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卡咖啡是由義大利濃縮咖啡、巧克力醬、鮮奶油和牛奶混合而成一種古老的咖啡,是咖啡的品種之一。近期有人註冊了「摩卡咖啡」四個字的商標,並把一些咖啡店告到法院,要求禁止使用「摩卡咖啡」字樣。
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針對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卡公司)與被告瑪儷琳(深圳)時尚餐飲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瑪儷琳北京分公司)、被告瑪儷琳(深圳)時尚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瑪儷琳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摩卡公司經原國家商標局核准,在第30類商品上註冊了第515218號「摩卡MOCCA」商標、第13932149號「摩卡咖啡」商標、第13932152號「摩卡」商標、第13932143號「摩卡」商標、第6446943號「摩卡咖啡MOCCA」商標,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
經過摩卡公司長期的連續使用和宣傳推廣,「摩卡咖啡」等系列產品已被社會公眾廣為知曉,具有良好的聲譽,產品銷售遍及全國各地,在業內具有極高的品牌知名度。
2019年3月5日,摩卡公司發現瑪儷琳北京分公司的菜單上使用「摩卡咖啡」進行商品銷售,摩卡公司隨即進行了公證保全。並以瑪儷琳北京分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摩卡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將弱化摩卡公司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及與摩卡公司之間的對應關係,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為由,對瑪儷琳北京分公司及其上級公司瑪儷琳公司提起了訴訟,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摩卡」為咖啡的品種之一,其對應的英文單詞為「MOCHA」,此為「摩卡」「MOCHA」的固有含義,摩卡公司雖然註冊有「摩卡」系列商標,但無權禁止他人非商標性使用這些字樣。
而且,如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觀意圖及使用方式必須能夠發揮商標標識的識別功能,即商標的使用人主動地體現該標識識別來源的作用,如使用人僅為表達某一詞彙的固有含義而進行使用,相關公眾難以據此知曉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也就無法體現該標識的商標功能,此種使用方式不應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本案中,二被告在使用「摩卡咖啡(熱飲)MOCHA」時均系作為其店鋪中銷售的一款咖啡飲品的名稱進行使用,其在菜單上使用「摩卡咖啡(熱飲)MOCHA」字樣,系與其他口味咖啡進行並列展示,並無突出或顯示任何與摩卡公司關聯的字樣,且使用該字樣時在字體、字號、排列方式上均與菜單中其他飲品字體、字號、排列方式相同,該種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未超出說明或客觀描述商品的正當使用的界限。
另外,二被告還在「摩卡咖啡(熱飲)MOCHA」字樣下方對該款飲品進行了解釋說明,稱該飲品為「咖啡與巧克力的搭配」,告知消費者該飲品的製作原料,其使用方式不會讓相關公眾產生商品來源的聯繫。
在此情況下,相關公眾進入涉案咖啡廳進行消費時,不會認為其提供的咖啡來源於摩卡公司,也不會誤認為被告咖啡店與摩卡公司之間有特定的聯繫。
綜上,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瑪儷琳北京分公司及瑪儷琳公司在經營的咖啡廳菜單上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樣不構成侵權,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本案已生效。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享受服務時便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
商標法對商標權的保護本質上是對商標標識功能的保護,而並非僅保護以註冊行為所固化的商標標識本身。
商標權人獲取的是對其依法享有的註冊商標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類別上的專有權,商標權人無權禁止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即如果使用行為並未損害涉案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功能,未因此而導致市場混淆的後果,則該種使用行為即不在商標法所禁止的範圍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