擾的僻靜之處作為犯罪現場

這是殺人碎屍案中行兇者處理屍體的一般規律:

——拋屍現場距犯罪現場遠,行兇者一般只進行拋屍

——拋屍現場距犯罪現場較近,行兇者不僅拋屍而且還埋屍

一般來說,碎屍案兇手之所以碎屍,是為了隱藏受害人身份,因此他們對受害人頭部的處理就是將其拋得越遠越好(認為頭部對凸顯死者身份的作用最大)。

這就是為什麼拋屍一般都是頭和身體分開拋,真正的目的就是給警方製造「無頭案」,逃避追查。

一般來說:

被害人的屍體分割的塊數越多拋屍現場到犯罪現場的距離越近

屍塊的數目越少,則拋屍現場到犯罪現場的距離越遠


其中的心理動機是分屍帶來的「安全感」,分屍的程度決定了兇手拋屍點選擇的自信程度,他們普遍認為「只要分得越碎就越不易被警方辨認 , 就沒有必要遠距離進行移屍和拋屍」。

少有碎屍案的兇手會把屍塊全部拋在一個地方的,多數都是分多次很分散的拋

其中的心理機制是給警方的調查帶來困難。

這個理論屬於犯罪心理學當中的地理側寫不適用於所有的碎屍者,但很多系列殺人碎屍都會有這一特點:

——多個拋屍點連接成圈所成圓的圓心是第一犯罪現場。

最先提出這個觀點的是犯罪學專家戴維 · 坎特( David Kanter)

犯罪人選擇自己熟悉的 、 對自己很方便的地方實施犯罪, 至少在最初是這樣選擇犯罪地點的。」 
「我們所說的 「圓周假設」, 就是將這些犯罪地點全部標註在地圖上, 假定這些犯罪是由一個尚沒被發現的單個人幹的, 並且找出兩個相互之間距離最遠的犯罪的位置用這兩個位置之間的距離做直徑, 可以畫一個包括所有犯罪的圓周, 我們的假設是, 人們會發現這個犯罪人就居住在這個圓周裡面, 可能就在靠近圓周中心的地方。」 

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這個理論的核心原理就是:

犯罪人在作案後往往在拋屍的時候會比較慌張,遵循「儘可能拋遠就行」的想法,在這個過程中因為情緒因素和自身體力等因素影響,其實每次的拋屍點和犯罪現場的距離都是差不多的,這就在不經意之間形成了一個「犯罪現場就是圓心處」的規律。

以上就是碎屍拋屍案最常見的的「五原則一法則」。


——顯微技術

——多元統計方法

這兩種技術是國際上人骨鑑定研究中新近發展的兩種手段,可以做到非常準確的給出種族鑑定結果。


年齡的判斷方法有很多,這裡說說很常見的恥骨聯合推斷年齡。

無論是白骨化的屍體,還是碎屍案的屍體,找到恥骨聯合都是非常重要的(此處慶幸盆骨較為堅硬,一般不易被破壞,它可以為法醫提供很多受害人信息。)

聯合面形態推斷死者年齡

除此之外,長骨的骨密質上也存在著可測度的年齡變化,可用來估測所屬個體的年齡:

股骨骨密質橫切面上的年齡變化

不再贅述:

法醫學講堂【踏骨】尋兇

量取無頭屍體的軀體長度,結合所屬年齡段平均的頭頸長度,就可以估測出死者身高。

舉個法醫學雜誌上記錄過例子:

從1986年4月某日開始,天津陸續有人發現被肢解的屍塊:

最開始是4月20日,在某建築工地的垃圾場發現兩條人腿

4月22日,有人在郊區的河灘出現了一個用黑色塑膠袋盛裝的人體軀幹

4月23日,有人在市區某公園的湖中找到被肢解成四段的雙上肢。 

什麼部位都有了,就是沒有頭,經過鑑定,警方可以確定:

——這些屍塊都屬於同一個人,什麼部位都有了,就是沒有頭。(同一性比對)

——死者男,年齡約三十至三十五歲之間(恥骨聯合面推斷)

——死者身高在172cm~174cm之間。(屍體拼接、做身高推測)

——大約6天前飯後四至五小時被害(胃內容物推測死亡時間) 

