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句古話叫人無信不立,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然而就有這麼一小撮人,把這麼好的傳統從自己的骨子裡給摳出來扔掉了,那麼對於這種人,我們也給了他一個光榮的稱號「老賴」,當我們遇到老賴的時候,當然是要拿起法律武器來打擊的,如果在起訴的時候,他就開始轉移財產,比如說無償贈與給第三人,這種情況下作為原告,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對於這種情況,我國法律是由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在打官司的時候,作為債務人的被告就開始轉移自己的財產,將其無償贈與給第三人,這種情況下對原告權利的實現是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作為原告的債權人是可以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法院撤銷這種贈與的,也就是說,可以通過法院來判定這個贈與是無效的,不但贈與的無效,如果這個時候他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把這個財產低價賣了的話,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也是可以申請法院撤銷這個買賣行為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將來得到實現。
當然,債權人的這個權利也不是沒有限制的,法律明確規定,這個撤銷權實在債務範圍內才能行使,超過了這個範圍,法院是不支持的,比如人家就欠你1000塊,人家把房子贈與給人家兒子,你申請撤銷,房子價值一百萬,這就不合理了,但是他欠你二百萬的情況下,這個當然是可以申請法院來撤銷的,這就是個限度的問題,這也是合同法明確規定的。
還有就是這個撤銷權是由期限限制的,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超過這個時間的話,那就對不起了,申請法院也不管,為啥呢,那是因為你都知道一年多了,都不去法院申請,法院這個時候就默認你不申請了,相信這個大家都能理解,畢竟你自己的事情自己都不操心,法律也不會慣著你。
再者對於這個撤銷權,原告是可以申請,申請後是需要法院進行審查的,審查後認為合理的才會進行撤銷的,撤銷的話,還要牽扯到費用的問題,這個費用一般是由被告承擔的,畢竟這是他在搞事情,這個費用可能大家不太了解,這裡給大家舉個例子,比如房子,過戶費用就是這裡所說的費用,這個錢也不是個小數目的。
對於這個撤銷程序,說著容易,其實實際操作中是非常麻煩的,因為需要很多的時間對接其他單位進行處理,所以,對於打官司時候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的有效途徑還是要及時的進行財產保全,這樣就可以避免他進行財產轉移,只是需要出一小部分保全費用的問題,現在不是由這樣一句俗話麼,花錢能解決的事情真的是比較簡單的事情,這也叫有備無患吧。
所以說,打官司的時候,一旦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的行使撤銷權,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對對方來說,也是一種震懾,倒逼他儘快地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