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接受動物園規定的面部識別入園方式,消費者提起訴訟,「人臉識別第一案」近日開庭
只是看個動物,為啥強制「刷臉」?
中國首例人臉識別案例最近在杭州舉行,無保護的人臉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法人認為,人臉識別等新技術得到了廣泛應用,但相關法律仍存在空白,個人信息收集和應用的界限需要明確。
動物園把進入公園的方式從指紋改為「擦臉」。浙江科技大學副教授郭冰起訴杭州野生動物園,因為他不願意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此案也成為國內消費者起訴企業的「第一起人臉識別案件」。6月15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就此案舉行了聽證會,並將在任意時間做出判決。
郭冰說,起訴他的目的不是經濟賠償,他認為這是「一場反對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的鬥爭」。
焦點:「臉」受不受保護?
2019年4月27日,郭冰在杭州野生動物園為兩人辦理了一張1360元的年卡。遊園會明確承諾在卡有效期的一年內通過年卡和指紋驗證。
2019年10月17日,郭冰收到杭州野生動物園的一條簡訊:公園年卡系統升級為人臉識別,原指紋識別已被取消。未註冊人臉識別的用戶在10月17日之後將無法正常進入園區,因此需要儘快將年卡帶到園區年卡中心進行業務升級。
然而,郭冰認為面部信息是敏感的個人信息,不同意面部識別。「難道因為我拒絕收集面部信息,我就不能以年度卡用戶的身份享受進入公園的權利嗎?」2019年10月28日,與該花園的談判失敗,郭冰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看到動物做「鬼臉」有什麼根據嗎?「臉」沒有保護嗎?
據了解,目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分散在《網絡安全法》和《刑法》中,個人信息保護法仍處於立法過程中。在本案中,郭冰及其律師援引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經營者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規定。
北京史靜律師事務所律師熊超表示,生物特徵信息是一個前沿問題,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還存在一些不足。
"長期以來,人們很少關注個人隱私."北京聞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趙虎表示:「但值得期待的是,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的特別章節規定了『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尤其是生物特徵信息被納入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追問:便利與隱私只能二選一?
酒店入住、行動支付、安全檢查.目前,人臉識別技術已經應用到很多場景中,其中有很多情況是強制性的信息輸入。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收集和應用的邊界在哪裡?
在採訪中,許多專家表示,「第一個人臉識別案例」涉及許多原則,如收集和使用敏感個人信息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進動物園強制『刷臉』有必要嗎?必要性在哪裡?您是否告訴過消費者將採取哪些信息保密措施?」趙虎認為,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時,各種主體不能只強調權利而不談義務。「動物園應該充分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比如保留其他進入公園的方式,以便不接受面部識別的消費者可以通過其他渠道進入公園。"
企業網絡安全專家聯盟秘書長張巍在信息安全領域工作多年。在他看來,許多信息收集者忽視了「知情同意」的原則。「當我們去某個企業時,我們經常需要填寫個人信息表。信息收集者應向信息提供者發布相關協議,詳細說明如何保存和使用所收集的信息,並請用戶籤字同意。但實際上,這種情況很少發生。」
「除了收集過程,個人信息保護還涉及許多方面。例如,用戶應該有權刪除個人信息。」張巍說:「我們以前做過一項調查,發現在許多招聘網站上,求職者在找到工作後不能刪除網站上留下的個人信息。」
課題:如何對技術濫用喊停?
「事實上,『第一個人臉識別案例』本身只是一個合同糾紛,但它引起了如此多的關注,因為它涉及到敏感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趙虎說:「這起案件提醒我們,我們應該警惕打著技術『升級』的幌子侵犯消費者權益。」
「是否進入商場、遊樂園等。當進入越來越多的地方時,我們需要填寫個人信息,甚至收集面部信息。然而,哪些主體和在什麼範圍內有權收集,目前關於這一件的規定仍然是空白。」熊超認為,人臉等個人敏感信息的收集應具備法律依據或國家相關單位的授權,並在收集前主動告知和說明收集依據。
"有些單位出於公共安全的需要或經有關部門授權,可以收集人臉信息."張巍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園未經授權收集人臉信息,那只是為了減少人工審查的工作量,提高進入公園的效率。這個理由站不住腳。」
"核心在於標準和規範."熊超表示,對於哪些主體有權收集人臉信息以及在什麼範圍內,相關部門應該建立認證標準和審核准入機制。信息採集機構必須在技術或管理上達到這一認證標準,只有經過審批,才有資格採集人臉信息。
作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原告,郭冰對媒體表示,該案對人臉識別在商業應用中的個人信息安全隱患起到了警示作用,希望今後的立法和監管部門對此給予更多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