經過一個周的失蹤人口排查,結合天津市公安局存放的指紋檔案比對,警方確認了死者為司某(男,34歲)。

在對其周圍聯繫人進行排查後,警方成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韓某(男,25歲),並在其家中發現了大量可疑暗紅色點狀斑跡,經過檢驗為人血,隨後又在床下的水泥地裂縫中發現了很多血跡,鑑定符合司某DNA,認定了殺人碎屍現場,而根據韓某交代,警方在郊區的一個井裡找到了頭顱,顱部有大量的鈍器傷,系屬於死者司某。

2002年8月9日,黑龍江警方在在市郊區某河內發現六七袋腐敗的碎屍塊

法醫對屍塊進行了簡單的拼接,尤其是手指頭顱頭顱可以做顱像重合的鑑定。

顱像重合是用無名顱骨與可疑死者生前照片進行同一認定的檢驗方法
檢驗時,將待檢無名顱骨和可疑死者生前照片,在相同角度、仰俯度和距離情況下拍成底片,而後疊印成重合照片。
(若二者同屬一人,則疊印之照片輪廓相稱,口、鼻、眼與顱骨的齒裂、鼻中隔、梨狀孔、眼眶等均相吻合。)

隨後,警方提取了死者指紋。

如果高度腐敗的指紋提取不到呢?

也不是什麼事兒

對於高度腐敗的屍體,有一套專門的處理方法

二氯甲苯浸洗碎屍雙手(目的:除腐敗的油脂類物質)

多次洗刷

丙酮塗抹讓其乾燥

獲取指紋

一般來說,取得指紋和顱像情況後,只需要進行失蹤人口比對就能迅速縮小調查範圍。

以此案來說,警方取得兩物後,和失蹤人口進行對比就確定了死者身份(周某,24歲,男)。

然後警方對其聯繫人進行了調查,發現其與李某(女,26歲)聯繫甚為密切,進一步對李某進行調查後,最後順藤摸瓜警方認為武某(李某之夫,29歲)有重大嫌疑,破案後得知作案原因是周某與李某有姦情,引起武某憤怒,遂產生殺人動機,在七月中旬某日周某下班後來到了李某家中欲和其偷情,被半夜回家的武某撞破,遂用刀將其捅死 。 

這個的死因是怎麼確認的呢?

兇手自己說的唄。。。

2006年6月,陝西某縣郊區小樹林附近山溝中發現兩個大型白色行李箱,內有高度腐敗屍塊。

經過確認,其中一個行李箱裝的是人體上半部分(頭、頸、雙手)

另一個裝的則是下肢

兩部分從大腿中部斷開,切斷處肌肉組織平整,股骨斷裂處有鋸齒痕

PS:骨骼斷裂處的鋸齒痕常常出現在兇手利用鋸類工具碎屍的案件中。

接著法醫對屍體進行了拼接,毒物檢查未發現異常,但是在對死者頭部進行檢查時出現了一些「特徵」:

PS:所謂「玫瑰齒」,就是在死者牙頸表面可出現玫瑰色或淡棕紅色,其產生的機制一般是窒息死者由於窒息過程中缺氧,從而導致牙齦黏膜毛細血管出血,浸染牙齒。

玫瑰齒是窒息死亡常出現的一種特徵,但不能證明死者一定死於窒息

結合這幾個特徵,警方初步認為死者的死因為窒息

接著,警方利用恥骨聯合特徵,以及屍體腐敗狀況,初步推測出死者的年齡和遇害時間。

對遇害時間前後三個月的失蹤人口進行比對後,警方確定了死者為劉某(女,28歲)。

對劉某人際關係進行調查後,警方認為其老闆孫某(41歲)具有重大嫌疑,最後得以破案,孫某和劉某關係曖昧,劉某是他的秘書,但是劉某一直要挾孫某「要給自己一個交代」,於是為了擺脫劉某,孫某將其約到自己住處,用掐頸、 捂悶口鼻等方法致其死亡、分屍,在夜間用三輪車將屍塊運到事先觀察好的山溝內拋屍。 

這個死因是怎麼確認的呢?

結合特定的屍體特徵初步推測,最後以兇手招供進行最終確認。

2015年11月,警方接到群眾報案,陝西某市某社區附近水泥管道內散發惡臭,後警方在其中共發現三個大黑色塑膠袋,內有高度腐爛屍塊將近百塊。

警方對屍塊進行了拼接,重點放在了頭部的檢查,發現其顱骨有嚴重骨折,且為生前傷,故懷疑鈍器打擊頭部是造成死亡的直接死因。


PS:生前損傷還是死後損傷如何鑑定呢?

