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一女子稱因房屋漏水而拒絕交納物業費,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嶽塘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宋某因欠繳原告湘潭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管理費被依法判決如期向原告支付物業管理費5010元。
原告湘潭某物業管理公司入住湘潭市某小區以來一直為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一直享受原告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但被告宋某自2015年3月1日起,以房屋漏水為由一直欠繳物業管理費至2018年12月31日。
法院審理認為,湘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湘潭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籤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合同,湘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湘潭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告籤訂了物業服務移交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業服務,被告應履行交納相應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遂判決被告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湘潭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業管理服務5010元;並駁回原告湘潭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房屋有漏水、滲水問題,確屬房屋質量問題,但與物業服務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故業主應交納物業費。
物業服務企業是對整體區域的各個方面提供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和整體性,局部存在瑕疵不能視為重大瑕疵。
就像房屋被盜,若物業公司已經按協議內容對該小區實施了相應的公共秩序維護安保措施,履行了相關安全保障義務,那就不能成為拒交物業費的理由。但是,如果確係是由於物業在安全保障方面明顯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瑕疵的,物業費則可以適當減免。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非採取拒繳物業服務費的方式。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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