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見諸於報端的臺灣特偵組全稱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其前身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是為呼應反貪瀆的社會訴求而設立,主要職能是對付「黑金政治」。
2013年9月6日,「檢察總長」黃世銘召開記者會,公開特偵組監聽到的王金平與柯建銘間的通話,認為有關說嫌疑。「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遭移送監察院,曾勇夫在壓力下請辭,中國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引發所謂「九月政爭」。
這場臺灣政治風暴至今已延燒一月有餘,民進黨藉機發起所謂「倒閣」,事件目前尚難預料平息之時。這場風暴本因特偵組在監聽柯建銘關說假釋案時發現王金平疑似「關說」而起,卻在王金平表態「特偵組濫權監聽」後,在民進黨和媒體的操弄下,事件焦點逐漸轉移,特偵組和黃世銘反「引火燒身」成眾矢之的,被指為製造整個亂局的罪魁禍首。
在整個事件中,對黃世銘和特偵組的指責主要有兩點:一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王金平關說案涉嫌洩密;二是非法監聽,特偵組監聽柯建銘、林秀濤為非法,特別是監聽「立法院」總機更是踐踏立法機構的尊嚴。
特偵組全稱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其前身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是為呼應反貪瀆的社會訴求而設立,主要職能是對付「黑金政治」。
特偵組是以2006年修正的「法院組織法」新增加的第63條之1作為法律依據設置的。根據該條規定,特偵組承辦的案件有以下三種:涉及「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五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與上將階級軍職人員所犯的貪瀆案件;在「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有涉嫌重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的案件;其他經「檢察總長」指定交予偵辦的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案件。
根據相關規定,「立法委員」的待遇,比照部會首長的標準,「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遊說。柯建銘作為「立法委員」和民進黨黨團的大黨鞭,身份特殊,特偵組進而對柯建銘關說假釋案進行偵辦,在監聽柯建銘的電話時發現疑似不法進而引發爭議。
特偵組設置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之中,由「檢察總長」指揮,配置6名以上15名以下的檢察官,並由「檢察總長」指定其中一名檢察官為主任。臺灣地區的檢察制度中,各級法院配置檢察署,各檢察署的檢察官限於在各所屬法院行使職權。特偵組辦案不受轄區的限制,可以在全臺灣辦案,可以行使各審級檢察官的職權,亦即一、二、三審級檢察官所能執行的職權都能執行。
根據職能的劃分,臺灣地區的檢察官通常分為偵查檢察官和公訴檢察官,前者專責偵查和起訴,後者則專責蒞庭。特偵組檢察官可行使各種職能,如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對所偵辦的案件直接可以用特偵組的名義提起公訴,且直接由特偵組檢察官到法庭出席辯論。
特偵組位高權重,又具有高度政治特性,為防止特偵組辦案濫權,臺「法院組織法」又特別規定:特偵組偵辦的第一、第二種案件,在偵查終結後,「立法院」可以決議要求「檢察總長」到「立法院」報告並接受質詢。因此,關說風波之後,黃世銘被多次要求到「立法院」接受質詢。
檢察官在行使偵查職權時,監聽是一種常見的偵查行為。根據臺灣地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法律列舉的重罪嫌疑,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搜集或調查證據的,可申請相關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檢察官申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備申請書,載明法定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及有關釋明資料,法院僅為形式審核,而不作實質審查,即予核發。對於監聽的具體執行方法,相關法律法規也作出了明確的界定。
因關說行為隱蔽,難以偵查,監聽便成為檢察官容易採取的偵查手段。在柯建銘案中,因其助理使用過「0972」門號電話與相對人通話,特偵組監聽「0972」門號電話時,已取得了法官的監聽票,從程序上看是合法的。
因此,臺「法務部」監聽調查小組調查報告針對特偵組監聽立法院0972總機電話,認定是監聽失誤而不是監聽「立法院」,申請監聽的程序並沒有違法。
對於監聽所得數據,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因此,特偵組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監聽電文,受到王金平指責。另外,偵查不公開也是檢察官辦案的基本準則,不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也有例外規定。
黃世銘、特偵組主張,向馬英九報告是依據「法務部」2008年頒定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事項」,當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時,發現有違反行政規定情節時,宜函知行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所以向馬英九報告並無不法。這一辯解也引起各界爭議。
檢察官屬於司法權的範疇,其司法官的身份受法律保障,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免職或停職,除法律規定或經本人同意外,不得將其轉任檢察官以外職務。臺灣地區去年剛剛施行的「法官法」強化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淘汰機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檢察官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經評鑑後作出相關處理。
「法務部」監聽調查小組調查報告中指出,在監聽過程中,因承辦檢察官態度輕忽、相關查證不力,認定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以及組長楊榮宗、檢察總長黃世銘有違失,所以移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處理。
「檢察總長」黃世銘,掌有選調特偵組檢察官和司法行政監督的權力。不過「檢察總長」的任命程序由「立法院」介入,難免具有政治性。在政治任命的性格下,向「立法院」負責的體制也對其檢察中立提出了挑戰。
為確保「檢察總長」職務行使免受「立法院」的幹擾,法律以任期制對其加以保障。除非「監察院」彈劾、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作出懲戒或停職等處分,才能讓黃世銘離開「檢察總長」一職。
當前,「法務部」關於監聽屬行政疏失的調查報告雖已出臺,但仍受民進黨方面質疑,相關的評鑑也正在進行中,由特偵組點燃的這場爭議還將持續,特偵組和黃世銘的最終命運尚待觀察。(張自合)
(原題:揭秘神秘的臺灣特偵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