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華影視城」歸屬權存爭議,代理律師:一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

2020-12-13 大白財經觀察

【撰文/林紅 統籌/劉姝蓉】「賴昌星走私案」塵埃落定後,曾名噪一時的遠華影視城歸屬權陷入官司糾紛。據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顯示,廈門遠華影視娛樂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遠華影視娛樂公司」)訴廈門市人民政府一案二審已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

2019年,原告遠華影視娛樂公司稱本由其開發經營的「遠華遊樂城」項目被廈門市政府收歸國有,並擅自轉讓給第三方,卻未通知及履行任何正常手續,也未就原告建造的地上建築物進行任何補償。同年10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遠華影視娛樂公司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並駁回起訴。

代理律師張起淮表示,一審法院對被告廈門市政府毫無事實依據的答辯意見未進行任何的審理查明,只裁不審,嚴重違反法律程序。他提請二審法院理清法律關係,並希望地方政府承擔舉證責任,以事實服人。

位於廈門同安區五顯鎮的遠華影視城,曾名噪一時(圖片來源於網絡)

廈門市長成被告,一審被駁回

座落於廈門市同安區五顯鎮東溪河西岸,總佔地面積1000畝的遠華影視城(現稱「同安影視城」)項目,於1998年落成。其仿北京紫禁城建造的宮殿群氣魄恢宏,又被稱為「中國第一個橫店」。

2019年,作為遠華影視城的原開發單位,廈門遠華影視娛樂發展有限公司以該項目建設用地被無端轉讓為由,將廈門市人民政府(簡稱「廈門市政府」)及廈門市同安區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訴諸公堂,廈門市長莊稼漢成為被告。

大白新聞從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行政裁定書中獲悉,原告遠華影視娛樂公司訴稱,1998年4月16日,被告作出《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遠華影視娛樂有限公司「遠華遊樂城」建設用地的批覆》(廈府[1998]地112號),原告據此取得位於同安縣五顯鎮垵爐、西洋、宋宅村等土地審批手續及使用權。

2007年7月16日,被告作出《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市同安區土地開發總公司政府儲備用地的批覆》(廈府地[2007]343號),將原批准給原告開發建設的原「遠華遊樂城」項目用地作為政府儲備用地無償收歸國有,將開發單位變更為第三人「廈門市同安區土地開發總公司」,並在完成前期開發後交由政府組織出讓。

大白新聞注意到,就在同一天,廈府[1998]地112號文件顯示已被註銷。

1998年,廈門市政府批覆「遠華遊樂城」項目用地文書

遠華影視娛樂公司表示,原經營項目被出讓後,造成自己的權益受損,且未收到被告就該公司建造的地上建築物作出的任何補償。為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市同安區土地開發總公司政府儲備用地的批覆》。

2007年,廈門市政府批准將原「遠華遊樂城」項目用地開發單位變更

對於遠華影視娛樂公司的訴訟指控,廈門市政府辯稱,原告與廈府地[2007]343號批覆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被告還稱,1998年的用地批覆文書中,僅僅是同意原告就「原遠華影視城」進行徵地,並不代表原告取得了該項目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

廈門市政府認為,原告因涉「賴昌星走私案」,其資產已在賴昌星走私案查處過程中被有權機關依法處置,因此,原告不再對原「遠華娛樂城」項目建設用地擁有任何權利,與本案所涉批覆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審判決書內容

2019年10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裁定:遠華影視娛樂公司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起訴條件,故駁回起訴。

代理律師:一審法院「只裁不審」屬程序違法

因不滿一審裁決,2019年11月15日,廈門遠華影視娛樂發展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2月24日,此案已由該法院依法受理,並進入審理階段。

上訴人認為,理應承擔舉證責任的被告廈門市政府,對本案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存有爭議,卻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第三人同安土地開發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完全沒有對本案是否符合起訴條件予以調查、審理、查明和分析論證,未對原告與被告提出的訴訟理由逐一分析,未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者採納,更未說明任何理由。

上訴人根據上述理由指出,一審法院存在只裁不審的程序違法,不僅嚴重剝奪了遠華影視娛樂公司作為原告的訴訟權利,並且致使本案基本事實未能查清。訴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原告對遠華影視城投建費超4400萬元

此外,張起淮律師表示,一審法院未對被告辯稱的「原告與廈府地[2007]343號批覆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廈府[1998]地112號用地批覆僅僅是同意原告就原『遠華影視城』進行徵地,該批覆並不能證明原告取得了『遠華影視城』項目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予以查清,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上訴人表示,1996年2月9日,遠華影視娛樂公司以廈門遠華電子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同安縣五顯鎮人民政府、同安縣土地管理局等單位籤訂了《外商投資企業預約用地協議書》,與有關單位達成徵地用地意向,並在用地申請獲批准後,支付了相關費用。

1998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在廈府【1998】地112號文件中明文表述「同意徵用同安區五顯鎮垵爐、西洋、宋宅村的土地64.9246公頃(其中耕地52.7113 公頃),並出讓其中土地63.0658公頃給廈門遠華影視娛樂有限公司,作為『遠華遊樂城』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

此外,文件中還標明「該項用地為旅遊項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四十年」,即使用權到期時間為2038年。

上訴人認為,該文件系廈門市政府同意徵用相關土地,並向遠華影視娛樂公司出讓部分土地的實證,而不僅僅是依被上訴人答辯所述,只批覆了「同意原告進行徵地的行為」。

代理律師張起淮表示,合法取得案涉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後,上訴人並投入巨額的人力、物力、財力、精力開發、建設「原遠華影視城」項目。截止至1998年12月31日,遠華影視娛樂公司至少已向同安縣土地局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款項1210萬元,就開發、建設和管理「原遠華影視城」等相關事宜支付建設工程方面等款項約3247萬元。

張起淮律師亦指出,廈門市政府2007年將原「遠華遊樂城」項目用地的開發單位擅自變更為廈門市同安區土地開發總公司,且後續據此組織土地使用權出讓等相關事項,從未告知、也未對遠華影視娛樂公司建造的地上建築物作出任何補償,嚴重侵犯了該企業合法權益。因此,上訴人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現無證據顯示原告資產與「賴昌星走私案」有關聯

大白新聞獲悉,今年3月1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就上訴人遠華影視娛樂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一案,做出了書面答辯。

答辯人重申,上訴人因涉「賴昌星走私案」,其資產已在賴昌星走私案查處過程中被有權機關依法處置,上訴人不再對「原遠華影視城」項目建設用地擁有任何權利,與廈府地〔2007〕343號用地批覆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不具備上訴人主體資格。

2020年3月1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就此案二審提交答辯狀

對於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張起淮律師予以反駁。他指出,「賴昌星走私案」主犯賴昌星被判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遠華影視娛樂公司並非案件當事人,現無證據顯示該公司在行政訴訟案中所涉資產與「賴昌星走私案」存在關聯。

他表示,即便認為遠華影視娛樂公司資產與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罪案有關,也應當依法查明遠華影視娛樂公司資產的性質,經法院審理、認定,且對其中涉及刑事案件的資產也應當出具罰沒清單等合法手續。

作為上訴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他提請二審法院分清是非,理清法律關係,並希望廈門市政府履行舉證責任,以事實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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