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房屋登記機構都要求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特別是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施行後,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屋登記時確實需要婚姻登記證明。因為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登記機構為了防止登記權利人一方擅自處分房屋造成登記錯誤而要求當事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現在統一登記了,是否還需要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呢?
筆者認為,辦理不動產登記不需要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理由如下:
一、要求當事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結婚證、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或者終止的法定證明,即使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明時,也只能是要求當事人提供結婚證、離婚證。
二、不動產登記實行的是依申請登記原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不能成為登記機構要求當事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理由。當事人購買不動產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也可以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在當事人一方處分不動產時,如果不動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則需要另外一方同意的證明;如果當事人一方處分不動產時,如果不動產僅登記在其一個人名下,則不需要提供另外一方同意的證明,因為出現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登記機構也無法查明,因此責任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為了防止夫妻一方擅自處分不動產的現象,當事人購買不動產時就應當將不動產登記到雙方名下,如果購買時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儘快變更登記到雙方名下。2011年8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也為變更提供了便利。
三、(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已經被取消,當事人不可能提供。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民政部《通知》)明確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臺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2015年10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契稅辦理流程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1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規定,「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優惠時,無須提供原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2015年1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以下簡稱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再次要求「堅決砍掉各類無謂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和蓋章環節,原則上一律取消」。(未完待續)
【來源】《中國房地產·綜合版》2016年第1期
【作者】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法律中心) 蔡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