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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條件,也符合部分先進位造業留抵退稅條件,請問,應該按照哪項規定退稅?可以任意選擇適用嗎?
答:根據財稅2020年第8號公告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後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根據財稅2019年第84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部分先進位造業納稅人,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2019年4月及以後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在8號公告執行期間內,你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適用上述兩項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需要說明的是,您可以在不同的納稅申報期內選擇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稅政策申請退稅。
本期製作團隊
監製 |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辦公室
圖文編發| 珠稅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