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寶山某鎮,有周姓姊妹,鳳寶、蓉寶。雖屬村姑,而豐致嫣然。惟天性風騷,時與鄉無賴作桑濮之行。某年秋初,周氏姐妹,正在田間脫花,適某店學徒李甲,途經其處,為周氏姐妹所嬲,席地交歡。時正夕照西沉,金風送爽,某學徒恣情不休,竟至精脫而死。時兒女手足無措,呆若木雞,適有警士過此,遂為所見,詢得實情,帶回所中。所長某,以事關刑事,不敢自專,即送至縣屬訊辦。知事民國初年,絕大多數縣仍實行行政司法合一體制,縣長監理司法。張某,更屬庸懦之輩,一任承審員之訊理。而此案結果,以事實確鑿,某學徒因輪姦斃命,周氏姐妹以奸非致人於死地。惟因貪歡誤殺,情有可原,乃為減等治罪。獄將成,律師曹汝霖適赴吳淞遊覽,聞其事而哀之,語人曰:「貴地豈無人知法律者耶?」人奇其言,爭相詰問,曹告以周氏姊妹不應受此枉罪。有周之戚沈某,求曹代為辯白,曹乃慨然允之,並不求報,乃對客揮毫,代做一控訴狀,上訴江蘇高等廳。
(江蘇寶山某地一對姓周的姐妹,雖為村姑,但天生麗質,且喜與青年男子私混。某年秋天,正在田間勞作的姐妹倆,偶遇回家路經其地的李姓學徒,周氏姐妹就上前調戲李某,結果,李某經不住誘惑,三人便「席地交歡」,情難自禁的李某剎不住車,結果「恣情不休,竟至精脫而死」。
周氏姐妹被拿送有司後,寶山縣令以「周氏姐妹以奸非致人於死地」之由,欲判周氏姐妹入獄。結果,這事被閒遊到此的曹汝霖獲知,對案子的判決提出異議,周親戚聽說後,就請曹汝霖代周氏姐妹辯護。曹乃慨然允之,並不求報,乃對客揮毫,代做一控訴狀,上訴江蘇高等廳,文曰:奸非致死無罪辯護詞(題目為小編加)
為不服周鳳寶、周蓉寶奸非致死李甲一案,提起控訴事。竊本案事屬奸斃,本無疑義。李甲為控訴人因奸致斃,事實昭彰,又無辯論餘地。惟本案理雖云然,法尚未妥。其最要之點,研究李甲是否為控訴人強迫成奸。設無強迫行為,是屬雙方和誘相奸者,當然不負刑事責任。查犯罪之成立,須以犯罪者是否有此能力為標準。設無能力,雖有犯罪嫌疑,故不能強以罪狀加諸也。今控訴人系弱質少女,既無強迫求奸之能力,又無致人死地之要素。設李甲而不願和誘也,控訴人焉能相強,何致斃命?李甲而情甘相歡也,貪慾喪身,雖死奚懟?咎由自取,報有應受!謂伯仁王導的堂兄江州刺史王敦,永昌元年起兵,攻入建業,以舊怨殺周。事前曾告訴王導,王導沒有表態。後來王導得知周顗曾在元帝面前為王敦謀反的事,多次為自己辯護,於是痛哭流涕說:「吾雖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負此良友!」由我而死則可,加害果非其罪也。律諸刑訴,婦女無強姦男子之名案,原判何能比擬男子奸死女子之條文?任意援引,法所不容。請撤銷原判,以伸冤抑。
(評說):從上文中可以看出,曹汝霖的辯護思路非常清晰,曹汝霖首先承認,李甲的死亡確屬「以奸斃命」,但關鍵不在於女子強姦男性是否構成犯罪,而在於李甲作為死者,是否是被周氏姐妹「強迫成奸」。為此,曹汝霖提出了自己的辯訴理由:
1.周氏姐妹都是弱不經風的少女而已,「既無強迫成奸之能力,又無致人死地之要素」。假設不是李甲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那周氏姐妹又怎麼可能「得逞」呢?
2.當前,李甲已經死亡,案件又無目擊證人,屬於「死無對證」的情形。此時依據第一條理由,當下是沒有證據證明李甲是不是「自願」的。
綜上所述,曹汝霖認為很大程度上周氏姐妹表面上是在「強姦」李甲,實為「通姦」,該案應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形,對周氏二姐妹應當做無罪處理。
(尾聲):江蘇高等法院聽完曹汝霖的辯護也拿不定主意,於是請示當時的京理院和總檢察廳,二機關都同意了曹汝霖的意見。最終,二姐妹被無罪釋放。
「此狀條理清晰,振振有詞。高檢廳亦不能決,曾店請京師大理院及總檢廳,示遵。復電以法律無明文,不為罪。獄尋寢,而此一對姊妹花遂得宣告無罪雲。」
——(節選自《法律文書情境寫作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