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3 15:0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點擊「 張家港法院 」關注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2020年12月1日,張家港法院推出「學法論'典'」欄目,每天帶你解讀一則民法典重點條文。今天由張家港法院民一庭法官任洪國為大家簡論「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NEW
法條原文
第1219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治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解讀
所謂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是指在診療活動中具備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強制狀態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種與其所患疾病相關的診療信息,在此基礎上對義務人員制定的診療計劃自願作出選擇的權利。知情同意權包括知情權和同意權,知情權的實現和恰當行使是同意權得以正確行使的前提和基礎。
特別提示
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從醫療人員的角度看待,即醫療人員的意向義務,保障患者這項權利的順利實現和正確行使,要求醫療人員必須充分履行告知、說明和解釋的義務。
(2)知情同意權實質上是一種特別的人格權即自我決定權。
(3)知情同意權的侵權責任是獨立於診療過程中因醫務人員過失而造成的對患者生命、健康、身體權利損害的侵權責任,即使是醫學上毫無瑕疵的治療也不能阻卻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的侵權責任。
--THE END--
原標題:《學法論「典」 | 民法典重點條文 · 每日一論》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