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物業費調整步入「怪圈」
物業費調整觸動著居民們最為敏感的神經。物業費要上調,居民不買帳;物業費不上調,物業又難負重擔最終「拋盤走人」,這似乎成了小區物業工作中的「怪圈」。古北物業的負責人徐躍明對此深有感觸。作為行業專家,他參加了盧灣都市花園物業費價格機制評估工作,這個建成十多年的小區依靠專家組的專業評估,經過物業和業主代表的協商,最終成功實現了物業費調價。
盧灣都市花園的成功案例,讓徐躍明感受到了民主協商的重要性。在他看來,有一個合理的協商機制比硬性規定服務標準和定額更具操作性。他指出,《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發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的標準和定額,行業協會應當定期發布物業服務價格監測信息供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物業服務費時參考」。徐躍明認為,物業管理作為一種服務,是一種特殊商品,「物業服務作為一種無形的服務過程,很難結合到一個點上,把服務的質量和價格通過一個定額去涵蓋或者解決,也不利於社會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原則。」徐躍明認為,目前沿用的標準還是2007年市政府通過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一統十年,管理費動不了,每年物業管理成本在不斷增加,這使整個物業服務提供的價值和價格發生了背離。」
因此,徐躍明建議,在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定期公布價格監測信息同時,需建立一個行業物業管理費收費價格的協商和評估機制,使相關工作的邊界更加清晰。
問題2
舊房待修維修資金續籌難
隨著住宅使用年限增長,維修成了居民們的頭疼事,物業管理中的棘手事。房屋日益老化,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更新及改造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的需求也在上升,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問題逐漸暴露,續籌難的矛盾日益凸顯。
為此,《修正案(草案)》針對現實中業主大會往往難以或者遲遲不作有關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決定的情況,規定業主大會未在九十日內作出決定的,應當採用分期交納籌集方式,並明確了具體程序和標準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對外牆脫落、電梯故障等緊急維修情況下專項維修資金列支渠道不暢問題,在原有規定基礎上作了完善:業委會未在七日內通過緊急維修更新方案的,由政府組織先行修繕;修繕費用經審價後,憑區房管部門出具的支取通知和中介機構的審價報告,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對此,三湘物業的負責人曾憲民表示,物業緊急維修時會遇到機構認定難題,有些基層房管部門不知道如何認定,於是就不批准,這也導致物業公司就電梯維修問題吃了「啞巴虧」。由於時間限制,沒有辦法找相關機構認定,即便認定也要走流程,缺乏操作性。為此,他建議遇上此類緊急情況能夠「急事急辦」,先修後認定。
市人大代表屠涵英表示,及時組建業委會對於住宅維修資金的有效使用至關重要,但由於組建業委會需要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的指導下進行,因此組建的速度遠遠跟不上需求。她在走訪中了解到虹口區有個街道,一年有90多個業委會成立,但成立改選一個業委會非常複雜,有20多項公告。因此她建議在對建設單位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沒有申報有罰則的同時,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等相關部門沒有及時組建的行為也要有所約束,從而倒逼政府通過購買服務加快業委會組建流程。
問題3
小區停車難題難解
本次修正案(草案)》還特別對停車問題作了規定:停車位少於或者等於房屋套數的,一戶只能購買一個車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對產權車位的租賃價格予以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前,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調整;業主大會成立後,需要調整的,應當向區房管部門備案。要求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發布停車收費標準的價格監測信息,供業主和開發商參考。
俞悅對法規規定了停車位一戶一位表示贊同,但在她看來,停車位的收費在走向市場的過程中還是有一些問題。她認為應當對於停車位的合理價格有相應的監管,不能光靠一個備案了事,防止開發商就停車位的租賃價格「漫天要價」。
法律界人士在座談中針對停車費的問題表示,業主大會成立之後調整物業相關收費標準,應當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於沒有備案的情形,應該設立相應的罰則,以此督促相關單位更積極的進行價格備案。摘編自 《上海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