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拿買家秀當宣傳照,侵犯肖像權被判賠1.5萬元

2021-01-07 錢江晚報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汪子芳 通訊員 鹿萱

網上買了東西,順手拍了「買家秀」發到網店「帶圖點評」,或者發到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臺,似乎是成了很多「剁手黨」的日常。

不過,大家可要留個心眼,精心曬出的圖很有可能被他人盜用後用於商業宣傳。

今天上午,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肖像權糾紛案,一家淘寶天貓旗艦店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未成年人照片作為網店廣告宣傳,被判賠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合計15820元。

2019年年初,溫州市區戴女士在淘寶天貓一家銷售玩具、服裝的旗艦店購買了一輛兒童三輪腳踏車給4歲的女兒琳琳(化名)。可沒過多久,戴女士的朋友逛這家店鋪時,就在店鋪的宣傳詳圖裡看到琳琳騎著腳踏車的照片,隨即告訴了戴女士。

這張照片是戴女士自己拍的,據她回憶,買了腳踏車之後女兒很喜歡,就隨手拍了照片,不過到底是發了朋友圈還是微博自己不記得了。

但是不知道怎麼的,這張照片就被賣家擅自用到網店宣傳兒童三輪腳踏車,而且,使用了琳琳照片「打廣告」的兒童三輪腳踏車月銷量接近700件。

女兒的照片未經同意就被用於網店宣傳,戴女士與店鋪協商未果,便委託公證處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

2019年10月,戴女士作為琳琳的法定代理人將網店起訴至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網店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服務金等費用合計15820元。

涉案的網店未應訴答辯,不過目前,這家淘寶天貓網店已經下架了上述宣傳資料。

鹿城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被告網店未經過琳琳的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了琳琳的肖像,侵犯了琳琳的肖像權,琳琳的訴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樣享有肖像權,以其肖像製作的照片、畫像、雕像、視頻等,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以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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