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實務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沿革和適用現狀

2020-12-23 北京京師珠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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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2日,受邀參加京師(全國)刑委會在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京師大講堂舉辦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與適用專題研討會,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沿革和適用現狀》這一「命題作文」做了專題發言,經簡要梳理、補充和完善,現分享如下。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沿革和適用現狀》是個非常宏觀的視角。立法沿革部分,概要地展示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起始、發展的過程和成果。適用現狀部分,以《關於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中的一些數據為基礎簡要呈現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整體狀況,順帶談了五個理論問題和實務問題。

01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沿革

立法沿革,展示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試點到全國推廣,從概括抽象到具體可操作的過程。下面按照時間順序列舉幾個關鍵的法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展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展的關鍵環節。

(一)法律:授權決定

授權決定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2016年9月4日施行。這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起點。

源頭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改革部署。法律起點則是授權決定,該法律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制定試點辦法。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目的是為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與效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這一目的值得充分肯定。

(二)司法解釋:試點辦法

試點辦法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的通知(法[2016]386號),2016年11月11日施行。 據此,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八個市開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

(三)法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認罪認罰從寬處罰試點工作的成果轉化成了法律。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內涵,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儘管第十五條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內涵,但是,沒有使用認罪認罰。完整的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體系,還包括如下明確使用「認罪認罰」概念的法條:第八十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等,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這些法條規定了認罪認罰對是否批准逮捕、審理適用的程序、量刑建議、是否採納量刑建議等情況。

從這裡可以看到,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絕不是政績工程,而是有配套法律規定為根據的、影響深遠的司法體制改革。

(四)司法解釋: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高檢發[2019]13號),2019年10月11日施行。這一指導意見,共六十條,規定得比較詳細,具有可操作性,應當充分重視。

(五)司法解釋:監督管理辦法

監督管理辦法即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2020年5月11日施行。

這個監督管理辦法,對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作出了很多要求,例如其中明確規定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即第三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官應當依法履行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等各項法定職責,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聽取意見可以採取當面或者電話、視頻等方式進行,聽取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對提交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對於有關意見,辦案檢察官應當認真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寫入案件審查報告。」刑辯律師應當充分重視這個管理辦法。

(六)其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指導性案例,這些案例對於檢察院還是非常有說服力的。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3起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典型案例;2020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4起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202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4個認罪認罰的案例。

0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現狀

總體上看,檢察院大力推行,法院頗有牴觸的同時積極落實,還存在一些理論問題和實務問題,這給刑辯帶來了挑戰和機遇。

(一)基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的適用現狀分析

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從中摘取了一些數據,可以比較全面地呈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現狀。

2019年1月,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只有20.9%,2019年6月仍只有39%。經過持續有力督導,2019年12月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比例已達83.1%。評析:刑辯律師都能深刻地感受到檢察院的「督導力度」。有些地方檢察院甚至提出了認罪認罰從寬要達到100%的適用率。應當說,這樣的要求之下的認罪認罰案件,必然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甚至存在無罪案件也被逼認罪的情況。

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208754人,佔適用該制度辦理案件總人數的11.3%。評析:認罪認罰後不起訴,無疑非常有利於犯罪嫌疑人。不過,認罪認罰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這裡有個邏輯上的矛盾。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檢察院沒有定罪權,卻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認罪。下面有個思路:類比階層犯罪論體系的犯罪可以分為違法意義的犯罪、最終成立的犯罪;從刑事一體化視角,根據訴訟階段將犯罪分為偵查意義的犯罪、審查起訴意義的犯罪、審判意義的犯罪。前述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結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數佔同期辦結刑事犯罪總數的61.3%。評析:認罪認罰案件的佔比的確很大,檢察院與法院都在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適用認罪認罰後,一審後被告人上訴率為3.9%,低於其他刑事案件11.5個百分點。評析: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辯護人)與國家協商一致的結果,道理上是不應該反悔的。因此,反悔而上訴的比例自然低於其他刑事案件。

