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責任怎麼辦?

2020-12-14 法妞問答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那麼股東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責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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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責任怎麼辦?

北京國楓(西安)律師事務所焦保宏律師解答:

股東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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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國楓(西安)律師事務所焦保宏律師解析:

只有符合下列情況才能適用人格否認制度:

(一)公司法人已取得獨立人格。這是否認公司人格之前提。若一公司尚未登記成立即未為法律授予其人格,斷無否認之可能性。至於公司人格之取得,是否具有合法性,不作要求。一個完全符合法定設立要件從而依法登記的公司可能被否認其人格,即使一個虛假出資騙取法人營業執照之公司,當然應對其人格予以否認。

(二)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了公司人格之行為。這種行為是指使法人之獨立性特徵喪失之行為。如甲乙母子公司,甲作為母公司對乙進行職能控制,使乙公司完整成為其代理人或傳聲筒。再如,某實質性一人公司,其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難辨彼此。

(三)上述行為造成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之損害。因為此項制度其目的在於維護債權人之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在於制裁股東。

(四)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債權人或公共利益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受害人不能證明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其損害間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勝訴。

(五)人格否認制度僅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方得適用。因為,公司具有足夠資產情況下,債權人因其利益已能獲得保障,故無必要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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