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傳銷,大家腦海裡最先聯想到的大概就是「被控制」「一起賺大錢」,洗腦想發大財的人誘騙親戚朋友上當,形式比較低級。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傳銷利用網際網路的優勢衍生出新的傳銷手段,許多人早已中招卻不自知,讓人防不勝防。
案情回顧
2017年,麻某通過微信認識了某某商務有限公司員工後成為公司會員,該公司以推銷「保健酒」為名,承諾一年內將酒款全返,以此吸引群眾在電商平臺購買保健酒並加入公司會員,又以推薦新人可獲得高額獎勵為誘餌,號召會員推薦他人投資發展下線,從而騙取財物從中獲利。
初嘗甜頭後,麻某接受王某委託成為當地團隊的負責人,通過熟人相互介紹、飯局邀約、加微信群等形式宣傳該商務有限公司及其電商平臺,吸引群眾以「入門費」的方式購買保健酒成為會員。
至案發前,麻某發展會員30多人,並按順序形成層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目前,已被禮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
什麼是組織、領導傳銷犯罪
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是指以傳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
組織、領導傳銷犯罪行為
要負刑事責任
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參與傳銷也是違法行為
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與傳銷的資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公安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早已明確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與傳銷是一種違法行為,傳銷投入資金一律沒收,不予返還。
傳銷不以銷售產品為目的,而是以拉人頭為手段,組成金字塔形人員網絡,從參與者的盲目投入中抽取提成,並層層抽取利潤。傳銷是法律禁止的活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是犯罪行為。參與傳銷活動,投入的資金不受法律保護,常常血本無歸。
天上不會掉餡餅,我們應該加強警惕,不要相信有一夜暴富的可能,當面臨拉人頭、交入門費、代理費組成層級、以團隊計酬等情況時,就要當心了,你,很可能已經陷入傳銷騙局!
[此文來源:禮縣人民檢察院,版權說明:以上文字及圖片來源於網絡,僅供學習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用途,其目的在於傳遞更多的信息,並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權或來源標註有誤,請及時和我們取得聯繫,我們將迅速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