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舞臺劇作品《五維記憶》起訴電影 《哪吒之魔童降世》(簡稱《哪吒》) 侵權案,10日下午在北京知產法院開庭審理。原告以《哪吒》主創發行等侵犯自己作品改編權為由索賠5000萬元,該案因電影《哪吒》的熱播而備受關注。
開庭現場。
中影華騰(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起訴稱,《五維記憶》是一臺沉浸式的情景舞臺表演戲劇作品,該作品創新地通過聲、光、電等多種高科技手段展現「非物質文化遺產」。該劇於2017年12月20日進行了著作權登記。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間,《五維記憶》在國內外舉行了公開展演。
電影《哪吒》於2019年7月26日在院線首映,楊某(餃子)為電影《哪吒》的編劇和導演,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可可豆動畫影視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彩條屋影業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十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彩條屋科技有限公司為《哪吒》的出品方。
原告認為,《哪吒》在人物設定、故事情節、其他要素表達方面與《五維記憶》構成實質性近似,六被告在創作該電影的過程中亦具有實際接觸《五維記憶》的可能性,六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因此起訴至法院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複製、發行及通過網絡傳播侵權作品的行為、刊登道歉聲明以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等。
昨天下午,智慧財產權法院7人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此案。
六被告共同辯稱,楊某並非電影《哪吒》的著作權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霍爾果斯十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僅享有「出品方及出品人」的署名權,其並不享有《哪吒》的其他著作權,故不應對該作品承擔任何對外的法律責任。
被告方認為,《五維記憶》僅為舞臺表演,不屬於作品,並無著作權產生。原告提交的《五維記憶》舞臺表演視頻不能證明該錄製品內容就是原告主張的公開演出內容,不能作為本案的對比依據。《哪吒》的創作早於原告主張《五維記憶》演出版本的發表時間,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觀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編權的事實。綜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目前在進一步審理中。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