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公安機關監督下銷毀的公章居然「重現江湖」,為他人出具數百萬元的欠條;進貨98次貨物賒帳97次,前後11個月僅付一次貨款;造價500萬的鋼構項目,耗費焊割器材料竟然高達51萬餘元;造假太馬虎,搞出連號發貨單;然後毫無關聯的多家公司,不約而同地在同一時間向法院提起訴訟……
福州臺江法院在審理遠利、鋼興等四公司訴福建中南實業的四起案件當中,堅持法律原則和法治底線,拒絕支持其訴訟請求。而福州中院卻在矛盾重重的「證據」面前,竟然仍然被誤導,作出支持連環虛假訴訟案的判決。
近日,連環虛假訴訟案的受害人、福建省中南實業有限公司針對以歐仁春為軸心的黑惡勢力團夥,向中央掃黑除惡領導小組等部門進行了實名舉報。
福州中院被連環虛假訴訟案誤導
據舉報稱,2011年,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泓達,因朋友介紹認識閩侯籍人歐仁春。當時,歐仁春說他是做鋼結構施工的,手上有些項目需要通過公司帳戶走帳,請求該司負責人幫助一下。
該司負責人覺得這在本行業裡是普遍現象,同時,為了照顧朋友的面子,所以沒有推脫,然後就幫忙歐仁春處理了上述事務。
但沒想到的是,中地公司為這朋友之情幫了個忙,卻讓公司埋下了無窮無盡的禍根。
2014年,中南公司突然收到多張法院傳票,同時受到多人起訴。經調查發現,原來歐仁春利用跟中南公司有過往來歷史交易的事實,私刻了中南公司的公章,並假借中南公司之名對外「承接業務」,在承接業務的過程中極不正常地賒欠「供貨商」巨額貨款,然後再用假公章為「供貨商」出具虛假欠條,進而與「供貨商」惡意串通用虛構出來的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欺騙法院作出讓中南公司承擔還款義務的判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吞中南公司資產。
因為歐仁春與相關當事人的惡意串通製造出如下四起連環虛假訴訟案件,中南公司被判決共償還人民幣237多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1、廈門遠利鋼構有限公司(下稱遠利公司)虛假訴訟案。
2014年7月10日,遠利公司持歐仁春利用假公章開具的欠條,起訴中南公司、歐仁春要求還款。
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逐駁回起訴。
2018年8月21日,遠利公司再次提起訴訟,陳述中南公司於2013年3月36日至2014年1月26日向其採購鋼構材料等,2014年1月26日歐仁春以中南公司的名義向遠利公司出具欠條,結算欠款319740元。另查明2013年10月25日,歐仁春向遠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呂慶良轉帳支付10萬元。
歐仁春辯稱其向遠利公司購買螺栓,收到了貨,雙方之間的交易大概有兩三年,本案涉及的款項是結算之後剩餘的尾款,對外以中南公司的名義籤訂合同,但沒有與中南公司籤訂掛靠合同,有口頭約定,從掛靠中南公司開始有收取管理費,之間有經濟往來。歐仁春稱中南公司說其所蓋的是假公章不是事實。
訴訟中,歐仁春確認應由其承擔本案所涉款項的還款,經法院向遠利公司釋明,遠利公司不同意向歐仁春主張還款。臺江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遠利公司不服上訴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州中院認定歐仁春向遠利公司購買案涉貨物的行為依法構成表見代理,據此判決舉報人支付貨款3197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2、廈門鋼興建材有限公司(下稱鋼興公司)虛假訴訟案。
2014年7月10日,鋼興公司向福州臺江法院起訴,該院以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2018年8月21日,鋼興公司再次向臺江法院起訴,陳述中南公司於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1月21日向其採購彩板,2014年1月22日歐仁春以中南公司的名義出具欠條,結欠鋼興公司呂志恆貨款為人民幣628622元。
鋼興公司的訴訟與案件1的遠利公司如出一轍,同樣是歐仁春利用偽造公章出具欠條,一審的臺江法院判決駁回鋼興公司訴訟請求,福州中院則認定歐仁春構成表見代理,判決中南公司向鋼興公司支付貨款6286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3、廈門真好漢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下稱真好漢公司)虛假訴訟案。
2014年7月10日,真好漢公司向福州臺江法院起訴,該院以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2018年8月20日,真好漢公司再次向臺江法院起訴,陳述真好漢公司常年供應焊割器材料給中南公司,真好漢公司於2013年12月28日向中南公司發出「往來詢證函」(事實上中南公司從未收到過該函),要求中南公司核對帳簿,對截止到2013年12月28日的應收帳款予以確認。歐仁春以中南公司名義於當日在「數據證明無誤」中蓋章,確認尚欠364225元貨款。另,2013年4月28日,歐仁春向真好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清轉帳支付15萬元。
歐仁春稱其向真好漢公司購買焊材,收到了貨,雙方之間的交易大概有兩三年,本案涉及的款項是結算之後剩餘的尾款,對外以中南公司的名義籤訂合同,但沒有與中南公司籤訂掛靠合同,只有口頭約定,從掛靠中南公司開始有收取管理費,之間有經濟往來。
