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梳理了企業採購活動中,進項稅額涉稅風險點,今天接著梳理企業銷售行為,銷項稅額涉稅問題。
1、 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帳
(1)現金收入有無及時入帳,確認收入;
(2)是否存在,購貨方不要發票,就不確認收入,隱瞞收入的情形;
(3)以貨易貨,以貨抵債收入是否確認,計提銷項稅額;
(4)是否將應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確認收入,比如先將支付給採購方或則中介的回扣、推銷獎、居間費,委託代銷手續費等減除之後,再確認收入,已達到少計收入,少交稅的目的;
(5)是否存在主營業務之外的其他收入未入帳的情況,比如代收的水電費等。
(6)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帳不轉收入的情形等。
2、 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確認是否正確,是否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主要有以下8種情形: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上8種情況都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銷售額按照以下順序確定:①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②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的平均價格確定;③組價(注意有銷售價格,但是銷售價格明顯偏低無理由也要進行組價);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或組價=成本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成本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具體用哪個公式計算,看是否是消費稅稅目裡包含的貨物。
3、 價外費用是否計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企業收取的包裝物,包裝物租金,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等價外費用需要併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注意「過路財神」不屬於價外費用,比如代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代國家收取的某某基金等。
4、 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按規定納稅
企業的一項銷售行為及涉及到服務又涉及到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企業或個人按照銷售服務交納增值稅,比如銷售貨物同時為銷售的貨物提供運輸服務,不管是銷售的貨物還是提供的運輸服務都是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5、 企業兼營行為處理是否恰當
企業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或不動產,無形資產,適用不同的稅率,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銷售額;沒有分別核算的,是否正確結算應交稅費。
6、 免稅銷售,發票開具是否正確
享受免稅優惠政策,一般是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比如今年疫情期間,酒店,餐飲等生活服務業可選擇享受免稅政策,但是選擇免稅,對於免稅銷售就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放棄免稅,可繼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7、 是否存在不應該開具專票的行為
購貨方為個人,小規模納稅人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小規模納稅人開具了專票,小規模納稅人不得勾選抵扣,就會形成滯留髮票,最終會把風險引入開票企業。
8、 是否存在不按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遞延納稅義務
(1)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款項或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票的當天;銷售貨物幾種結算方式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可以看下之前文章增值稅不同結算方式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你確認對了嗎?;
(2)提供勞務的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款項或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
(3)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收款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注意和銷售貨物的區別);
(4) 金融商品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9、 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額徵稅規定,而進行了差額納稅
10、開具紅字發票,帳務處理是否恰當
發生銷售退回,銷售折讓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票,要對退回,折讓部分就行紅衝處理,帳務處理方面,退回,折讓部分對應的銷項稅額是否已從借方轉出。
企業除了要關注單邊進項,單邊銷項之外,還要關注進項,銷項是否匹配,比如進項基本沒有,又不屬於原材料進項不可獲取的行業,而銷項稅額卻比較多,稅負率明顯高於同行業平均水平。這種情況,雖然你交的稅多,但是你是否虛開了發票呢?進項稅額比較多,而銷項卻比較低,稅負率嚴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是否又隱瞞收入的嫌疑呢?所以建議企業對以上10種情況進行自查,同時計算出本企業稅負率,同本企業所處地區同行業稅負率進行比較,做到心中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