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房屋買賣、租賃、產權這樣辦……

2020-12-21 澎湃新聞

房屋產權新規

從2021年起

每套大產權房子

都擁有三種不同的物權屬性

分別是

土地使用權

房屋產權

居住權

居住權是獨立於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外、新增的第三種屬性。可以理解為單純給居住人設置的1個物權類型。帶有居住權的房子原則上無償設立、不能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01

房主老李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但又沒有太多養老金。如果賣掉房子自己就沒地方住了,如果不賣錢又不夠。他該怎麼辦?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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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1年新規,老李可以將居住權單獨轉讓給小王,與小王籤訂居住權轉讓協議。小王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給老李一筆費用,小王就擁有了房屋的居住權。

02

老李的保姆對老李照料有加,老李怕自己過世後保姆沒地方住,他該怎麼辦?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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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可以與保姆無償籤訂「居住權」協議,並至房管局備案登記。有了這份居住權協議,保姆就有權在約定時間內一直住在老李房子裡,沒人可以趕走。而這套房子,按規定不得再出租。

03

小李新婚不久,妻子提出為丈母娘、老丈人設置居住權。但之後夫妻倆關係破裂需要離婚,財產需要分割,他能順利分割財產嗎?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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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房子設了居住權,如果小李的丈母娘、老丈人不願意搬走,小李無法把房子賣了,房子不能變現,財產可能也一直得不到分割。

類似可能還有很多。居住權設立初衷,是讓一些只有一套房的人,或者不想賣掉房子的人,可以通過單獨轉讓居住權的方式獲得收益。但居住權的確可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

根據《民法典》規定,住宅70年產權到期後,可以自動續期,不需要手動提出申請。但需要說明的是,續期費用目前尚沒有明細出臺。

其次,商辦40年產權到期後是否可續期,目前沒有明文規定。所以,購買商辦一定要注意土地剩餘年限。

租房

新規

根據《民法典》規定,任何物權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部分自動失效。

比如有些開發商將人防車位一次性40年租賃給業主就是違規的。

廚房、陽臺、儲藏室、衛生間等非居住空間,頂樓露臺改造後變成房屋、房屋加蓋、廠房、臨時建築、過道等自建、違建空間都不得用於出租,否則可能面臨罰款。

之前房東會隨著租賃市場的好壞,隨意增減房租。但新規下,房東不得再單方面提高租金,必須得到承租人的認可。

其次,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東也不得採用驅趕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不破租賃」,假設房屋在租賃存續期間發生了產權變更,租客依然可按照協議繼續居住。

很多小產權房、老式商住樓、缺乏物業管理的小區,消防上往往存在問題,這類房子禁止對外出租。

房屋買賣新規

在以前,銀行抵押中房產必須繳清全款、解押之後才能過戶。

但2021年後,在押房產可直接交易並過戶,不需要繳清全款或提前徵得銀行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銀行依然具有這套房子的抵押權,如果過戶後不及時償還銀行貸款,銀行依然有權申請處置這套房屋。

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用中介服務獲得了交易資源之後逃單的話,中介有權起訴。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房屋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從而導致房屋無法過戶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當然,這個無權處分是指賣方不是房屋所有人或授權人,不要與法拍房搞混了。

以上這些新規

你都清楚了嗎

原標題:《2021年起,房屋買賣、租賃、產權這樣辦……》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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