與上述訴訟案件1的遠利公司和案件2的鋼興公司一樣,歐仁春同樣是利用偽造公章出具欠條,一審的臺江法院判決駁回鋼興公司訴訟請求,福州中院則認定歐仁春構成表見代理,判決中南公司向真好漢公司支付貨款3642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4、湯永德、廈門匠心者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匠心者公司)虛假訴訟案。
2014年7月10日,湯永德向福州市臺江區法院起訴,該院以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2018年8月20日,湯永德再次向臺江法院起訴。
湯永德訴稱,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8月21日,歐仁春以中南公司的名義與廈門宇鷺興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匠心者公司)共籤訂11份《購銷合同》,購買方管、中厚板等貨物,貨物由歐仁春或其工作人員籤收。
2014年1月25日,歐仁春、湯永德、匠心者公司籤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匠心者公司將其對中南公司106萬元「債權」(虛構),轉讓給了湯永德,歐仁春持假公章以中南公司的名義在《債權債務轉讓協議》蓋章確認。
一審的臺江法院判決駁回湯永德的訴訟請求,福州中院則認定歐仁春構成表見代理,判決中南公司向湯永德支付貨款106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歐仁春為軸心,類似的案例還有福建福泰電器有限公司、福建中剛電機有限公司、廈門市廈禾化工貿易有限公司向漳州法院提起的訴訟,但除福州中院支持遠利等四公司和湯永德個人的訴訟請求外,其他法院均判決駁回起訴人的訴訟請求。
矛盾重重的虛假訴訟應被掃黑除惡
針對矛盾重重的虛假訴訟,竟然認為構成表見代理,進而判決中南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那麼,上述案件究竟存在多少疑點和問題呢?下面,我們列一部分出來看看。
1、毫無關聯的多家公司,不約而同地在同一時間起訴。
請注意,上述遠利、鋼興、真好漢、以及湯永德,他們第一次起訴的時間均為「2014年7月10日」,第二次起訴的時間集中在2018年8月20日或21日。而福泰為8月22日、中剛為8月19日,所有公司起訴的時間,前後相差不到四天。
事實上,上述所有公司,除廈門遠利、鋼興的股東同為呂慶良、呂慶紅外,其它均為毫無關聯的獨立公司。如,廈門真好漢的股東為林清和林城,廈門匠心者的股東為朱莉華和朱華彬,福建福泰的股東為王樹如、王瑤,福建中剛的股東為陸剛剛、黃月平。
但是,這些彼此獨立的公司,為什麼會不約而同地在同一時間向法院提起訴訟呢?其中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惡意串通的虛假訴訟。該惡意串通,包括使用假公章出具欠條、以及虛構證據等方面的串通。
2、已在公安機關監督下銷毀的公章「重現江湖」。
上述案件的另一共同點,就是起訴人均持有用假公章出具的欠條。為什麼說是假公章?因為中南公司使用該名稱的公章早已銷毀。
上述起訴人所持的所謂《欠條》,落款時間為「2014年1月26日」,蓋的印章是一枚沒有編碼的「福建省中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其實,中南公司早在2012年2月23日就已啟用帶編碼的新印章,而那枚不帶編碼的印章,已於2012年2月21日就在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了。
2013年9月29日,中南公司已更名為「福建省中南實業有限公司」,帶編碼的「福建省中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再次在臺江公安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然而,在兩年前就已銷毀的印章,於兩年後還能為遠利、鋼興等公司出具《欠條》。很明顯,欠條上的印章就是一枚假印章。因此,用假公章虛構債權債務提起訴訟,相關當事人已涉嫌虛假訴訟。
3、歐仁春與相關公司虛構交易期間,未與中南公司發生任何業務關係。
遠利等公司向法院出示的對帳單,體現的交貨時間為2013年2月23日至2014年1月14日期間。
而中南公司在此期間根本就沒有為歐仁春走帳和開具發票提供方便,更無掛靠關係。
4、進貨98次僅付了一次款,供貨商疑似「慈善機構」。
遠利公司向法院出示的對帳單表明,從2013年2月23日至2014年1月14日,在這11個月當中歐仁春共向遠利公司進貨98次,但其僅於2013年10月25日向遠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呂慶良轉帳支付10萬元(註:這是向個人轉帳,不是向公司公帳戶轉帳,款項性質不得而知)。
稍有常識的都知道,進貨98次僅付一次款,且在進貨長達8個月的時間內均無需支付半分錢的貨款。在此情況下,遠利公司均不用致電發函向中南公司核實,而是繼續向歐仁春供貨。
試想,這符合常理嗎?遠利公司此舉,完全不像是商業公司,而像是慈善機構,他們根本不需要賺錢,他們資金十分充實,可以源源不斷供貨,而不需要回收貨款。
鋼興公司也是一樣,其訴稱歐仁春從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1月21日向其採購彩板,在這長達8個多月的時間裡,歐仁春同樣分文未付。直至2014年1月22日,歐仁春才以中南公司的名義,用假公章向鋼興公司出具628622元的欠條,中南公司因此成了「背鍋俠」。
