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上班途中摔骨折不算工傷?法院:應認定工傷,盤點那些容易被...

2021-01-11 華聲在線

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11月1日訊(記者 楊昱 通訊員 鍾建林)大學教授騎自行車去參加碩士論文開題,在途中不慎摔倒受傷。當校方為她去申請工傷認定時,長沙市人社局卻不予以批准。為此,教授把長沙市人社局起訴至法院,訴求法院判令撤銷長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近日,長沙市兩級法院對該進行了審理,均支持了教授的訴求,並判令長沙市人社局重新對教授作工傷認定。

人社局:受傷地沒在工作場所,不算工傷

2018年12月24日14時15分,湖南農業大學商學院杜紅梅教授騎自行車去參加學生們的碩士論文開題。經過學校中心廣場時不慎摔倒受傷,造成右尺骨鷹嘴骨折、右肱骨內側髁骨折以及右膝軟組織挫傷。

校方向長沙市人社局提交了杜教授的工傷認定申請和相關材料。令人意外的是,人社局2019年3月5日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杜教授起訴至長沙芙蓉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對其重新進行工傷認定。

庭審中,長沙市人社局解釋了不予認定杜教授工傷的理由。由於杜教授當日下午的工作場所應為學校第十教學樓,而非受傷地點湖南農業大學中心廣場,故不是在「工作場所」受傷。同時,她騎自行車是上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受傷,不屬於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況,這才做出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法院:來往工作場所的必經區域受傷,應認定工傷

法院審理查明,杜教授摔倒的地點在湖南農業大學辦公區內,她的騎車行為與其從事碩士論文開題本職教學工作具有直接關聯性、時間合理性和行為目的性,係為完成工作目的而進行準備的形式之一,具有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的性質。同時,農大工作日下午上班時間為14時30分至5時45分,杜教授是下午2時15分騎車不慎摔傷,屬於工作時間前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法院認為認定其工傷合法依規。對此,長沙市人社局不服,遂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市人社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杜教授是否在工作場所摔傷。」辦案法官認為,工作場所是指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以及職工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應綜合考慮認定為工作場所。杜教授當天下午的工作場所應為包含中心廣場在內的農大辦公區,第十教學樓則為具體工作地點。

【盤點】那些被「誤解」的工傷

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成為爭議最多的問題。不少勞動者對工傷保險並不十分了解,對類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算不算工傷等法律條文,往往說不清,也由此對工傷造成了一定「誤解」。

記者盤點了很多在職人員關心的工傷認定問題,並向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進行了求證。李健表示,我國勞動法體系的立法導向是明顯偏向於保護勞動者,因此當理論與司法實踐遭遇一定分歧爭議時,不妨都回頭考慮下立法初衷。

1、在單位廁所摔傷,算工傷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施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因此,當事人還是要承擔一定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是因為工作原因遭遇了事故傷害,否則很難得到工傷支持。

2、職工在宿舍休息時摔傷,為何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加班加點時間;「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從事工作的崗位。職工在宿舍在休息期間發生傷害,不符合認定工傷的基本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

3、職工下班回家受傷不一定算工傷

職工下班回家受傷認定工傷,得看是回哪個「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如果下班回家的路線符合以上合理路線範圍內的,受傷了是應認定為工傷的。

4、崗位上突發疾病請假回家,再去醫院搶救後身亡的是工傷嗎?

關於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爭議極大,不認定工傷的理由主要如下: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障範疇,在體現人文關懷的同時需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和社會公平。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而言,首要的保障群體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而視同工傷中的「疾病」本質上並不屬於「真正的工傷」,但是為進一步保護勞動者權益、分擔風險而把特定情況下的疾病劃入了視同工傷的範疇。所謂的「突發疾病」,應是指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且情形比較嚴重,必須立即送院搶救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先回家休息了,就不屬於這種緊急情形,既然不緊急,仍將其視作工傷,就與立法的初衷相背離了。

5、在單位食堂吃飯突發疾病,不能認定工傷

有觀點認為,在食堂吃飯尤其午飯時,其時間和地點應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其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予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但實際上這個觀點的依據不足,中午就餐時間被視為午休時間。

6、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不能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這裡強調的是,不但要「因工外出」,且還需要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如果是因為私事受傷,就明顯不符合本條規定,典型的是出差期間會見朋友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就不應認定。

7、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不一定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但如果不是為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傷害,在實踐認定中有所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覆》規定: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8、因工作需要應酬而醉酒傷亡的,能認定工傷嗎?

為了工作需要而參加應酬活動,往往會飲酒過量,此情形下發生的傷亡是否屬於工傷,就有不同的觀點。

一般而言,因醉酒引發的傷亡不能認定為工傷,主要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重規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但並非只要喝酒就不是工傷,只有達成醉酒標準導致的傷亡才不符合工傷認定。

9、孕婦工作時流產,算工傷嗎?

工作中流產是否算工傷,還要視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定。一般會通過司法鑑定,來認定流產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這可能對勞動者的訴訟請求更有幫助。但如果流產是因為其自身原因導致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對於孕婦流產的現象能否認定工傷,需具體分析。有些流產的情形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如懷孕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了非自己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流產等個人損傷的,一般可認定為工傷。

10、因工作導致的「職業病」並一定算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不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的傷、殘、亡,還包括勞動者患職業疾病的情形。工傷中所說的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這些危害明確為「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這些因素並不能直接引起關節炎、腰椎間盤突出、頸椎病等;而且只有診斷出屬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的疾病,才能被認定為職業病,如長期從事地下礦工作業得了矽肺、塵肺等。同時,病例診斷需有法律規定的機構按程序認定,並不是一般醫院的診斷證明就能確認職業病的。

一般來說,長期洗碗導致的關節炎、長期伏案工作導致的腰椎間盤突出等不能被認定為職業病。因為,該疾病並不存在於職業病名錄中。但如果在工作中因為扭拉導致手腕受傷或腰椎間盤突出等則可能被認定為工傷。這也說明,意外事故導致的工傷範圍要遠遠大於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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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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