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中銷售收入是否應該做對應的調整?
我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一位於合肥市的正在進行土增清算的2016年5月1日後的新項目,增值稅採用一般計稅法計算,對應的土地價款抵減增值稅銷項稅額。
但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 鑑於目前沒有明文規定,針對土地價款抵減銷項稅額的增值稅處理,土地增值稅清算中銷售收入是否應該做對應的調整,是按發票開票不含收入計算?還是加上土地價款抵減銷項稅額的增值稅作為收入?(我認為土地價款充許抵扣銷項稅額,相當進項稅稅額,土地增值稅清算中銷售收入是不做對應的調整。)
答覆機構:安徽省稅務局
答覆時間:2020-12-15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問題
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因土地價款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應計入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因土地價款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無需確認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