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消息,《逐夢演藝圈》導演畢志飛微博怒斥徐崢。
#畢志飛怒斥徐崢#畢志飛表示,並非盜號,而是了解了一些徐崢的事情之後非常氣憤。
畢志飛在其置頂微博中稱,徐崢剽竊劇本大綱搶先註冊。
1.沒說商標和訴訟案件有關係,只為列舉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和著作權),沒有查到華旗方著作權;
2.誰是誰非要等徐崢回應綜合進行判斷,沒說畢志飛完全正確;
3.裁判文書是為了說明徐崢確實有這場官司,確實有不對的地方,和「認為《囧媽》免費播到底好不好」沒關係好咩┃ ■ ┃
4.大家說的徐崢也是《人在囧途》參與人員之類的事實,在二審的時候已經提出過了,但被法院否了,並沒有說他們就不是付出過心血的相關人員~
5.畢志飛這個當口懟徐崢,「引發了很多關注和猜測」這句話別漏掉,只是說裁判文書確實存在,但也並沒有否掉大家關於「利益糾紛」的猜測0.0
附二審上訴內容:
看見畢導的言辭和評論表情,還以為是《囧媽》免費播引起的利益糾紛…
後來發現,畢導說的還真不一定是假話QAQ
武漢華旗影視製作公司確實以「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起訴過徐崢和真樂道公司:
一審法院判決武漢華旗影視製作公司勝訴,法院要求徐崢和真樂道公司「在《法制日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且賠償對方500萬元經濟損失。
但是,徐崢因為不服一審判決又提起了上訴…
但遺憾的是,法院二審之後,駁回了上訴,仍然維持一審判決:
查了一下,武漢華旗影視製作公司在2016年6月申請了「人在囧途」商標:
在該公司申請商標兩個月後徐崢的真樂道公司申請了一個商標叫「神在囧途」:
兩個月之後,真樂道公司再次申請了一個商標,叫「囧」:
畢導這波公開懟山爭大哥,著實引起了不少人的關注和猜測
但在「徐崢被告不正當競爭」和智慧財產權方面,畢導說的倒還真不是假的emmm
坐等山爭大哥回應,看看到底誰是誰非…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件前提。畢志飛電影拍的是沒有徐崢拍的好,但是難道就要因此剝奪他指責徐崢抄襲的資格嗎?我覺得這是不合適的。
就像班上考零分的差生指責考90分的學霸考試抄襲,你覺得你應該教育學霸,還是跟學渣說管好自己,你不配對別人指指點點呢?
還有說畢志飛是院線養的狗,院線要他出來咬人,他才出來的。我只想說吃瓜要吃全,不能還沒了解事件的前因後果就出來橫加指責。
《囧媽》如期在網絡播出,畢導發了一條長微博,他明確指責《囧媽》片方的行為是「失信」行為。
一天半之後畢導在微博發了一篇文章,明確了他的態度,而且已經用上了道德譴責的詞彙「背信棄義、自私自利」。
就事論事之後,畢導才又找了徐崢過往的黑歷史。
《囧媽》這個事情,總讓人覺得雷聲大,雨點小,因為大部分的電影界內部人士都選擇沉默。這其實很好理解,他們都不願意得罪人,挺徐崢,得罪院線,挺院線,得罪同行,你這讓人怎麼選?哪邊都沒好處。
可是畢導發聲了,因為他以一個被人嘲笑的爭議人物為公眾所熟知,因為從沒真正進過電影圈,所以能站出來發聲。
說的直白一點,這件事於畢導有百利而無一害。他作為電影圈的邊緣人有沒有機會拍下一部電影,誰都不知道,所以不怕得罪人。
至於徐崢抄襲案的二審判決書我也放在這了,孰是孰非大家自己看。
而且講道理,徐崢的大年初一免費上映《囧媽》和當初宣布提檔到大年三十,其實是一個性質罷了。只不過,我真的沒想到這麼多普羅大眾會被一張三十塊錢的電影票收買?
當初在《十三邀》裡,徐崢曾經說過自己想跟婁燁合作,但是怕婁燁瞧不起自己,覺得自己太過商業。
但是換位思考,想到徐崢的20億對賭,也能理解他焦灼的心情。
然後就是因為疫情《姜子牙》和《熊出沒》帶頭撤檔,好歹20億對賭泡湯了,但是形式依然對他不樂觀。想想集體撤檔等待著他的會是什麼結果?七部春節檔在後面競爭,還有三月份的《花木蘭》和五月份的《黑寡婦》,以《囧媽》的質量投資方一樣是血本無歸。
然後神來之筆來了,他跑去聯繫了網絡平臺,從搭上關係到打錢還沒超過24個小時,真的是財大氣粗。而網絡平臺打給投資方的這6個億要換到線下得18個億才能回本,想想《囧媽》可能在強敵環繞中殺出18億的票房嗎?
然後這還嫌賺的不夠,明明是為了挽回自己投資的商業運作,還要在全網給自己買通告,什麼「徐崢過年請大家免費看電影」「大家欠徐崢一張電影票」「網際網路電影革命的第一人」。
徐崢就是一個規則打破者,其私自佔有囧途版權,若畢導所言屬實,徐崢在看過《人在囧途2》劇本後巧妙將其化為己有,以此來獲得巨利。
這既是對於創作者的不尊重,也是對於業內違反規則的一種鼓勵。(所以我個人討厭愛情公寓,不過每個人都有思考的權利)如果我是創作者,看到自己嘔心瀝血寫出的作品被別人佔為己有,恐怕會很心寒;如果我是投機者,看到破壞規則所帶來的好處,那我何樂而不為?
如果沒有一個社會知名人士將其指出,這種現象只會愈演愈烈。批判徐崢行為的人很多,但是擁有畢導這樣高曝光度、並且願意直接指出而非像陳思誠這樣暗諷的人屬實不多。天下熙熙皆為利來,但這次我不打算揣度畢導的動機。
畢竟侵佔他人智慧財產權、破壞業內規則的人,就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