——骨磨片

將出現骨損傷部位製作成磨片,放在顯微鏡下觀察

原理很簡單,生前傷的特點是損傷部位周圍的血液會浸透到骨質之中,顯微鏡觀察就會發現有血紅素存在,而如果是死後的骨損傷(比如動物啃食等),那麼就不會觀察到損傷部位周圍的骨質中有血紅素。

另外,對死者胃內容物進行提取檢查後,警方發現了安眠藥的成分,推測死者和兇手有很密切的關係,先用安眠藥致其昏迷,隨後持鈍器將其打死。

之後,警方將推測出的年齡等信息和附近的失蹤人口進行了比對,初步確認死者為葉某(女,34歲),警方把懷疑對象放在了其同居男性張某(31歲)身上,在葉某失蹤之後並不是張某報的案,而是葉某所在單位報的案。

審訊之下張某承認了犯罪事實,案發當晚他和死者發生了劇烈爭執,心生毒計將安眠藥放入其茶杯,待其熟睡時手持釘錘將其殺死,先是拋屍化糞池,後因為害怕事情敗露,又把屍體撈出分屍,分多次拋於水泥管道內。

這個死因是怎麼確認的呢?

結合特定的屍體特徵來確認。

另外,因為毒物鑑定結果的幫助,不但確定了死亡原因,還可以得到受害者和兇手熟識的結論。

綜合三起案件來看,碎屍案件的死因無非三個判斷方法:

——死亡原因不明顯的,就把重點放在屍源上,最後由兇手來交代

——死亡原因可以初步確認的,就進行初步推斷,把重點放在屍源上,最後由兇手來確認

——死亡原因可以確認的,就將其作為一種可以利用的條件,結合屍源來確認兇手

此類案件最重要的不是死因,而是屍源。

屍體上有死者想說的話,這些話通常就是「死者到底是誰」、「死者是怎麼死的」

很多東西,無論如何破壞都是抹不去的。

那麼問題來了,你碎屍到底有什麼意義呢?

說白了多數碎屍案一樣,犯罪人破壞屍體的行為背後有著毀屍滅跡、躲避偵查的心理,只要恢復了犯罪人對屍體身份所做出的破壞,就等於找到了其與受害人的聯繫,破案就很容易了。


全文完。感謝您的耐心閱讀,請順手點個"在看"吧~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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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調查案發後,南京市警方高度重視,並成立了專案組進駐南京大學,當時附近幾乎所有居民都受到了盤查。直到案發之後3個月,專案組才撤離南大。2008年7月1日,一位當年參與偵查「1·19」碎屍案的警官,雖然已經過去12年,但他對於這一碎屍案仍然記憶深刻。該資深警官表示兇手確實很殘忍,我們發現的屍塊竟達到2000多塊,並不是民間傳說的1000多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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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是否已過追訴時效?  值得注意的是,這篇網絡熱傳的文章,除了回顧了案發事實,還列舉刑法條文指出,「南大碎屍案」已達20年,經過該期限的犯罪將不再追訴。  記者查詢發現,追訴時效是指按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
  • 中國的這個案件也在其中,至今尚未偵破
    案件調查 案發後,南京市警方高度重視,並成立了專案組進駐南京大學,當時附近幾乎所有居民都受到了盤查。直到案發之後3個月,專案組才撤離南大。 2008年7月1日,一位當年參與偵查「1·19」碎屍案的警官,雖然已經過去12年,但他對於這一碎屍案仍然記憶深刻。
  • 杭州殺妻案後續:從許某某殺妻碎屍看現在的社會家庭的暴力
    鬧得沸沸揚揚的杭州許某某殺妻碎屍案,隨著案件的告破落下了帷幕。對於這起案件,人們除了讚嘆杭州公安部門的偵破能力和敬業精神外,更多的是對社會家庭暴力的思考。在社會物質文化生活都提高的今天,為什麼會發生這麼多家庭暴力事件,甚至釀成大案要案,這是我們亟待關注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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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米脂慘案到南大碎屍案,扒一扒可怕的反社會人格
    在悲痛惋惜之餘,人們圍繞這個案件,引發了無數的猜想。但毋庸置疑的是,兇手是典型的反社會人格障礙者,和南大碎屍案、白銀連環殺人案、華城連環殺人案等具有一定共性,卻也有本質的不同。為何兇手如此冷血?這類報復性殺人事件的兇手是否有「犯罪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