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9 11:4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文丨杜虎
近日,關於一則湖南長沙火車站保潔員「撿到一克拉鑽戒上交反被罰」的消息登上了熱搜。據悉甘女士是長沙站內的一名保潔員工,負責打掃折返火車的衛生。當時在工作中撿到一枚鑽戒,組長打電話詢問有無撿到戒指,甘女士表示有拾到並上交,保潔公司以上交不及時為由對她罰款500元。
甘女士之所以沒有在第一時間上交,有她的理由。一是僅有十幾分鐘的打掃時間,如果上下樓上交戒指時間趕不及,二是她分不清鑽戒到底是真是假,這兩種考慮就發生在短短的思量之間,釀成罰款500元的後果。
保潔公司的罰款理由是「未及時上交」,什麼算及時,什麼算不及時不甚清楚,言下之意應該就是隨時發現、隨時上交。但是應該在第一時間上報給帶班組長,還是本人親自上交到公司辦公室,這方面的信息還沒看到。
這500元罰款看似不多,但甘女士一個月全勤工資是3500元,一下子沒了七分之一,就收入來說也是不小的損失。甘女士不服罰款的原因是,她確實有可以成立的理由,但領導聽不進去。她沒有想把戒指貪下來的事實,組長詢問後也沒有欺瞞,可這些似乎無法讓保潔公司收回罰款的成命。
甘女士的遭遇受到了警察的同情,替她向公司說情,網開一面,公司也沒給面子。這筆罰款似乎是跑不了的。保潔公司還以這件事為理由,新上了一個工作場所的規則,「動車所有人員,凡在作業期間,撿到任何物品……第一時間交給車長,不允許帶出車廂。若有違反者,扣發一個月工資並開除。」
保潔公司對外聲稱罰款甘女士是因為這份規定,但甘女士反駁,該規定是此事發生後下發的。無論是甘女士撿到鑽石戒指後的心理活動和實際表現,還是罰款依據,至少在事實上,保潔公司不算能站得住腳。
從可能的後果來看,公司的舉措反而不利於往後保潔員主動上交,及時的判斷標準太過於主觀,交與不交均可能存在處罰,理性一點的選擇,自然是見到遺失物假裝沒看見,僥倖一點的選擇則是不告知公司拿過遺失物。也因此可以說,公司的所作所為違背了鼓勵保潔員主動上交乘客遺失物的初衷。
人們之所以同情甘女士,不僅因為罰款與收入的比例很不相稱,還因為對保潔員的工種——需要極大精神與體力付出,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報以深切的理解,希望越是繁重的體力勞動者,越能得到體面勞動的機會。
杭州近日發生過類似的事情。一位保潔員阿姨凌晨1點四十分進入大樓的男浴室拿工具,因為沒有敲門,恰好撞見男領導在洗澡,物業公司罰了她2000元。她一個月工資是3400元,一下子去掉大半,這位大姐認罰,但對罰這麼多有委屈,物業公司同樣搬出管理規定,有投訴的就屬於失職,而且衝撞領導洗澡,屬於情節嚴重的那類。
保潔員是底層工作崗位,遇到這種事根本無法與公司規定抗衡,只能找媒體抱怨一下,但最終也多數是不了了之。在作出處罰決定時,保潔公司、物業公司或外派勞務公司似乎都有理由,罰款都是遵章執行。然而,一個明顯的問題是,這些規章有多少是徵求過保潔員意見的,有多少是經過民主協商程序定下來的?一旦罰則付諸實施,嚴厲的經濟懲罰下,保潔員等底層勞工的權益處境就凸顯出來。
這些底層工作者在工作場所被屢屢重罰的事例說明,一定是用工制度的哪些方面出現了結構性問題,以致於體面勞動這一基本的要求都無法實現。像保潔員這類最勤力的勞動群體,極瑣碎的理由被罰款,不只是一種經濟處罰,還是一種服從性的訓練,因為這些工作替代性很強,保潔員無法與公司計較,只能啞忍。
所以,當像甘女士這樣的遭遇發生多起後,你會意識到這不是偶發的個案,無論是公司與勞動者的地位差別,還是勞動者權益的申訴,都處於極不合理的狀況。保潔員被罰款,失去的不只是對他們來說極其寶貴的收入,還包括自尊。凡是人都有自尊,但在開出重重罰單時,保潔公司等假設他們是沒有自尊、或者說為了這份工不需要自尊。
用工單位也許可以這樣錯誤地以為,但勞動監察部門不該任由這種不正之風、乃至於任意剋扣勞動者的事輕易發生。
體面勞動是用工單位必須貫徹在勞動場所合理規範、用工制度、糾紛解決機制、議事協商等環節的,但在現實中,幾乎沒有哪個勞務公司遵守,這就成為普遍不合理、不合法的狀況。在這樣的時候,勞動監察部門不該袖手旁觀這種用工霸凌,而是要從整體、全局出發,就這些看似小小的罰款中看出體面勞動面臨的挑戰,給予足夠的介入,幫助散沙一樣的底層勞動者說話。
關鍵詞 >> 保潔,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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