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圖文無關
11月11日,廣東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披露了這樣一個案例:
「您好,我是林警官,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消費……」年逾七旬的陳伯接聽該電話後,在交通銀行廣東佛山城南支行(以下簡稱交行城南支行)辦理借記卡並陸續轉入近百萬元,結果被騙子通過電話、手機銀行轉帳騙走98萬餘元。陳伯向銀行索賠未果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交行廣東佛山城南支行賠償陳伯24萬餘元。
老人被電信詐騙,為什麼交行會被判擔責?
該案判決書顯示,交行明知陳伯用的是鍵盤機,仍然為其開通了手機銀行,並且電話銀行轉帳未按規則進行安全認證,因此被判擔責。
老人遭電話詐騙98萬餘元
陳伯生於1942年,今年已經78歲高齡。2016年11月4日,陳伯分別接到兩名陌生男子的電話。兩人自稱「警察」,並告知陳伯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消費,要求其前往銀行開辦新的銀行帳戶保障資金安全。
陳伯深信不疑,於當日前往交行廣東佛山城南支行辦理了借記卡。該行職員為其開通了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隨後一周內,陳伯陸續向該卡轉入98萬餘元。
11月12日,陳伯意識到被電話詐騙,連忙報警。然而,陳伯在該行查詢後發現,上述款項每次到帳後均在當日通過手機銀行、電話銀行轉出了,帳戶僅餘71.1元。
向銀行索賠未果訴至法院
由於索賠未果,陳伯一紙訴狀將交行廣東佛山城南支行銀行訴至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本金及利息損失共計102萬餘元,並承擔訴訟費。
陳伯認為,騙子是通過手機銀行和電話銀行偷走了自己的錢,而自己在辦理借記卡期間,曾按櫃檯人員要求提供個人手機號碼,但並未同意開通該卡的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等服務,自己也沒有開通電話銀行,因此,銀行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但城南支行方面表示,電子銀行業務是陳伯主動申請辦理的,有相關籤署文件為證。且辦理過程中,櫃檯人員已經通過口頭提示等方式,就使用電子銀行可能存在的風險等進行了充分的安全提示。而電話銀行是開戶當天晚些時候一名自稱陳伯的人撥打銀行客服熱線並按照操作提示正確輸入相關密碼開通的。
交行被判賠償24萬元
城南支行提交的開戶錄像視頻顯示,在開卡過程中,銀行櫃檯內職員稱陳伯用的手機是鍵盤機,應該不用開通手機銀行。但櫃檯外一名職員回覆說:「沒關係,幫他開通吧。」
陳伯在此過程中並未發言,但之後籤署了相關文件。
視頻同時顯示,在開通手機銀行的過程中,銀行職員並未盡到相應的提示、告知義務。
城南支行提交的電話錄音還顯示,開戶當天晚些時候,一個操持普通話口音、自稱陳伯的人打通交行客服電話,按要求提供查詢密碼、取款密碼後開通了電話銀行並進行了電話銀行轉帳。
但陳伯明確表示,該電話口音並非其本人,也不是他認識的人。
禪城區法院審理還查明,城南支行電話銀行的安全認證工具為可視卡動態令牌/手機魔卡,但該案中部分資金卻是通過輸入查詢密碼和簡訊動態密碼等成功實現轉款,該行實際上未使用雙方約定的安全認證工具。
禪城區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原被告是否就開通手機銀行、電話銀行達成合意,被告是否應該對原告借記卡內的資金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在陳伯不充分了解手機銀行的交易方式、風險且不具備使用手機銀行的客觀條件下依然幫其開通手機銀行,需承擔一定責任。故判決銀行方對手機銀行轉款部分承擔10%的賠償責任,對電話銀行轉款部分承擔50%的責任,共24萬餘元。
城南支行不服一審判決,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佛山中院認為,陳伯並不充分了解手機銀行的特點、交易方式及交易風險,且其鍵盤機根本不具備可使用手機銀行的功能,銀行工作人員注意到該問題,但未就手機銀行系無卡交易等特點及由此衍生的相應風險向陳伯明確告知,為案涉借記卡開通了手機銀行,對陳伯因手機銀行轉款造成的損失具有一定過錯,一審判決並無不當。
其次,依據雙方籤訂的電子銀行服務協議,電話銀行的安全認證工具為可視卡動態令牌/手機魔卡,並不包括查詢密碼和簡訊動態密碼,銀行在變更安全認證方式後並未及時通知陳伯。一審判決銀行方擔責50%,也屬合理。
佛山中院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來源:人民日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