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一起去了解一下英國歷史:都鐸王朝——上院的衰落和下院的增強。
都鐸王朝年間專制王權的擴充、宗教改革的進行,以及「議會至上」的萌芽和「王在議會」原則的形成,不僅提高了議會的政治地位,擴大了它的特權,而且還改變了兩院的成分、關係和作用,顯露出上院的衰落和下院權力的增強.
都鐸王朝前期,上院變化不止一端。其一是議員成分出現較大變動,教俗貴族的比例明顯顛倒。亨利七世時首屆議會中,教會貴族佔上院多數,共49人,世俗貴族降至29人。其比例大約為1. 7比1。宗教改革之後,修道院解散,31個大修道院院長於1540年退出,貴族院僅餘2名大主教和19名主教.教會貴族在總體實力上已退居二流地位。以後主教人數又添5名,使教會貴族達到26人,但他們在貴族院所扮演的次要角色仍然未能改變。與此同時,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增封了40餘名新貴族,除了某些世俗貴族無男朋而終造成自然減員外,到都鐸晚期上院世俗貴族仍然達到59人,超出教會貴族一倍多。
其二是世俗貴族得到了完整意義上的議會出席權和「單獨組院權」。這包含兩層含義:第一,凡是擁有5級貴族稱號之一者均可出席議會上院活動。因為在都鐸王朝建立前的漫長歲月中,並非所有貴族都可出席議會,儘管很早就形成了擁有男爵和男爵以上貴族稱號者都有可能出席議會的慣例。可是在很大程度上和多數情況下貴族出席情況要看國王的意圖來定。某貴族與宮廷關係密切,自然會得到國王,或由大法官廳以國王名義發出的議會召集令狀,倘若接不到召令則只好望洋興嘆。進人16世紀以來,特別是在宗教改革期間,亨利八世PA需得到上院貴族支持以保證其政策的順利實施,樂意召集所有世俗貴族與會。
於是,所有擁有公、侯、伯、子、男等封號者都有權成為上院議員,循例出席議會。說明這一慣例最終成為制度的典型事例,是一份於1536年發往居住在海峽對岸卡萊城的召集令狀,上面寫道:「各位世俗貴族都應收到議會召集令狀,這是制度。」另外,由於貴族爵位可以逐代相襲,出席議會從此成了他們按照長子繼承制代代相傳的政治特權。第二,除大主教和主教之外,凡無5級貴族稱號之一者一律不準參加議會上院活動.1539年,議會通過議案專門規定了此點。這就從此將為數不多的法官、大法官廳官員和國王專門顧問排除於貴族院之外。上院也至此成為完整意義上的「貴族院」。
其三是國王和政府加強了對上院的控制。使他們面對王權更加馴服。下院成分的變化更加明顯。一是表現為騎士議員和其他平民議員比例的變化,再是議員總數的大幅度增加。1510年.下院來自37個郡的騎士代表仍為74名,而來自100個城鎮選邑的議員卻由14世紀至15世紀晚期的不足 200名增加到222名,下院議員總數為296名。亨利七世在位時,選區、選邑以及下院議員數目保持不變。亨利八世時增設了38個選邑和兩個郡選區。以後在愛德華六世、瑪麗一世和伊莉莎白女王在位期間分別增設34,25和62個議席。
到了1601年都鐸王朝最後一屆議會中,下院議員多達462名,即增加了56寫。由於威爾斯的12個郡分別得到選派一名議員的權利,加上英格蘭增設蒙默斯郡和柴郡.使下院騎士議員由74人增加到90人。於是,曾經保持了多年的下院騎士議員和平民議員實力大致平衡的局面被打破了,未領騎士稱號的鄉紳和市民代表漸漸成為下院議員的主體.儘管各地人口密度、經濟發展水平和選區選邑的分布情況不盡相同,但大致看來,全國所有地區在下院都有了各自的代表.下院的代議制性質已在逐步增強.而且,正是16世紀選區、選邑的大量增加,使得都鐸時期成為英國議會史上議員人數增添最快的朝代。下院成分雖有較大變化,可議員選舉制度並無明顯改變。巧世紀前半期制定的有關選民和候選人財產資格的選舉法繼續有效,但實際執行情況與法律規定往往相差甚遠。例如,1588年大選時,蒙哥馬利郡符合條件的選民約為1600-1700人,可因管理混亂,真正參加選舉的人竟超過2000人。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