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
廣大醫護人員抗疫在一線,
舍小家,護大家。
然而,讓人心寒的是,
暴力傷醫事件屢屢發生。
當「醫者仁心」遇上「無理取鬧」,
當醫生面臨「救人」「救己」的選擇……
人民法院重拳出擊,
向暴力傷醫「亮劍」!
案例速遞
案例一:2019年4月,被告人付某在家幹活時不慎傷到右腳,醫生王某為其治療。5月3日,當王某再次到付某家中為其治療腳傷時,付某指責王某治療不力,腳傷未見好轉,雙方為此發生矛盾,後付某手持水果刀先後將王某右背部、左腋下、額面部刺傷。經鑑定,王某胸部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面部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2019年12月,老河口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該案。法院認為被告人付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其 有期徒刑四年,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二:2014年7月,代某甲住院期間因用藥問題與該院產生糾紛。在雙方無法協商且醫院已明確通知其治癒出院的情況下,為迫使醫院滿足其無理訴求,代某甲與其兩個兒子代某乙、代某丙藉故生非,長期強佔病房,造成醫院十萬餘元的經濟損失。期間,三人多次結夥辱罵、毆打醫院工作人員,致一人輕傷、三人輕微傷,並無故隨意辱罵其他患者及家屬,肆意毀壞醫院財物,造成數千元的經濟損失。
2020年9月9日,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並依法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6個月至3年不等,並共同賠償醫院及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
案例三:深圳某醫院孫醫生接診了一位身患重病的孩子。由於擔憂孩子身體狀況,父親趙某情緒有些激動,在詢問孩子救治方案時,不滿孫醫生的回答態度,遂與其發生口角。幾經交涉,雙方矛盾進一步升級。被告人趙某憤怒地對孫醫生實施毆打,導致孫醫生腰椎體壓縮性骨折,頭部、頸部、腰部多處受傷。經鑑定,孫醫生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
福田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那麼暴力傷醫涉及哪些罪名,你知道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暴力傷害醫不僅會對醫生造成傷害,對醫療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而且會影響廣大醫務工作者的職業認同感,切割醫患之間的信任鏈條。法官呼籲廣大群眾,在遇到問題時,請與醫護人員理性溝通!
End
素材來源:湖北省老河口法院、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暴力傷醫?這不是醫患糾紛,這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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