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喬丹體育終審敗訴,喬丹與喬丹體育8年商標之爭落幕
2020-04-09 14: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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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訴訟持續了近8年,喬丹體育的IPO計劃也等待了8年,至今仍無結果。
新京報記者肖瑋李雲琦編輯趙澤校對薛京寧
經歷三級法院審理,前後歷時近8年,飛人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的商標糾紛案終於有了最終的結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AIR JORDAN品牌狀告喬丹體育商標侵權案做出終審判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應予撤銷,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訴訟持續了8年,喬丹體育的IPO計劃也等待了8年仍無結果。2011年11月,喬丹體育上交所主板IPO申請過會,這家由福建晉江縣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發展而來的體育用品製造商走到了A股的大門外。不過,由於商標糾紛,喬丹體育直到今天仍在等待批文。
喬丹體育的「喬丹+圖形」商標被撤銷
2012年10月,NBA巨星麥可傑弗裡喬丹(下稱「麥可喬丹)向當時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喬丹體育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不過,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註冊。
▲喬丹體育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公司商標。
之後,麥可喬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審駁回了飛人的訴訟請求後,麥可喬丹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次敗訴後,麥可喬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的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正式提審該案。最高法判決書顯示,該案再申請人為麥可喬丹,被申請人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第三人為喬丹體育。案件的爭議商標「第6020578號」由上方圖形與下方的「喬丹」組合而成。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喬丹體育明知再審申請人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應予撤銷,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在此次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同意麥可喬丹的全部訴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麥可喬丹主張的在先姓名權,但對於損害其肖像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此外,最高法判決書也透露了之前各個裁定和判決環節的一些依據和證據細節。例如,北京市中院在此前的判決中曾認為,關于姓名權,爭議商標的中文部分為「喬丹」。「喬丹」為美國人的姓氏,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單獨的「喬丹」明確指向再審申請人。而且,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具有影響力的籃球運動領域差別較大,相關公眾不易將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的爭議商標與再審申請人相聯繫。關於使用「喬丹」的理由,喬丹體育卻先後在三次庭審中做出過三種不同的解釋。最高法判決書顯示,這三種解釋分別是「『『喬丹』的含義為『南方之草木』」「美好的意思;普通含義,美好意願」,以及「在90年代中期,他們還是村辦企業的時候,曾經找到了晉江當地的商標事務所幫他們起名,就包括這個名字,就註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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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過會近8年,喬丹體育未獲批文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由成立於1984年的福建省晉江縣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發展而來。晉江是全國重要的體育用品製造基地,當地許多企業為運動品牌代工。喬丹體育於1991年註冊「丹橋」商標,2000年將企業名稱改為喬丹體育。喬丹體育在2011年11月25日通過中國證監會發審委2011年第263次會議審核,成功過會。這意味著喬丹體育已經站在了A股的大門外。但直到今天,喬丹體育仍未獲得批文。
據證監會每周例行披露的發行監管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顯示,截至今年4月2日,喬丹體育的審核狀態仍為「已通過發審會」。
2014年11月28日,證監會曾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對於目前已通過發審會但尚未核准發行的企業,待其按規定履行封卷、會後事項等程序後,證監會將依法核准其發行。此外,還有個別過會企業存在特殊事項,如喬丹體育存在重大未決訴訟,部分企業的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等。證監會將在相關受限因素消除後,按程序推進後續工作。企查查顯示,福建百群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福建百群」)持有喬丹體育64.73%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東,而丁國雄、丁也治夫婦合計持有福建百群100%股權,為喬丹體育的實際控制人。喬丹體育原計劃IPO發行11250萬股,佔發行後總股本的20%,擬募集資金10.64億元,中介機構包括中銀國際證券、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等。招股說明書顯示,2008年-2010年及2011年1-6月,喬丹體育分別實現營業收入11.58億元、23.17億元、29.27億元和17.04億元;分別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1.31億元、3.03億元、5.18億元和2.85億元。值得注意的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喬丹體育將商標及商號風險排在需要特別關注的風險因素的首位。喬丹體育指出,商號及主要產品商標「喬丹」與美國前職業籃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譯名「麥可喬丹」姓氏相同。公司和麥可喬丹不存在任何商業合作關係,也未曾利用其形象進行企業、產品宣傳,可能會有部分消費者將公司及其產品與麥可喬丹聯繫起來從而產生誤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請投資者注意。
責任編輯:徐孟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