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對瑞幸咖啡不正當競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10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對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車行天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優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徵者國際貿易(廈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其中,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和瑞幸咖啡(北京)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200萬元整。
經市場監管總局調查,2019年4月至12月,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及瑞幸北京公司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幫助下,採用「個人及企業刷單造假」、「API企業客戶交易造假」,虛增收入,通過開展虛假交易、偽造銀行流水、建立虛假資料庫、偽造卡券消費記錄等手段,累計製作虛假咖啡卡券訂單1.23億單。同時,當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與多家第三方公司開展虛假交易,通過虛構原材料採購、外賣配送業務,虛增勞務外包業務、虛構廣告業務等方式虛增成本支出,平衡業績利潤數據。通過資金不斷循環,實現營業收入大幅虛增,最終形成極具吸引力的虛假業績,欺騙、誤導消費者和相關公眾。
市場監管總局在行政處罰書中表示,鑑於當事人上述虛假宣傳內容與事實相差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圓整。
瑞幸咖啡總部位於福建廈門,於2018年1月試運營。2017年11月,錢治亞卸任神州優車董事和COO,離職創業,成立了瑞幸咖啡。2019年5月,成立僅兩年的瑞幸咖啡,以中概股最快速度IPO,登陸美國納斯達克。從數量上來看,瑞幸咖啡仍在全國擁有4000餘家門店,是中國最大的連鎖咖啡品牌。
瑞幸咖啡本是近幾年中國發展最快的明星公司,一度被資本市場看好。
但今年4月2日,瑞幸咖啡公告,稱自查發現公司營運長劉劍財務造假,牽涉約22億元交易額,公司董事會成立特別委員會,進行內部調查。此外,美國多家律所對其發起集體訴訟,控告瑞幸咖啡作出虛假和誤導性陳述,違反美國證券法。
消息一出,瑞幸股價連連跳水。6月29日,瑞幸咖啡正式在納斯達克交易所停止交易,進入退市程序,結束了400多天的上市之旅,瑞幸咖啡的股價定格在了1.38美元/股,相較上市時17美元的發行價縮水了90%。
7月31日,官方正式披露對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的調查進展。財政部網站發布消息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組織力量,自5月6日起對瑞幸咖啡公司(Luckin Coffee Inc.)境內2家主要運營主體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和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以來的會計信息質量開展檢查,並延伸檢查關聯企業、金融機構23家。截至目前,檢查基本完成。
檢查發現,自2019年4月起至2019年末,瑞幸咖啡公司通過虛構商品券業務增加交易額22.46億元(人民幣,下同),虛增收入21.19億元(佔對外披露收入51.5億元的41.16%),虛增成本費用12.11億元,虛增利潤9.08億元。
附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20〕19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MA31KB4599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不正當競爭開展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成立於2018年3月,與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幸北京公司」)共同作為瑞幸咖啡連鎖品牌的經營總部開展業務。經營範圍為咖啡館服務(自製飲品)等。
2019年4月至12月期間,當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為獲取競爭優勢及交易機會,在北京車行天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優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徵者國際貿易(廈門)有限公司等多家往來企業幫助下,虛假提升了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關商品銷售收入、成本、利潤率等關鍵營銷指標。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當事人通過組織召開「瑞幸咖啡媒體溝通會」、「無人零售戰略發布會」、2019年度2、3季度電話業績會等多種渠道對外廣泛宣傳使用上述虛假營銷數據。
經統計,2019年4月至12月,當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幫助下,採用「個人及企業刷單造假」、「API企業客戶交易造假」,虛增收入,通過開展虛假交易、偽造銀行流水、建立虛假資料庫、偽造卡券消費記錄等手段,累計製作虛假咖啡卡券訂單1.23億單。同時,當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與多家第三方公司開展虛假交易,通過虛構原材料採購、外賣配送業務,虛增勞務外包業務、虛構廣告業務等方式虛增成本支出,平衡業績利潤數據。通過資金不斷循環,實現營業收入大幅虛增,最終形成極具吸引力的虛假業績,欺騙、誤導消費者和相關公眾。
上述事實,有相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審計報告,當事人及相關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宣傳材料、新聞發言稿、銷售協議、往來郵件記錄、OA審批材料、銀行交易流水、財務報告、相關電子數據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9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並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並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鑑於當事人上述虛假宣傳內容與事實相差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圓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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