5、造價500多萬元的鋼構項目,耗費焊割器材料是51萬餘元。
真好漢公司起訴表明,歐仁春於2013年12月28日在真好漢公司出具的「往來詢證函」上加蓋中南公司公章(偽造),確認尚欠貨款364225元。真好漢公司發給歐仁春的貨物為「焊割器材料」。
在真好漢公司向歐仁春供貨期間,歐仁春僅於2013年4月28日向真好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清轉帳15萬元(註:這是向個人轉帳,不是向公司公帳戶轉帳,款項性質不得而知)。
364225+150000=514225元,也就是說,在不長的時間內,歐仁春承建的鋼構項目,耗費了價值514225元的焊割器材料。
「焊割器材料」,無非就是焊條、焊絲、焊割槍、氧氣及乙炔瓶頭配件等,51萬餘元的焊割器材料,其所對應的應當是造價數億甚至數十億元的工程。但是,歐仁春並不能舉證其承建了數億的鋼構工程項目,實際上中南公司為其承建的對應項目開出的發票額僅為500多萬元。
500多萬元的項目竟然耗費了價值51萬餘元的焊割器材料,這造假也造得太離譜了,這顯然是真好漢公司與歐仁春在捏造事實,製造虛假訴訟。
6、造假搞出連號發貨清單,324萬貨款蹊蹺僅主張106萬。
湯永德的訴訟,與上述的三公司有所不同,他的債權來源於轉讓,且該債權轉讓協議還得到了歐仁春偽造之公章的「認可」(參見「案件4」)。
然而,湯永德向法院出示的廈門宇鷺興20張發貨清單,其編號大部分是連號的。
此外,其部分貨物的籤收時間也不符常理。
例如:2013年3月6日編號0001732發貨清單(代購銷合同),但「蔡薇薇」籤收的時間是2013年3月26日,其間相差20天,即廈門宇鷺興發貨20天後,歐仁春的工作人員才籤收。
再如:2013年7月27日編號0001915發貨清單(代購銷合同),「蔡薇薇」籤收時間是2013年7月29日,相差2天,即2天後再籤收。
更重要的是,該發貨清單(代購銷合同)供貨的總金額是3245399.64元,在中南公司或歐仁春未支付「貨款」的情況下,2014年1月25日的《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確認的金額僅為106萬元。
324萬餘元的貨款,為何僅需支付106萬元?尚欠的200多萬元,難道湯永德準備施捨給中南公司或歐仁春了?
事實並非如此,這是歐仁春、遠利等公司惡意串通的訴訟策略,他們是將虛假訴訟「化整為零」,使每個案件的訴訟標的都控制在100萬之內,如此小的標的很難引起司法機關的注意,以此暗度陳倉,達到非法佔有中南公司資產的目的。
而湯永德這起唯一超過100萬元的「虛假訴訟案」,他們便改變了與其它案件不同的方法,轉而用「債權轉讓」的形式進行訴訟。他們不是不想要300多萬,而是擔心引起司法機關的注意,導致其虛假訴訟不攻自破。
別讓虛假訴訟成掃黑除惡漏網之魚
法學專家指出,種種跡象表明,以歐仁春為軸心的黑惡勢力,利用中南公司幫其走帳開票的空子,偽造中南公司公章,進而與團夥成員惡意串通,用假公章虛構《購銷合同》、欠條等證據,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法院作出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錯誤的判決。
以歐仁春為軸心的黑惡勢力團夥,已嚴重妨害了法院的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因此司法機關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在同一時間以虛假訴訟的形式向舉報人追索不存在的債務,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因該民事法律關係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既構成虛假訴訟罪,也構成詐騙罪,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虛假訴訟罪,同時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又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本案中,歐仁春、真好漢公司、鋼興公司、湯永德、匠心者公司、遠利公司的行為同時符合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司法機關應以處罰較重的詐騙罪對其定罪和量刑。
虛假訴訟極大地損害了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去年,中央掃黑除惡領導小組作出英明決定,將虛假訴訟列入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範圍,收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會好評。
為此,中南公司向中央掃黑除惡領導小組等部門進行舉報,懇請掃黑除惡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對以歐仁春為軸心的虛假訴訟團夥進行立案查處,依法追究該團夥虛假訴訟或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別讓虛假訴訟成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漏網之魚,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監察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