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老人遭遇電信詐騙,銀行為何對此擔責?
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家住廣東佛山的陳老伯接到自稱警察的詐騙者打來的電話,要求其前往銀行開辦新的銀行帳戶保障資金安全。在騙子的指引下,使用按鍵手機的陳老伯竟然成功在交通銀行某網點開通了電話銀行和手機銀行,最終被騙走近百萬元。
懊惱不已的陳老伯認為交行「隨意」為自己開通了電子銀行,便一紙訴狀書將銀行告上法庭。
老人遭遇電話詐騙損失近百萬
銀行辯稱風險提示「面面俱到」
文書顯示,該案案發時,家住廣東佛山的陳老伯已年過七旬。據他回憶,因為一起電信詐騙案自己才捲入這場糾紛。2016年11月4日,陳老伯分別接到兩名陌生男子的電話。電話中,兩人自稱是警察,並告知陳老伯他的身份信息已經被他人冒用消費,要求其前往銀行開辦新的銀行帳戶保障資金安全。
接到電話的陳老伯並未生疑,而是選擇當日前往附近的交通銀行城南支行辦理借記卡。隨後幾天,陳老伯分多次共計向該卡轉入98萬餘元。11月12日,陳老伯前往銀行查詢發現,自己的存款每次在存入當天即被人通過手機銀行或者電話銀行轉走,帳戶餘額僅剩71.1元,意識到被電話詐騙的陳老伯連忙報警。
年邁的陳老伯心生疑問,自己在銀行僅僅是辦理了一張借記卡,並未開通其他服務,究竟是騙子神通廣大還是銀行疏忽職守?
據人民法院報此前報導,陳老伯表示,自己辦理借記卡期間,曾按櫃檯人員要求提供個人手機號碼,但並未同意開通該卡的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等服務。銀行方未經同意擅自開通且後續未經合法程序將自己的款項轉出又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自己巨大的經濟損失,應承擔全部責任。由於索賠未果,陳老伯一紙訴狀將交行城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自己各項損失共計102萬餘元。
對於陳老伯的說法,交行城南支行卻給出了不同的意見。交行辯稱電子銀行業務是陳老伯主動申請辦理的,有相關籤署文件為證。且辦理過程中,櫃檯人員已經通過口頭提示等方式就使用電子銀行可能存在的風險等進行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已經盡到了適當的安全保障義務。
不過,法院最終認為銀行確需承擔陳老伯的部分損失。
使用按鍵機仍能開通手機銀行?
交行存在兩項違約行為
據判決書顯示,交行城南支行提供的一段視頻資料清晰的還原了銀行為陳老伯開通借記卡的場景,陳老伯所在的業務櫃檯內外各有一名職員,櫃檯內的職員陳述稱應該不用為他開通手機銀行了吧?外面的職員回復幫他開通吧。裡面的職員表示陳老伯使用的是鍵盤機。外面的職員卻回復稱「沒關係」。陳老伯在此過程中並未發言。
在開卡業務辦理完畢後,陳老伯詢問款項進出是不是都有簡訊提醒?櫃檯內的職員陳述稱,「一會兒到理財櫃檯會有人幫你開通。」
據交行城南支行提供的一段電話錄音,當天晚些時候,一個操持普通話口音,自稱陳老伯的客戶打通了交行的客服電話,要求開通電話銀行並進行電話銀行轉帳,陳老伯在庭審中明確表示電話中的人並非他本人,也不是自己認識的人。
這名自稱陳老伯的客戶提供了借記卡卡號和取款密碼,重置了查詢密碼,開通了電話銀行,並通過輸入取款密碼和六位簡訊動態提醒密碼,成功進行了電話轉帳。
對此,在該案一審中,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認為,陳老伯未依約妥善保管卡片信息,是導致其資金損失的重要原因。不過,交行城南支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違約情形。
首先,陳老伯年齡較高,對於電子銀行的了解程度不高,其所持有的手機為鍵盤機,交行工作人員在幫原告開通手機銀行時,已經意識到其手機不具備使用手機銀行功能,卻依然幫其開通手機銀行。此外,在開通手機銀行的過程中,交行城南支行並未盡到相應的提示、告知義務。
其次,在申請開通電子銀行時,交行明確約定電子銀行業務所涉安全要素以交易規則為準。依據交行制定的交易規則,電話銀行的安全認證工具為可視卡動態令牌/手機魔卡,而不包括查詢密碼與簡訊動態密碼,但通過密碼成功進行了電話銀行轉帳,由此可見交行實際上未使用交易規則約定的安全認證工具,其行為顯然屬於違約。
最終,法院認定交行承擔陳老伯因手機銀行轉款而造成損失10%的賠償責任以及電話銀行轉款損失50%的賠償責任,合計24.05萬元。陳老伯不服判決,但二審法院仍然認為維持原判。
矛頭對準銀行職員
為索賠老人改變申訴口徑
人心叵測,敗訴後的陳老伯又將索賠矛頭對準了那位幫他開通手機銀行的職員。不過,這次陳老伯的訴請與狀告銀行時的口徑並不一致。
陳老伯在上訴時表示,其在交行城南支行處辦理存摺業務時,因交行工作人員陳某桃推銷理財產品而辦理了借記卡。上述銀行卡開辦過程中,陳老伯按照工作人員要求提供了手機號碼,並向卡內現金存入10元。陳老伯認為,該職員未經其同意而開通借記卡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等服務,且未經合法程序而將其存款轉出,又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導致自己巨大經濟損失,故應承擔全部責任。
交行工作人員陳某桃辯稱,根據法院已查明的相關事實,陳老伯是因受到了詐騙分子的欺騙而按照要求前往銀行開立借記卡,且銀行工作人員詢問其開卡用途時,得到回覆是「兒子讓其開卡用來存錢」。自己雖為銀行的理財經理,但僅因為當時大堂經理等其他工作人員忙碌,代為接待陳老伯。且自己履行的是職務行為,陳老伯的財產損害結果與自己沒有因果關係。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從陳老伯的報案陳述看,其因根據他人指示而前往交通銀行開辦借記卡,並因此遭受資金損失,可見其資金損失涉嫌犯罪行為所致,無證據證明該銀行職員有參與詐騙原告錢財行為,其在開卡過程中提供服務是履行銀行職員的職務行為。
事實上,交行城南支行已因其過錯對陳老伯的損失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交行城南支行的過錯因素包含了職員履行職務時的不當行為,因此法院駁回陳老伯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