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開市監罰字〔2020〕80號
當事人:長沙市開福區王XX兒科診所(經營者:王XX)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
經營場所:長沙市開福區*********
經營者:王XX
身份證號碼:433*********
聯繫電話:139********
聯繫地址:長沙市雨花區*******
2020年5月13日起本局陸續收到多起消費者投訴舉報,稱當事人診所通過診療向患者推薦銷售「倍氨敏」固體飲料,過程中宣稱該款固體飲料為特殊醫學配方奶粉。經核實,本局於2020年5月14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通過診療手段,在處方、病曆本上開具「倍氨敏」蛋白固體飲料、「樂亦康」益生菌膠囊、「益根敏」益生菌粉向嬰幼兒患兒家長進行推薦和銷售。當事人經營場所診療室隔斷玻璃窗上張貼的「樂亦康」益生菌膠囊宣傳海報包含「增強免疫力,遠離過敏」、「LP33是亞洲唯一獲得國際認可的抗過敏特應性菌株,全世界唯一申請抗過敏新藥開發的益生菌,臺灣超過2000位以上醫師、醫生口碑見證」、「新的微生物株類乾酪乳桿菌GM-080及其治療過敏相關疾病的用途,發酵乳酸桿菌GM-090及其在生產刺激INF-γ分泌及/或治療過敏的藥物中的用途」、「副乾酪乳桿菌(GM-080)主要針對過敏性鼻炎、哮喘」、「發酵乳桿菌(GM-090)主要針對過敏性皮炎、增強免疫力」、「嗜酸乳桿菌(GMNL-185)主要針對食物過敏、腸道健康」等內容;「益根敏」益生菌粉宣傳海報包含「新一代免疫微生態免疫調節製劑」、「降低過敏因子lgE」、「全面調節免疫平衡」、「從源頭切斷過敏反應的表達」等內容。
另查明,截至案發之日當事人購進「倍氨敏蛋白固體飲料」普通食品3184廳,購貨金額共計444733.51元,銷售金額共計926574.80元(註:和進貨價相差近兩倍);購進「樂亦康益生菌膠囊(臺灣景嶽LP33)」保健食品1514盒,購貨金額共計160485.65元,銷售金額共計427751元(註:和進貨價相差2.5倍);購進「LP33益根敏益生菌粉(益可勁)」普通食品6310盒,購貨金額共計404479元,銷售金額共計2713660元(註:和進貨價相差近4倍); 購進「益根敏益生菌粉(湘雅天勁)」普通食品33970盒,購貨金額共計1124538.38元,銷售金額共計3556157元(註:和進貨價相差3.5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證明當事人的經營主體資格;
2. 當事人執業醫師資格證書複印件、長沙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成員聘書複印件、當事人歷年從醫獲獎榮譽證書複印件,證明當事人從業資質以及其具有較高的醫學專業技術知識;
3. 2020年5月14日現場筆錄、照片,證明現場檢查的基本情況及當事人利用宣傳海報實施虛假宣傳的違法事實;
4. 2020年5月16日現場筆錄,證明現場檢查取證的基本情況;
5. 2020年5月16日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倍氨敏」蛋白固體飲料的基本情況;
6. 當事人提供的部分處方籤、診療明細單列印件原件,證明當事人在診療過程中向患者推薦銷售普通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的事實;
7. 2020年5月27日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作引人誤解宣傳的違法事實;
8. 2020年5月27日對當事人員工曾春雨的詢問筆錄、曾春雨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證明涉案食品進銷情況以及當事人作引人誤解宣傳的違法事實;
9. 當事人診療系統部分截圖列印件,證明當事人在診療過程中向患者推薦銷售普通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的事實;
10. 當事人提供的部分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複印件及產品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進貨來源,以及涉案食品為普通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的事實;
11. 2020年5月28日對李文娟的詢問筆錄、李文娟身份證複印件,證明當事人進貨來源;
12. 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明知「倍氨敏」蛋白固體飲料實際為普通食品的事實;
13. 投訴舉報材料、對投訴舉報人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作引人誤解宣傳的違法事實;
14. 當事人進銷貨臺帳,證明當事人採購銷售「倍氨敏」蛋白固體飲料、「樂亦康益生菌膠囊(臺灣景嶽LP33)」、「LP33益根敏益生菌粉(益可勁)」、「益根敏益生菌粉(湘雅天勁)」的具體情況。
以上證據具有關聯性且能相互佐證。
本局於2020年6月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開市監聽告字〔2020〕77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聽證申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對其銷售產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
鑑於當事人利用其醫生的職業背景等因素對消費者實施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性質惡劣,違法期間產品銷售金額巨大,且涉及嬰幼兒群體,已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和危害後果,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頂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0萬元,吊銷營業執照。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長沙市開福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應繳納罰款數額),並由本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於六個月內依法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10日
來源: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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