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出品的45集大型法治精品電視連續劇《因法之名》正式登陸北京衛視,每晚連播兩集。
故事梗概是:
許志逸的妻子被害,刑偵隊副隊長仇慕因救拒捕的許志逸殉職,支隊長葛大傑親審兩天兩夜,許最終承認罪行,痕檢員陳謙和隱瞞了部分證據。副檢察長鄒雄認為許案證據不充分,迫於輿論提起公訴。許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警方找到真兇,是許當年情婦的丈夫。
相信大多數人和我一樣,都沒有時間收看這45集的電視劇,但我想作為法律人,還是應該介紹一下這部連續劇。
因為這是一個成功男人,區長助理因為妻子被殺最終被認定為殺妻兇手,然後蒙受17年冤獄之災的故事。
這個案件的原型叫於英生,男,1962年3月生,山東省文登市人。
1996年12月2日,於英生的妻子韓某在家中被人殺害。
我們從現已發生的妻子遇害案件看,丈夫往往容易成為公安機關的懷疑對象,特別是在夫妻感情不好,或者丈夫有外遇的情況下,丈夫更容易受到懷疑。在雲南警察杜培武冤案中,杜培武的妻子王曉湘遇害後,杜培武被公安機關懷疑為殺人兇手,偵查人員認為王曉湘紅杏出牆,杜培武一定是懷恨在心,具備殺人動機。在湖北荊州佘祥林冤案中,當佘祥林妻子張在玉出走,下落不明,河中發現一具無名女屍時,佘祥林成為公安機關的懷疑對象。
本案中,於英生的妻子在家中遇害,於英生自然被懷疑為殺人兇手。特別是夫妻感情不好的情況下,據說當時於英生還有婚外情。這是成功男人的標配啊!
如果這一切都沒有發生,於英生原本可能有著大好的政治前途,1996年,年僅34歲的他已經掛任蚌埠市東市區(現龍子湖區)區長助理。
於是,安徽省蚌埠市中區公安分局偵查認為於英生有重大犯罪嫌疑,於1996年12月12日將其刑事拘留。
1996年12月21日,蚌埠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於英生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其批准逮捕。在偵查階段的審訊中,於英生供認了殺害妻子的主要犯罪事實。蚌埠市中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蚌埠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蚌埠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依法移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1997年12月24日,蚌埠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於英生提起公訴。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以下事實:1996年12月1日,於英生一家三口在逛商場時,韓某將2800元現金交給於英生讓其存入銀行,但卻不願告訴這筆錢的來源,引起於英生的不滿。12月2日7時20分,於英生送其子去上學,回家後再次追問韓某2800元現金是哪來的。因韓某堅持不願說明來源,二人發生爭吵廝打。廝打過程中,於英生見韓某聲音越來越大,即惱羞成怒將其推倒在床上,然後從廚房拿了一根塑料繩,將韓某的雙手擰到背後捆上。接著又用棉被蓋住韓某頭面部並隔著棉被用雙手緊捂其口鼻,將其捂昏迷後匆忙離開現場到單位上班。約9時50分,於英生從單位返回家中,發現韓某已經死亡,便先解開捆綁韓某的塑料繩,用菜刀對韓某的頸部割了數刀,然後將其內衣向上推至胸部、將其外面穿的毛線衣拉平,並將屍體翻成俯臥狀。接著又將屋內家具的櫃門、抽屜拉開,將物品翻亂,造成家中被搶劫、韓某被姦殺的假象。臨走時,於英生又將液化氣打開並點燃一根蠟燭放在床頭柜上的菸灰缸裡,企圖使液化氣排放到一定程度,燭火引燃液化氣,達到燒毀現場的目的。後因被及時發現而未引燃。經法醫鑑定:死者韓某口、鼻腔受暴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於英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於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998年9月14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故意殺人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被害人韓某的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於英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於英生不服,再次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於英生無期徒刑。於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2年12月8日,於英生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於英生的申訴。後於英生向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經複查,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3年5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裁定認定於英生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點無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實結論不具有唯一性。
根據從公安機關偵查內卷中調取的手寫「手印檢驗報告」以及DNA鑑定意見,現場提取到外來指紋,被害人陰道提取的精子也不是於英生的精子,因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同時,根據偵查機關蠟燭燃燒試驗反映的情況,該案存在殺害被害人並偽造現場均在8時之前完成的可能。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故意殺害韓某的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認定的事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2013年8月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根據於英生的有罪供述、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刑事科學技術鑑定、證人證言等證據,認定原審被告人於英生殺害了韓某。
但於英生供述中部分情節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等證據存在矛盾,且韓某陰道擦拭紗布及三角內褲上的精子經DNA鑑定不是於英生的,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提供的偵查人員從現場提取的沒有比對結果的他人指紋等證據沒有得到合理排除,因此原審判決、裁定認定於英生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裁定,原審被告人於英生無罪。
2016年6月最高檢察院以《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6〕7號)印發了於英生申訴案(檢例第25號)。
這個案件何以會成為冤獄?
