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志成城,共同戰「疫」;稅費優惠,共度時艱。近期,政府出臺了一系列防控新冠肺炎稅費優惠政策。究竟湖南有哪些企業和個人能夠享受稅費優惠?有哪些優惠?怎樣申報?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近日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財產和行為稅、非稅收入、其他等七個方面,分門別類進行了詳細解答。
一、增值稅
1、哪些納稅人可以申請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
答:列入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的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該優惠政策。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還有無其他條件限制?
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位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關於留抵退稅條件的限制。如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納稅信用級別為M的、2019年4月份以後享受過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等,均可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3、納稅人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計算?
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申請退還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是指申請退稅當期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全額退還其2020年1月1日以後形成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
4、對納稅人提供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其中提供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包括哪些?
答: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公共運輸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5、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其中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包括哪些?
答: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6、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其中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應如何界定?
答: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規定執行。快遞收派服務,是指從事快遞業務的納稅人提供的收派服務,即接受寄件人委託,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其中,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並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8號公告規定可以免徵增值稅的收派服務僅指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是指為居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
7、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應如何辦理?
答:納稅人申請退還留抵退稅,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原則辦理留抵退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等進行審核確認,並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稅人。
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於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省重點聯繫企業稅收服務保障的通知》(湘稅函〔2020〕20號)相關名單做好退稅工作,省局將及時下發後續更新名單。
8、在抗擊疫情期間,納稅人根據8號公告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是否需要辦理備案手續,應該如何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明確,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的,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只需自主進行增值稅免稅申報,並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即可。
9、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在開具發票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據此,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視情況開具不同類型的普通發票。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同時,考慮到在疫情防控期間,部分納稅人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能會遇到與接受發票方溝通不便而未能及時開具的特殊情況,《公告》中明確納稅人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隨後再按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開具期限為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
10、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如何申報?
答: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免稅額等申報數據,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11、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發布前,納稅人已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如何處理?
答:在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12、2月份申報期限延長後,納稅人稅控設備解鎖方式是否有所調整?
答:為確保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納稅人能夠正常開具增值稅發票和確認增值稅扣稅憑證用途,稅務部門根據稅務總局要求調整稅控設備解鎖方式和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調整後,納稅人只需登陸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並由系統自動完成增值稅發票匯總數據上傳後,即可正常使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正常確認增值稅扣稅憑證用途。
13、疫情防控期間,發票供應有什麼新的政策麼?
答:對生產和銷售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製劑、藥品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以及對此類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發票「增版」「增量」的,可暫按需調整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不需事前實地查驗。除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間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降低其增值稅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
二、企業所得稅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如何確定?
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報納稅申報表?
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
3、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辦理什麼手續?
答:為貫徹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於2018年制發了《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3號),修訂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新的辦理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採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無需履行相關手續,按規定歸集和留存備查資料即可。留存備查資料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執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固定資產記帳憑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帳三類資料。
4、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包括哪幾類?
答:這次政策規定,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在政策執行過程中,企業可參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的行業分類標準進行判定。
5、對困難行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有何要求?
答:困難行業企業享受此項政策的,2020年主營收入佔收入總額扣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後餘額的比例,應在50%以上(不含50%)。
6、困難行業企業納稅人適用此項優惠政策應注意什麼?
答:納稅人應自行判斷是否屬於困難行業企業,且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發生虧損享受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政策的,應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以下簡稱《聲明》)。納稅人應在《聲明》填入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的具體行業三項信息,並對其符合政策規定、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勾選的所屬困難行業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7、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贈所得稅政策有哪些亮點?
答:相較於現行政策,為鼓勵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積極向疫情防控事業捐贈,儘快戰勝疫情,這次出臺的疫情捐贈所得稅政策主要有兩個方面的突破。
第一個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確,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第二個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慮到疫情緊急,政策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8、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政策?
答: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按照會計核算相關規定,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已經全額列支,企業按實際會計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在稅收上也實現了全額據實扣除。因此,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即享受到該政策。
9、企業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答:企業根據9號公告規定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時,凡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的,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在票據中註明相關疫情防控捐贈事項。該捐贈票據由企業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應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對方開具的捐贈接收函。
三、個人所得稅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級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有什麼優惠政策?
答: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級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對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員按照省級及省級以上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有什麼優惠政策?
答:對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員按照省級及省級以上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3、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是否需要計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答: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發生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有什麼優惠政策?
答: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5、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享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答: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並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6、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應該怎麼辦?
答: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複印件,並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7、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的辦理,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執行。可以在預扣預繳環節中的工薪所得、分類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彙算清繳期間統一進行扣除。其中,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在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四、消費稅
1、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發布前,納稅人已進行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如何處理?
答:在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徵的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2、在抗擊疫情期間,納稅人根據8號公告和9號公告可以享受免徵消費稅優惠政策的,是否需要辦理備案手續,應該如何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明確,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享受消費稅免稅優惠的,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只需自主進行消費稅免稅申報,並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即可。
3、納稅人發生符合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消費稅行為如何申報?
答:納稅人發生符合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消費稅行為,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五、財產和行為稅
1、疫情防控期間,如何進行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困難減免?
答:一、提前啟動2019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工作。2019年度符合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特別是疫情防控期間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可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本著高效、便利、容缺的原則,及時受理和核准,並對已核准的困難減免稅額及時通知納稅人辦理退稅或稅款抵繳手續。
二、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等困難行業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在年度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困難減免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對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按季進行減免稅審批。
三、因疫情原因,納稅人不能及時提交相關書面資料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可以先行網上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在疫情防控結束後納稅人補齊相關資料。
四、疫情防控期間,中央和省政府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的,遵照執行。
六、非稅收入
1、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提供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生活服務、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涉及這幾項收入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怎麼辦?
答:鑑於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徵依據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因此,以上幾項收入免徵增值稅後,不需要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還需要交納麼?
答: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同時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其他
1、在抗擊疫情期間,納稅人應該如何進行出口退(免)稅備案及備案變更申請?
答: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明確,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及備案變更。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誤後,即可為納稅人辦理備案或備案變更。
2、在抗擊疫情期間,納稅人應該如何申請開具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
答: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明確,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即可申請開具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誤後,即可為納稅人開具相關證明。
3、在抗擊疫情期間,未實施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的納稅人應該如何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答:疫情防控期間,所有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包括四類出口企業、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等),均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即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暫無需報送相關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問題,且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按規定為納稅人辦理退(免)稅。
4、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採用「非接觸式」方式申請出口退(免)稅備案及備案變更、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的,本應報送的相關紙質資料應當如何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非接觸式」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可暫不提供相關紙質資料。對於按照現行規定應報送的相關紙質資料,納稅人應妥善留存,待疫情結束後補報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予以覆核。
5、因疫情影響,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證明開具、出口收匯等事項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證明開具、出口收匯等事項的,可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待收齊退(免)稅憑證、相關電子信息或者收匯後,即可申報辦理相關事項。
6、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是什麼?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編輯:唐志勇、張晴
一審:李楊超、尹志偉
二審:宋高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