檢察機關適用該制度辦理的案件,起訴到法院後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佔27.6%;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佔49.4%;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佔23%,比2018年下降20個百分點。評析:認罪認罰從寬後,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大量適用,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一定程度上,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124.6萬人次。評析:不會見、不閱卷的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是個嚴重的問題。當然,2020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提出28條貫徹落實意見》第7條明確規定:「認罪認罰案件籤署具結書時,犯罪嫌疑人有辯護人的,應當由辯護人在場見證具結,嚴禁繞開辯護人,安排值班律師代為具結見證。」

將是否認罪認罰作為判斷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認罪認罰案件不捕率高於整體刑事案件18.3個百分點;法院宣告緩刑案件佔36.2%,高出整體刑事案件6.9個百分點。評析:看到不捕率、宣告緩刑的案件的佔比高出整體刑事案件這麼多,還是令人激動的,說明刑辯律師積極參與認罪認罰的協商,具有很大的空間。

(二)五個問題

下面探討五個理論和實務問題。

1.認罪認罰的內涵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認罰,應當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基礎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準確定罪、適當量刑的自願認可。實務中一些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實際上退到了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更有甚者,實際上是退到了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確實充分甚至不清楚、不確實充分的程度但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情況。這都有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所認的罪與刑是否妥當?如何評判呢?最根本的實質標準是罪責刑相適應,無罪無責無刑,輕罪輕責輕刑,重罪重責重刑,罪責刑相適應。可操作的評價標準是類案。也就是通過類案來判斷正在辦理案件之罪名、量刑是否妥當。類案這是刑法、刑事訴訟法均規定的「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具體體現。效力等級最高的是最高法、最高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其次是典型案例,再次是該省市的類案。

2.認罪認罰是否獨立於自首、坦白的從寬情節

自首、坦白、認罪認罰,都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存在交叉重疊。不過,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是三類不同的東西,以此為前提,很容易區分自首、坦白與認罪認罰。認罪認罰,包含了認事,但核心在認罪、認罰。自首、坦白是對事實的態度,認罪是對定罪的態度,認罰是對量刑的態度。這樣看來,第十五條的規定有一定的修正空間。

《指導意見》第9條也說明認罪認罰獨立於自首、坦白,即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於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做重複評價。

3.刑事和解是否獨立於認罪認罰的從寬情節

刑事和解、認罪認罰都涉及自願、真誠悔罪,有點交叉,不過,很容易區分。刑事和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之間賠償等事項達成和解。認罪認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辯護人)與國家(主要是檢察機關)協商的結果。

《指導意見》第18條被害方異議的處理的規定也說明認罪認罰獨立於刑事和解,即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從寬時應當予以酌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且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於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刑事和解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可以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規定,刑事和解的,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即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在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中,要充分重視刑事和解。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的問題

認罪認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國家(即公檢法)協商一致的結果。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事情,並不熟悉定罪量刑,實質上缺乏協商能力。這就需要刑辯律師及早會見、充分熟悉案情之後,就定罪量刑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充分解釋,提升他們的協商能力,如此,才能實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的問題。

5. 從犯認罪認罰,主犯不認罪認罰

在同案犯較多的案件中,往往存在這樣一種現象:指控為從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紛紛認罪認罰爭取從寬,但指控為主犯的前幾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第一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不認罪認罰;即使在一些本應無罪的案件中也是如此。作為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這樣一種考慮:如果前幾位全案無罪,自己也應無罪;如果全案有罪,也不影響享受認罪認罰帶來的從寬處罰。而他們的認罪認罰,對前幾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帶來了極大的消極影響。前幾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了辯護難度,此類案件如何實現有效辯護,的確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

律師簡介

劉立慧律師

京師(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理事

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辯護研究中心秘書長

劉立慧,律師,法學博士,副教授。

2015-2016年度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訪問學者。2018-2019年度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學專業訪問學者。

著有《新犯罪論綱要》;基於中國刑法,提倡形式違法、實質違法、責任三階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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