據著名刑偵專家李富成的文章說:
㈠刑訊逼供
於英生回憶,在公安機關的7天審訊中,警察分成四個班次,24小時輪流訊問他,不讓睡覺。警察問他死者體內的精液是誰的?於英生說不知道,警察就反覆訊問,直到DNA鑑定報告顯示樣本99.99999%與於英生不符,警察才作罷。長時間的審訊使得於英生神志不清,警察就讓他假設,假設他了解案情,殺人過程應該是怎樣的?當時蚌埠正在下雪,辦案人員讓死刑犯用缽子舀涼水給於英生洗澡,洗了2個多小時。警察的目的是讓於英生寫認罪狀,那沒有的事情,怎麼寫呢?辦案人員就讓於英生編造。4 在被審訊的7晝夜中,於英生始終不承認殺人,8歲的兒子有三份證言,說爸爸媽媽從不吵架,但是,於英生還是成了殺妻的犯罪嫌疑人。
㈡不能排除他人作案
按照當年警方的說法,現場除了於英生一家三口的指紋,再沒有外來指紋信息。根據安徽省人民檢察院複查調取的公安機關偵查內卷中的手寫「現場手印檢驗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據,能夠證實現場存在的2枚指紋不是於英生及其家人所留,從被害人陰道中提取的精子不是於英生的。但是,偵查機關並未將該情況寫入檢驗報告,原審判決依據該「現場手印檢驗報告得出的「沒有發現外人進入現場的痕跡」的結論與客觀事實不符。另外,根據偵查機關蠟燭燃燒試驗的情況,殺害被害人並偽造現場可以在8時之前完成。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故意殺害韓某的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認定的事實不能排除第3人作案的可能性。
㈢作案時間不能確定
有關於英生送孩子上學以及到單位上班的時間,缺少明確證據支持,證人證言之間存在矛盾。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9時50分回家偽造現場,10時20分回到單位,於英生辯解其在10時左右回到單位。後來,接到一個傳呼,用辦公室電話回了傳呼,於英生已將傳呼機提交給公安機關。安徽省人民檢察院複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時,相關人員證實偵查機關曾對有關人員及傳呼機進行調查,調取了通話記錄,但是,案卷中並沒有相關調查材料及通話記錄,於英生關於在10時左右回到單位的辯解不能合理排除。依據現有的證據,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具有20分鐘作案時間,30分鐘偽造現場時間的證據不足。
㈣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在偵查階段,於英生曾作過有罪供述,但是,於英生時供時翻,供述前後矛盾,於英生的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等證據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於英生有關菜刀放置的位置、拽斷電話線、點燃蠟燭的火柴梗丟棄在現場的位置,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等情節,與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存在矛盾。(引自東方法眼網:「殺妻」的區長助理是怎樣被冤枉的──熱播大劇《因法之名》原型,李富成著)
「殺妻」的區長助理是怎樣被冤枉的──《因法之名》原型
或許諸位要問了:
這個殺妻的不是於英生,那真正的兇手會是誰?
2013年11月27日,公安機關通過現場物證、技術分析和當年精液樣本的DNA比對,將犯罪嫌疑人武欽元控制,在經過4次詢問後,武欽元才供述了17年前強姦殺害韓某的犯罪事實。
武欽元竟然是名警察。
1989年,20歲的武欽元成為蚌埠市「合同制」交警。
7年後的1996年,武欽元通過朋友認識了被害人韓某。1996年12月2日早晨,在韓某丈夫於英生上班後,武欽元來到韓某家,敲門進入後,欲與韓某發生性關係,遭到韓某拒絕。於是武欽元通過捆綁雙手、捂壓口鼻等暴力手段對韓某實施了強姦,事後發現韓某窒息死亡。隨後武欽元找來菜刀割斷韓某頸部,切斷韓某家中電話線,翻亂抽屜,偽造犯罪現場,並將液化氣罐打開搬至屋內,點燃蠟燭,意圖製造爆炸徹底毀滅犯罪現場。
強姦殺人11年後的2007年,安徽省人事系統組織當年一大批「合同制」交警統一考試,解決公務員編制,武欽元通過了考試,從合同制搖身一變成了正式警察。這是不是天下之大笑話?
但它真實發生了。
儘管我沒有時間看這部45集的電視劇,但我推薦大家還是看一下。不要以為自己有地位,不要以為自己有權勢,不要以為自己現在生活的很自在,不要以為法律只管壞人,自己是好人與法律無關。
你不關心冤獄,冤獄有可能會關心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